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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升級:違法成本提升 首設最低賠償金

林遠 曾亮亮

2013年10月31日01:27    來源:經濟參考報    手機看新聞

  備受關注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修訂草案送審稿)》(以下簡稱食品安全法修訂草案)公開征求意見的通知於日前下發。新規增加了食品網絡交易監管制度,叫停了嬰幼兒食品貼牌分裝等行為,並大幅提高了對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

  專家認為,加強食品網絡交易監管對消費者權益保護有積極意義,但電商平台的經營風險可能增加﹔叫停嬰幼兒食品貼牌分裝等行為有利於規范市場,同時有可能推高部分進口奶粉價格。

  規范

  電商銷售食品准入門檻升高

  目前,淘寶、京東、1號店等多家網絡交易平台都有食品在線交易業務。雖然給消費者帶來了便捷,但由於網上銷售食品准入門檻低,導致很多有質量問題的食品亦混雜其中,網購食品安全問題也越來越引起消費者的重視。

  因此,食品安全法修訂草案在原有食品安全法的基礎上新增了對食品網絡交易的監管制度。首先,規定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應取得食品生產經營許可。其次,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履行規定義務,使消費者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並先行賠付。

  這意味著,消費者在網絡交易平台購買了具有質量問題的食品時,除了網店經營者以外,網絡平台也要負連帶責任,並對消費者進行先行賠付,以保障網購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在傳統渠道上銷售的食品,消費者尚可通過外包裝來對產品質量做初步判斷,但在網絡平台上信息並不對稱,消費者有可能毫不知情地買到‘三無食品’。”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副教授吳景明在接受《經濟參考報》記者採訪時表示,規范網絡第三方平台的責任是加強食品安全管理的重要環節,食品安全法修訂草案中新增的相關條款非常符合當下市場的實際情況。

  但是也有業內人士擔心,食品安全法修訂草案對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出的新要求會導致行業經營風險增加。

  “如果電商平台有直接侵權的現象發生,例如電商平台作為銷售方,售出的食品有質量問題,電商平台的責任是明確的。但是,電商平台既沒有直接制造食品,也非直接銷售食品,甚至連銷售信息也是商家自行發布的。”中國電子商務協會政策法律委員會副主任阿拉木斯認為,作為交易第三方,在沒有直接過錯的情況下,電商平台如果也要承擔連帶責任,和國際慣例是相違背的。

  阿拉木斯表示,要求每一家電商平台都要取得食品生產經營許可,以及先行賠付的規定都會極大增加電商行業的經營風險,肯定會導致部分電商平台企業放棄食品銷售業務。這和過去我國對網絡藥品銷售進行規范的情況類似。電商平台企業要取得藥品銷售許可非常困難,現在絕大多數電商平台已經沒有藥品銷售業務。

  電商企業方面,多數負責人正靜待更多細則出台。

  阿裡巴巴集團法務副總裁俞思瑛表示,作為第三方網絡交易平台,電商平台企業取得食品生產銷售許可的門檻不應與實體生產企業相同。在更多相關細則出台前,電商平台企業目前對食品安全法規仍處於觀望階段。

  叫停

  嬰幼兒食品貼牌分裝被禁

  食品安全法修訂草案增加了對嬰幼兒配方食品企業監管內容,並對應需要承擔的法律責任。盡管國家食藥總局尚未出台《企業生產嬰幼兒配方乳粉許可條件審查細則(2013版)》,但是食品安全法修訂草案已在大法的框架下,將對嬰幼兒配方奶粉等相關食品安全提到了重要位置。

  一是增加了禁止食品生產經營活動中,生產經營營養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標准的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二是規定國家對嬰幼兒配方食品實行嚴格監督管理。

  食品安全法修訂草案提出,食品生產企業生產嬰幼兒配方食品應當將生產原料、產品配方及標簽等向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備案。不得以委托、貼牌、分裝方式生產嬰幼兒配方食品。

  據了解,在2008年三聚氰胺事件后,消費者對國產嬰幼兒奶粉的信心一落千丈,各品牌洋奶粉爭先恐后的開始進入中國市場,而部分洋奶粉是以貼牌形式進入中國銷售的。

  貼牌,即所謂的代加工,指一家廠家根據另一家廠商的要求,為其生產產品和產品配件。乳業專家宋亮告訴記者,在嬰幼兒食品領域,品牌商把配方和生產要求提供給代工生產的廠商,然后購買代工廠商生產的食品,銷售給流通領域獲得利潤。該模式的缺點是品牌商缺乏對代工廠商在食品安全方面的監管。

  宋亮稱,大多數乳業發達的國家普遍建立了公正權威的第三方檢測機構,負責替品牌商對代加工廠商進行質量監管,同時政府對於出口乳品安全管理嚴格。

  《經濟參考報》記者了解到,“禁止嬰幼兒奶粉以貼牌、委托生產、分裝等方式生產”規定曾在國家食藥總局、商務部、工信部等九部委的文件中提出過,而食品安全法修訂草案將此項內容寫到了法律層面。這意味著,此前美素麗兒品牌從國外進口大包裝奶粉在國內分裝銷售的狀況將被禁絕。

  “今后國外品牌的嬰幼兒奶粉進入中國市場,隻能以整罐裝的形式出現。”談到市場影響,一位業內人士指出,此類奶粉的進口成本和價格將被變相提高。

  宋亮認為,由於從國外進口在國內分裝銷售的現象並不是目前市場的主流,因此新規對奶粉市場價格的整體影響不會太大。

  加碼

  最嚴體系設千元最低賠償金

  食品安全法修訂草案加大了對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將過去“對違法違規結果的懲戒”改為“對違法違規行為的懲戒”,業內稱其是我國史上最嚴格的食品安全監督體系。

  北京大學法學院副院長沈巋表示,以往法律最核心的問題是違法成本太低,因此《食品安全法》修訂很重要的一個方面是要加大經濟處罰力度。

  記者注意到,原《食品安全法》規定“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並處二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

  食品安全法修訂草案直接大幅提高了罰款標准“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並處五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罰款。”

  而食品安全事故單位被賦予了承擔更多經濟損失的責任。原《食品安全法》規定“事故單位在發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毀滅有關証據的,責令停產停業,並處二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由原發証部門吊銷許可証。”而食品安全法修訂草案對這一行為規定“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國家食藥總局法制司司長徐景和接受《經濟參考報》記者採訪時稱,提高違法成本,加大對違法違規行為的懲處力度,正是各方意見的核心,希望通過加大懲處,最終建立最嚴格的食品安全監督體系。

  除了加大處罰力度外,食品安全法修訂草案第一次設定了最低賠償金。“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准的食品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准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銷售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賠償金額不足一千元的,賠償一千元。”

  “一個人買包子,發生了食品安全事件。如果按照十倍懲罰性賠償,最多賠100元,不足以威懾違法分子。而設立最低賠償金,正好處理此類違法情況。”消息人士向《經濟參考報》記者透露,“十倍賠償金額已經有懲罰性賠償的含義了,因此征求意見稿中增加更高比例的懲罰性賠償金不太現實。”

  此外,食品安全法修訂草案還要求建立食品安全責任強制保險制度和食品追溯管理制度,食品安全工作將納入縣級以上地方政府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記者 林遠 曾亮亮

(責編:喬雪峰、聶叢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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