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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年商標保衛戰塵埃落定 茅台決心治理“賴茅”亂象

2014年03月27日08:22        手機看新聞
原標題:20年商標保衛戰塵埃落定 茅台決心治理“賴茅”亂象

  茅台集團於3月15日發表的“商標聲明”引起廣泛關注,全國各類媒體紛紛予以報道。塵繞十余年“賴茅”商標注冊紛爭,終於被國家工商總局核准為茅台集團獨家專有而劃上句號。有分析認為,這一結果使國酒知識產權體系得以完善,彰顯了國家行政機關對國酒茅台歷史的肯定。

  曠日持久的

  “賴茅”商標保衛戰

  新中國成立前,貴州茅台鎮上的“成義”、“榮和”、“恆興”3家私人釀酒燒坊,分別稱為“華茅”、“王茅”和“賴茅”。解放后,人民政府整合3家私營燒坊,成立了地方國營茅台酒廠,其中,成義燒坊於1951年11月由政府出資購買,榮和燒坊於1952年10月被沒收,恆興燒坊於1953年12月由茅台酒廠依據政府文件折價接收。“賴茅”商標作為恆興燒坊的無形資產和工業產權,與恆興燒坊的其他財產一並劃歸茅台酒廠。此后,原來3家燒坊的產品“華茅”、“王茅”、“賴茅”統一稱為“貴州茅台酒”,簡稱“茅酒”。

  1982年國家《商標法》實施后,茅台酒廠隨即向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提出申請注冊“賴茅”商標,1992年10月獲准“賴茅”商標的注冊。茅台鎮的恆興酒廠和賴氏酒廠提出異議,1995年9月,國家商標局在《關於對“賴茅”商標的異議裁定》中認定:“縱觀貴州茅台酒的發展,其歷史上的‘三茅’的統一,其產權界限已十分明晰”,“賴茅”商標被裁定給貴州茅台酒廠。此后,恆興酒廠和賴氏酒廠不服裁定,提起異議復審,1996年6月27日,國家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書認定:據材料証明,解放后,賴茅商標已折價劃歸被異議人中國貴州茅台酒廠所有,其產權關系已經明晰。上述兩家酒廠復審理由不成立。1998年7月,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下發《關於“茅台”注冊商標問題的批復》,認定“賴茅”是中國貴州茅台酒廠的注冊商標,受法律保護,其他企業使用“賴茅”商標系侵權行為,並在全國范圍內展開專項整治行動。2003年,深圳市賴永初酒業經銷有限公司(系貴州賴永初酒業有限公司的子公司)以茅台酒廠連續3年不使用為由向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提交了撤銷對茅台“賴茅”商標的申請,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於2005年3月16日作出注銷其“賴茅”商標的決定。當月,茅台酒廠不服裁定再次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賴茅”商標注冊申請,並於2007年重獲商標權。之后,貴州賴世家酒業有限責任公司和貴州賴永初酒業有限公司又先后對該商標提出了異議,2010年3月15日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裁定:明確上述兩家公司“所提異議理由不成立”。后這兩家公司又向國家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2012年7月30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作出的《“賴茅”商標異議復審裁定書》指出:“貴州茅台酒廠於解放后接管恆興酒廠,將恆興酒廠的全部資產折價劃歸茅台酒廠。商標局和我委生效的既往裁定認定,‘賴茅’商標作為恆興酒廠的資產組成部分隨全部資產折價劃歸貴州茅台酒廠,其產權關系明晰。同時,貴州茅台酒廠自1988年12月始,即在酒商品上提出‘賴茅’商標注冊申請。其間經過續展,至2005年3月‘賴茅’商標被撤銷止,近二十年的時間貴州茅台酒廠一直被作為‘賴茅’商標申請人及注冊人為公眾所認知。商標局也曾明確批復‘賴茅’商標是貴州茅台酒廠的注冊商標。即使貴州茅台酒廠在申請注冊‘賴茅’商標之后並未使用該商標,但是鑒於貴州茅台酒廠一直享有‘賴茅’商標專用權,其有權禁止他人使用‘賴茅’商標,故賴永初公司及賴世家公司在此期間實際使用‘賴茅’商標的行為實為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違法行為”。貴州賴永初酒業公司和貴州賴世家酒業公司異議復審理由不成立,被異議商標予以核准注冊。貴州賴世家酒業公司不服國家工商總局商標評審委裁定,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商標行政訴訟。2013年8月2日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裁定,“賴茅”商標權歸茅台集團所有。2013年9月25日賴世家酒業公司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2014年1月23日北京市高院下發行政判決書,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賴茅”亂象和

  茅台維權決心

  據行業管理部門介紹,近20年來,基於利益驅動,茅台集團的“賴茅”商標一直處於被侵權狀態,市場上先后出現了各種各樣的“賴茅酒”,生產廠家各異,產品五花八門,廣告宣傳千方百計剽竊貴州茅台傳統歷史文化,對貴州茅台品牌造成了極大的傷害。經1998年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下文批復並開展全國專項整治后,假冒侵權態勢得到遏制。但是自從2005年茅台“賴茅”商標被惡意申請撤銷后,市場上各種“賴茅酒”又再度泛濫,並有愈演愈烈的趨勢,據不完全統計,目前“賴茅酒”的生產企業有百余家,產品多達幾百種。這些“賴茅”酒質量普遍較為低劣,產品虛假廣告宣傳和不正當競爭行為司空見慣,大肆宣傳“百年茅台前身”、“茅台鼻祖”、“茅酒之源”、“1915年獲得巴拿馬金獎”等用語誤導消費。2013年中央電視台進行了“賴茅酒難辨真假”、“冒充知名企業,公然銷售賴茅”、“別讓賴茅酒再泛濫”、“賴茅之爭”等多次關於“賴茅酒”市場混亂的報道。茅台集團多次向各級行政機關進行投訴,但由於商標權未獲得,淨化市場的收效甚微。

  茅台集團有關負責人說:茅台在今年“3.15”發布《商標聲明》,昭示“賴茅”商標已屬茅台集團專用,同時也意味著淨化市場的維權行動已經啟動。茅台將依法配合各級行政機關處理市場的“賴茅酒”泛濫現象。“賴茅”作為貴州茅台酒品牌有機組成部分和民族品牌的特定歷史名稱,這一塵封的歷史品牌將重新散發耀眼的光芒。

(來源:重慶晨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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