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記者林靖)買方先付房款4萬元,究竟算“定金”還是“訂金”?買賣雙方各執一詞,買房人王先生根據收條所寫的“訂金”二字起訴討說法,獲得海澱法院支持,判賣方如數退還房款4萬元。
原告王先生稱,他看中海澱區一處房產,與房主張先生就購房事宜達成初步意見后,通過銀行轉賬向張先生支付了4萬元。張先生出具一張收條,明確款項性質為“訂金”。之后,王先生在與家人協商后,又改變主意決定不買這房子了。他找到張先生,告知交易終止,並要求退還訂金,但對方拒不退還。
對於不退款的理由,張先生說,雖然他在收條中將4萬元寫成了“訂金”,但實為“定金”。而且無論是從交易慣例,還是從雙方當時口頭約定看,這筆錢都應該是“定金”的性質。現王先生無故反悔,拒絕買房,這4萬元就不該退還。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張先生雖主張雙方寫明為“訂金”的款項實為“定金”的性質,但未就雙方曾有上述約定提供相應証據証明。在雙方交易未成功的情況下,張先生應退還買方購房訂金4萬元。
宣判后,雙方當事人均未表示是否上訴。
法官釋法
庭后法官解釋,“定金”屬法律用語,是一種對債權的擔保款,應以書面形式約定。而“訂金”非法律用語,通常被理解為預付款。在司法審判中,二者法律后果也不同。若是“定金”,根據《擔保法》的規定,就應適用定金罰則,付定金方一旦不履行約定義務,則無權要求返還定金。但如果是“訂金”,則無論哪方違約,收訂金方都應如數退還。
但目前,在不少案件中,當事人對一些名詞語句的字面意思和深層含義都不甚了解,對很多法律常識和法律術語更是不清楚,分不清“定金”與“訂金”等等之類詞語的區別,想當然地以自己的理解簽下合同協議,卻意想不到其后果,由自己來承擔相應的經濟損失。法官特別提醒大家,“定金”和“訂金”等千萬勿混淆。如果是交付留置金、擔保金、保証金、訂約金、押金或訂金等,但未約定定金性質的,當事人主張定金權利,法院不予支持。J151
(來源:北京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