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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征信機構管理辦法》完善征信業管理制度框架

王宇、王培偉

2013年12月09日18:20    來源:新華網    手機看新聞
原標題:央行:《征信機構管理辦法》完善征信業管理制度框架

  中國人民銀行日前發布《征信機構管理辦法》,自2013年12月20日起施行。人民銀行有關部門負責人9日接受記者採訪時表示,《辦法》作為《征信業管理條例》的配套制度,在完善征信業管理制度框架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這位負責人指出,這是規范征信機構設立和退出的需要。《條例》對征信機構的設立條件、征信機構退出征信市場進行了規范。

  《條例》實施后,需要根據《條例》的規定,制訂具體的、便於操作執行的要求,明確設立征信機構所需具備的條件以及所需提交的材料,細化人民銀行的管理要求,便於經營個人征信業務的征信機構設立審批、經營企業征信業務的征信機構備案。

  這位負責人指出,這也是加強對征信機構日常管理的需要。《條例》規定中國人民銀行及其派出機構依法對征信業進行監督管理。征信機構設立后,人民銀行應當對征信機構遵守《條例》規定的情況進行監督,建立征信機構向管理部門定期報告的制度,對征信機構進行檢查,及時發現、解決征信機構運行過程中的問題,保障征信市場的健康發展。

  據介紹,《辦法》以規范征信機構設立、變更和終止為主線,以征信機構公司治理、風險防控和信息安全為管理重點,整個框架包括六章,三十九條。

  第一章是總則,主要規定《辦法》的立法目的、適用范圍、管理部門和管理原則等。第二章是機構的設立、變更與終止,主要規范征信機構及其分支機構的設立條件和申請、備案程序。第三章是高管人員任職管理,主要規范征信機構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核准、備案的條件和程序。第四章是監督管理,明確征信管理部門對征信機構的管理事項和管理措施。第五章是罰則,明確征信機構的違規責任。第六章是附則。

  據介紹,為切實保護個人隱私,維護個人信息主體的權益,《辦法》遵循了個人征信機構從嚴、企業征信機構從寬的原則,進一步明確了《條例》加強對個人征信機構管理的相關規定。

  首先,《辦法》根據《條例》授權,進一步明確了《條例》第六條對設立個人征信機構所應具備條件的相關規定,要求設立個人征信機構還應具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完善的業務操作、安全管理、合規性管理等內控制度,且信用信息系統應當符合國家信息安全保護等級二級或二級以上標准。

  其次,《辦法》加強了對個人征信機構的機構管理,對個人征信機構重大事項變更、分支機構的設立等作出了明確規定。

  最后,《辦法》完善了個人征信機構市場退出程序,著重解決了數據庫處理流程和征信機構退出流程的銜接問題,防止信用信息在征信機構退出過程中出現泄漏。 (記者王宇、王培偉)

(責編:李彤、劉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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