焦點三:
加大懲罰性賠償力度
【背 景】為了保障消費者權益,現行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一倍。
消法修正案草案二審稿提高了對有欺詐行為的經營者的懲罰性賠償,規定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接受服務費用的三倍。
此外,草案二審稿還規定,經營者明知商品或服務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費者提供的欺詐行為,造成消費者或其他受害人死亡或健康嚴重損害的,受害人有權要求所受損失三倍以下的民事賠償。
分組審議時,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莫文秀表示,考慮到某些商品或者服務(如機動車),由於缺陷可能對人身或者財產造成嚴重危害,而法律條文未對經營者應該採取有效的消除危險的措施而不採取的行為進行制約,故建議細化此類制度的規范,並在法律責任承擔部分增加類似規定:“經營者應當採取有效的消除危險措施而未採取,造成的消費者人身或重大財產損害的,應當承擔不高於消費者實際損失三倍以內的懲罰性賠償責任,最低賠償限額不低於一萬元。”
焦點四:
明確消費者協會公益性職能
【背 景】消費者協會在消費者權益保護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一些常委委員、代表、地方、部門和社會公眾提出,消費者協會履行職能具有公益性,政府應當對其履行職能提供必要的經費保障。
草案二審稿對此明確:消費者協會履行的是“公益性職能”,各級政府對消協履職應當予以必要的經費等支持。
在分組審議時,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姚勝提出,草案第四十六條規定,對侵害眾多消費者權益的行為,隻可以由中國消費者協會以及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的消費者協會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這可能不利於保護消費者的權益,建議適當擴大范圍。
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劉政奎則認為,應當明確消費者協會相應的責任,現在消費者協會不作為的現象比較普遍。所以對於不能履行職能或者包庇經營者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的也應進行相應的處罰,應該增加此條款。
焦點五:
虛假宣傳等行為將記入信用檔案
【背 景】違法經營、制造售賣假冒偽劣商品、進行虛假宣傳……種種嚴重損害消費者權益行為的背后,一個重要原因是誠信以及相關制度的缺失。
草案二審稿提出,保護消費者權益要體現加強社會誠信建設的精神,除規定經營者“應當恪守社會公德,誠信經營”外,還針對經營者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虛假宣傳等行為,除依法律規定予以處罰外,“由有關部門記入信用檔案,向社會公布”。
分組審議時,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溫孚江說,對假冒偽劣產品應重典治理,提高其違法成本。從目前的修改稿來看,這方面體現得不夠,沒有體現重典治理的基本原則,很難遏制住違法行為。在這個問題上不能手下留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