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爾濱制藥廠2.5萬噸/日抗生素污水綜合處理廠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第10頁,西何家溝河即擬選廠址的左側曲線,位於廠區外。本報記者庄慶鴻攝
污水綜合處理廠實際廠址位於地圖左側方形塊面。圖中粗白線為西何家溝河,一些河段位於廠區內。本報記者庄慶鴻制圖
一份17年前的環評報告書,揭露了這樣一個驚人的事實:哈藥集團制藥總廠違背環評報告要求,將污水處理廠向居民區推進了約200米。本報記者近日赴實地調查。
拿到一份環評報告有多難
本報在2011年6月曾報道,哈藥總廠污水處理廠的廢氣污染問題十余年未根治,臭氣濃度連續多年超標20倍,周邊民居不堪其苦。2007年,居民劉?等人為此將哈藥總廠告上法庭。
直至2010年11月,這起污染傷害案才第一次開庭。庭后,哈爾濱市南崗區人民法院哈西法庭的主審法官通知劉?,哈藥總廠申請對原告做病情和污染之間的因果關系鑒定。劉?同意了。但司法鑒定此后卻不了了之。這也成了該案5年來的唯一一次開庭。
2011年,本報報道后,黑龍江省環保廳對哈藥總廠連下4封《行政處罰決定書》,對其罰款105萬元。但案件並無實質進展。
2013年10月16日,哈西法庭庭長曹輝告訴中國青年報記者,因為環保部門至今沒有給出是否環境污染的結論,“所以還沒有一審判決,不方便接受採訪”,案件處於“暫時中止”狀態。
事實上,從2011年5月24日開始,劉?就多次向黑龍江省環保廳提出申請,請求公開哈藥總廠2.5萬噸/日抗生素生產廢水處理與再生利用的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黑龍江省環保廳的批復及驗收報告。
環保部下屬社團組織中華環保聯合會,也介入了哈藥總廠污染案的信息公開申請。2011年,中華環保聯合會法律中心督察訴訟部律師劉閨臣前往黑龍江省環保廳,申請公開相關環評報告。她在警衛室等了20多分鐘,結果卻是:“環評處的人都出去開會了。”“在法定期限內,黑龍江省環保廳對每次信息公開申請都沒有任何答復。”劉閨臣告訴中國青年報記者。
針對黑龍江省環保廳的信息不公開行為,2011年8月16日,劉?向南崗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但法院未予立案。
據劉?代理律師、中國政法大學法律援助中心訴訟部副部長戴仁輝律師介紹:“2011年12月,環保部信訪辦出面協調信息公開一事,黑龍江省環保廳依然拒不公開環評報告。”
2012年4月,近乎絕望的劉?向環保部發出了《行政復議申請書》,請求“責令黑龍江省環境保護廳依法履行環境信息公開義務”。
2012年5月16日,劉?終於收到了環保部寄來的《哈爾濱制藥廠2.5萬噸/日抗生素污水綜合處理廠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以下簡稱報告書)。報告書編號為“國環評証甲字第0603號”,撰寫單位為哈爾濱工業大學,時間為1996年10月。
污水處理廠向居民區推進200米
拿到報告書的劉?等人,隨后接連發現了報告內外的幾個秘密。
在報告書第9頁寫道:“本項目擬建於哈爾濱制藥廠廠內的空地,該空地可滿足本項目用地需要,不需另征土地。擬建於廠區西南角,北40米臨廠變電所,750米臨學府公園﹔南500米臨動物實驗樓,1000米臨龍江橡膠廠﹔西60米臨廠外空地﹔東1250米臨哈醫大二院。”
在環評報告第10頁的規劃圖上,一條被當地人稱為西何家溝的小河應該在污水處理廠的牆外。
但實際上,記者實地探訪,沿著西何家溝河由南向北走,就發現前方河段被一扇鐵柵欄隔斷,兩側建起了紅磚圍牆,行人無法再前進。牆內,就是哈藥總廠的污水處理廠。
對比規劃圖和網絡衛星地圖,劉?等也發現,污水處理廠整整向西推進了約200米。這條小河的部分河段被圈進了廠區內。
2012年6月12日,劉?向黑龍江省環保廳發出申請書,請求“對哈藥總廠污水處理廠的違規建設行為予以查處”。黑龍江省環保廳當年10月26日答復稱:“鑒於該項目不存在違法的事實,因而不能對其進行處罰。”
廠址西移200米算不算重大變化
答復書解釋了建設地址變更的來龍去脈。“哈爾濱建筑大學建筑設計研究院在初步設計中指出,因場地面積有限,不具備單獨建設生產管理設施的條件,經專家論証對將來的操作處理存在很大的困難,對處理效果也存在一定風險。”因此,原黑龍江省計劃委員會批復同意將污水處理廠的位置,“調整到哈爾濱制藥總廠廠區內的西南角(原磚廠廠址,何家溝西南側)。”
答復書中還寫明,2001年,哈藥總廠委托黑龍江省環境監測中心站,編制了該項目環保設施竣工驗收監測報告。同年11月,原黑龍江省環境保護局驗收,對調整后的廠址予以了確認。
據此,黑龍江省環保廳認為:“實際建設地與環評報告書中的建設地均為哈爾濱制藥總廠廠區,僅一河溝之隔,項目的污水處理工藝和處理規模均未發生變化,不屬於重大變化。”
對此,劉?並不認同。他向環保部發出申請書,請求“責令黑龍江省環保廳依法履行法定監管職責”。
根據《環境行政處罰辦法》規定,對涉嫌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規章的違法行為,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在7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立案,自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做出處理決定。
根據環保部《環法[2012]117號行政復議決定書》表述,黑龍江省環保廳稱,“正努力推進案件調查工作”。哈藥集團制藥總廠則稱:“污水處理廠項目是經過批准的合法工程,並不違法。劉?無權要求黑龍江省環保廳對本公司進行處罰。”
2012年12月7日,環保部作出決定書,責令黑龍江省環保廳對哈藥總廠污水處理廠“涉嫌存在的違規建設行為依法查處”。
今年3月26日,黑龍江省環保廳再次給出了認為哈藥“無過錯”的結論。在給環保部的報告中,黑龍江省環保廳承認了廠址“中心點向西平移了200米左右”,但卻認為“是否涉嫌違規建設行為的焦點和核心,集中體現在‘地點變化是否屬於重大變化’。”
根據《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建設項目的環評文件批准后,建設項目的地點發生重大變動的,建設單位應當重新報批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但哪些變動屬於“重大變動”,法律法規並無明確規定。
今年3月15日,黑龍江省環保廳組織環境影響評價、環境工程、法律事務方面專家各一名,組成了“認定委員會”,結論是“不屬於重大變化”。因此,最終結論依然是“不存在違法事實,不能對其進行處罰”。
但劉?堅持認為:“建設地點(變更)是重大變更,直接導致我們與污水處理廠一牆之隔,十幾年來持續遭受污染。”他據此向環保部提出行政復議。環保部2013年9月5日答復認為,污水處理廠是否存在“惡臭污染”的問題,不屬於本行政復議審理范圍,“申請人可自行舉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