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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聯華系列報道之三:

*ST聯華信披數度“爽約” 承諾變空文

*ST聯華4日的公告中沒有出現《備忘錄》明示的“終止籌劃本次重大資產重組”字樣,而是採用了“不再與匯泰投資繼續進行意向性接觸”的表述方法,為什麼其可以不履行信息披露承諾?
2013年06月06日09:59        手機看新聞
ST聯華爽約
ST聯華爽約

    人民網6月6日電(鄒光祥) 對於擁有十余年“股齡”的朱先生來說,近日心情五味陳雜。
    當日,朱先生像往常一樣,一邊用早餐,一邊翻報紙。今天是*ST聯華預告推出重大資產重組預案的最后期限。朱先生打開指定信息披露的某証券報時,從頭版翻到最后一版,怎麼也找不到他期待的重組預案公告,找到的卻是一則令他百思不得其解的公告:公司“擬與新的重組方洽談新的重大資產重組事項,並不再與匯泰投資進行意向性接觸”,公司股票繼續停牌不超過30天。
    終止與匯泰投資的重組進程、與新重組方另起爐灶、股票繼續停牌……朱先生困惑不解:怎麼說中止就中止了,信息披露裡不是一直在說在“積極推進”嗎?
    人民網財經統計顯示,自今年2月6日發布第一份重大事項臨時停牌公告,披露控股股東擬籌劃重大事項以來,*ST聯華共發布了16份重大資產重組停牌公告或重大資產重組進展情況公告,其中7次提及匯泰投資集團。第一次提及是在3月6日的《重大資產重組停牌公告》中。公告說,控股股東華夏投資現正與匯泰投資集團有限公司進行協商,擬對本公司實施重大資產重組。
    3月26日,*ST聯華發布《關於股票延期復牌暨重大資產重組進展情況公告》,進一步明確指出,聯華合纖擬通過發行股份的方式購買匯泰投資集團的海水養殖及海洋化工資產,並通報說,“自公司股票停牌之日起,重組方匯泰投資集團有限公司、本公司及相關中介機構積極推進本次重大資產重組的各項工作”。
    此后,*ST聯華每周發一次重大資產重組進展公告,又先后四次提及匯泰投資集團。
    最后一次提及是在5月2日的《重大資產重組延期復牌公告》中,*ST聯華詳細介紹說,聯華合纖擬以非公開發行股份的方式,購買匯泰投資集團有限公司的全資子公司山東金盛海洋資源開發有限公司,該標的資產主要從事與海水資源有關的綜合利用業務,已形成海水養殖、溴素生產以及海鹽生產三個成熟的業務板塊,並承諾最遲將於6月4日前召開董事會審議重大資產重組預案。
    *ST聯華信息披露中步步推進的本次重大資產重組為何突然變成了“意向性接觸”?“意向性接觸”為何又花那麼長時間,停牌長達四個月之久?是重組方不干了,還是*ST聯華移情別戀了?是重組資產太復雜,還是重組資產有問題?是換了董事長就要換重組方,還是有別的什麼原因?
    人民網財經注意到,*ST聯華此前信息披露中多次承諾的“懲罰”在4日的公告中突然銷聲匿跡。
    早在3月6日,*ST聯華在公告中首次承諾:如不能在上述期限內召開董事會審議重大資產重組預案,公司將根據重組推進情況確定是否向上海証券交易所申請延期復牌﹔若公司未提出延期復牌申請,或申請未獲上海証券交易所同意,按照《上市公司重組管理辦法》及其他相關規定,公司股票將於 2013年4月5日恢復交易,並且公司在股票恢復交易后 3 個月內不再籌劃重大資產重組事項。
3月26日,*ST聯華的承諾進一步加碼:若公司未能在上述期限內召開董事會審議重大資產重組預案的,公司將根據重組推進情況確定是否向上海証券交易所申請延期復牌﹔若公司未提出延期復牌申請,或申請未獲上海証券交易所同意,公司股票將於 2013年5月5日恢復交易,並且公司在股票恢復交易后6個月內不再籌劃重大資產重組事項。
    白紙黑字的承諾,說拋棄就拋棄,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還有沒有權威?還能不能信?市值管理專家,北京經倫傳成投資公司董事長胡延庚對此頗為不解。
    而對眾多期待重組的 *ST聯華投資者來說,上市公司怎麼可以不遵守監管法規?
    查閱上海証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信息披露工作備忘錄-第一號 信息披露業務辦理流程》(以下簡稱《備忘錄》)可以發現,其實*ST聯華承諾的上述“懲罰”是監管規則的現實要求。《備忘錄》第四條明確指出:董事會在股票連續停牌的公告中應當做出如下承諾:“本公司擬在公告刊登后*天內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及其他相關規定,召開董事會審議重大資產重組預案,獨立財務顧問將出具核查意見。公司股票將於公司披露重大資產重組預案后恢復交易。若公司未能在上述期限內召開董事會審議重大資產重組預案的,公司股票將於*月*日恢復交易,並且公司在股票恢復交易后3個月內不再籌劃重大資產重組事項。”
《備忘錄》第八條還要求:若公司在承諾停牌期限內決定終止籌劃本次重大資產重組,或逾期未能召開董事會審議重大資產重組事項並向本所公司管理部提交相關信息披露文件的,應當在董事會決議終止籌劃重大資產重組事項或承諾期限屆滿時,向本所公司管理部說明未能審議重大資產重組事項的具體原因,申請股票復牌並進行公告。公告中應當做出如下承諾:“公司在公告后3個月內不再籌劃重大資產重組事項。”
    胡延庚指出,在*ST聯華4日的公告中沒有出現《備忘錄》明示的“終止籌劃本次重大資產重組”字樣,而是採用了“不再與匯泰投資繼續進行意向性接觸”的表述方法,難道這種表述方法改變了“終止”的事實?如果不改變事實,為什麼*ST聯華可以不履行信息披露承諾?如果改變了事實,那這個事實又是什麼?
    對於*ST聯華4日的公告,投資者的判斷是:*ST聯華更換重組對象,重組另起爐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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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值班編輯、呂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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