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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肝疫苗致死偶合謎團難解 疫苗事故鑒定難賠償少【3】

2013年12月24日14:54    來源:南方網    手機看新聞
原標題:乙肝疫苗致死偶合謎團難解 疫苗事故鑒定難賠償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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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每次針灸都讓秦春浩痛苦不堪,這樣的日子從發病到現在已經持續了9年。

  中國疫苗事故鑒定難且賠償少

  南方都市報刊發的調查報告《疫苗之殤》中披露,中國每年至少都會有超過1000個孩子患上各種疫苗后遺症,或死或殘。預防接種的傷害實際上是個人在為疫苗的巨大社會效益埋單,但許多家庭在遭遇疫苗后遺症悲劇后卻面臨維權困境:80%以上被判定生病和疫苗無關、具體賠償沒有法律支持、地方補償數額過低、錯過及時的救治……而世界上多數國家給予疫苗事故受害者以及時且必要的救濟,避免讓受害者通過舉証、訴訟、求償等繁瑣的程序及過長的時間才可獲得補償,盡可能將對受害者的傷害降到最低。

  2008年底實施的《預防接種異常反應鑒定辦法》規定:如遇疑似異常反應,應由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組織專家進行調查診斷﹔有爭議時,可向市級醫學會申請進行預防接種異常反應鑒定﹔再有爭議,可向省級醫學會申請鑒定。2010年3月,衛生部又專門下文強調:任何醫療機構和個人不能對預防接種異常反應做出調查診斷結論。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本身承擔了大量的預防接種工作,由他們來牽頭成立專家組。

  據統計,接種疫苗后出現異常反應家庭,80%以上被判定生病和疫苗無關。即使被鑒定為疫苗異常反應,根據衛生部"異常反應是疫苗本身固有特性引起的,是不可避免的﹔它既不是疫苗質量問題造成,也不是實施差錯造成,各方均無過錯"的定性,維權之路也難稱坦途。

  在法國,由與事故沒有利害關系的神經科、兒科或其他內科專家完成鑒定報告並由委員會提交衛生部,在鑒定報告提交保險委員會(必須向由國會、衛生部等政府部門人員3人組成)前,當事人均有權提出反對意見並要求專家修改報告,如報告還是存在爭議可再向法院提出上訴﹔台灣地區的事故審議控權則系於衛生署聘用的審議小組委員,所有預防接種異常反應的案件,均需經過委員自行鑒定,並在小組會議中,經全體委員(包括醫學、法律、社會公正人士等)進行討論后決議,政府單位不涉入決議流程,以確保審議結果公正客觀。

  中國疫苗事故的具體賠償需要法律支持,中國關於疫苗事故處理都有《預防接種后異常反應和事故的處理試行辦法》、《全國計劃免疫工作條例》,和《疫苗流通和預防接種管理條例》等文件可依,其中規定"預防接種異常反應具體補償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而地方往往缺乏具體補償辦法的出台,導致許多家庭在遭遇疫苗后遺症悲劇時面臨維權困境。

  鑒於預防接種的重要意義,不少國家都對預防接種異常反應補償進行專門立法。早在1979年英國就制定了《疫苗損害賠償法案》,美國在1986年制定了《國家兒童疫苗損害法案》,日本在1976年制定的《預防接種法》當中也對損害補償問題作了較詳細的規定。專門性的立法顯然有利於對補償問題作出更細致的規范,包括補償的條件、補償的程序、支付范圍、資金來源等等。

  受害人沒有索賠依據,便隻能獲得少許救濟。山西疫苗不良反應受害者尚彩玲在打了三年官司之后不得不與廠家以10萬元和解就是個最典型的案例。即使出台了預防接種異常反應的補償辦法,也存在補償數額過低的爭議。根據《四川省預防接種異常反應補償辦法》規定,受種者因接種死亡,補償金額=四川省上一年度城鎮居民入均可支配收入×補償年限(最高補償年限不超過20年)。按四川省2012年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307元計算,因疫苗事故死亡的補償金額最高為40萬人民幣。且各地的補償辦法中,除廣東省外,基本都是一次性經濟補償,並不另醫療費、誤工費、殘疾生活補助費、殘疾用具費、交通費、喪葬費等其它費用。

  英國於1979年通過疫苗傷害補償法(VaccineDamagePaymentsAct)規定,隻要當申請人符合疫苗受害之相關性,其受害殘障程度到60%(相當於失去一隻手的拇指和四個手指的程度),即給予12萬英鎊(將近120萬人民幣)的免稅補償金,以減輕受害者或照顧者現在或未來之經濟障礙,並採一次性統一金額方式給予補償。日本同年通過的《醫藥品副作用被害救濟·研究振興調查機構法》也規定隻要遭受傷害並達到一定程度,接種人即可獲得相應的救濟,包括醫療補貼、障礙年金、障礙兒養育年金、遺族年金等七種定額補貼。

  在中國出台的關於疫苗事故處理文件裡,賠償都是針對傷殘以后,而實際上,受害者最急需的是剛剛發病時的救治。此外,其中的規定在判定責任、追究責任上容易拖延時間,如"所需醫藥費用除公費、勞保報銷外,剩余部分可酌情在當地衛生事業經費內開支",公費和剩余部分的比列分配就夠有關部門扯皮了。山東臨沂甲流疫苗疑似病例家長李寶向的孩子在發病后送到北京治療,因判定責任耽誤最佳的治療時間,造成終身殘疾。

  美國國會於1988年通過並實施了《國家疫苗傷害補償程序》,為接種疫苗給兒童造成的傷亡設立了無過錯補償制度,使受害者能夠及時得到救濟,由政府部門負責實施。這一法案的通過改變了傳統的侵權行為賠償需要首先通過訴訟劃清責任。從1988年至2000年法案實施12年間,全美有1500多人得到11億多美元的基金救濟。瑞典的受種者在申請民事訴訟前,可向保險公司或生產企業申請補償金,所有的損害均可由國家或私立的健康保險報銷。台灣地區衛生署於1992年發布實施《預防接種損害救濟要點》,亦屬無過失補償制度。

(責編:薛白、李海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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