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稱拿到了永動機專利,並拉人來投資,但是,在他人投入100萬元之后,真正實用的成果卻從來沒有拿出來過。最終,借“永動機”詐騙的騙子李某某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法院並責令其退出贓款100萬元發還被害人。
揚子晚報記者 羅雙江
聲稱發明永動機騙人投資
李某某,男,1963年生人,事發前系某國際能源開發有限公司總工程師。2007年底至2008年初,李某某通過他人介紹認識了記者張某,並吹噓自己發明的永動機和動力機通過了國家專利局的初審。2008年2月23日,張某經採訪李某某后,在其所供職的報紙刊登文章稱,李某某獲國家專利局永動機發明專利,還刊登了“國家專利局初審后發給李某某的永動機發明專利証書”復印件。同年4月12日,該報再次刊登《李某某可望今年拿出2台永動機樣機》的文章。之后,李某某認識了湯某,又將上述有關信息告知湯某,湯某看了某報的報道后,佩服不已,並深信不疑,於2008年3月26日與湯某簽訂了《合作開發動力技術合同》,約定在湯某資金到位的前提下,兩個月完成有關樣機制造、試驗和專利申請。同時約定由陳某某提供擔保,並約定兩項永動技術中任何一項成功,湯某將擁有該項技術1?4的收益權。在合作成功收益的前3000萬元中,李、陳二人確保湯某有優先取得2000萬元,用於置換湯某在2006—2007年與某公司煤交易中的債權,置換后取得的債權,由李、陳、湯三方按合同約定比例共同擁有,等等。
被害人報案將騙子抓獲
2008年4月至5月間,湯某分五次付給李某某100萬元,李某某給湯某寫了收條,其中有70萬注明的是研制費用,另有兩筆30萬元則未注明。而在收到錢后,李某某將其中45萬元直接提現,14.99988萬元轉入其女兒李敏股票賬戶,39.997萬元先轉入自己名下股票賬戶,后於5月將其中25萬元提現。同年12月3日,李某某又向湯某借款9萬元並寫了借條,注明2009年4月歸還。
百萬巨款出去了,“石破天驚”的技術卻壓根沒實現。李某某申請的浮力旋轉式永動機和磁力旋轉動力機,分別於2010年1月13日、2009年12月30日被國家專利局駁回。而李某某發明的轉子環磁動力機和水往高處流動力機,雖然經專利局初步審查合格,但在專利局將這兩項申請公示出來、尚未正式授予專利權之前,李某某就主動把這兩項專利申請全部撤回了。
2010年11月15日,發現不對勁的湯某到公安機關報案。2011年2月28日,公安機關以合同詐騙罪立案偵查。同年8月3日,李某某委托南京某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審計,試圖証實自己的清白。該會計師事務所出具了審核報告。但該所合伙人向警方証實,如果是正規審計,應該由對李某某資金使用有異議的一方,即湯某一方提出,而不是李某某本人提出,他們出具的審計報告只是一個分類統計,不是真正意義上的審計報告。
合同詐騙成立:判刑11年罰金20萬
去年3月,李某某因涉嫌合同詐騙罪在法院受審。法庭上,控辯雙方質証了大量証據,其中一些由辯方出示的証據,其名頭大得嚇人,如,聯合國工業發展組織國際太陽能技術促進轉讓中心2010上海世博會低碳技術貢獻紀念獎,某國際能源開發公司與“兩彈一星”聯合文件、中華人民共和國史學會“兩彈一星”歷史研究分會出具的說明,等等,以此証明李某某不構成犯罪。某報的報道,也被呈堂作為証據使用。
去年4月,一審法院審理后認為,李某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使用欺詐手段騙取被害人湯某100萬元,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合同詐騙罪。因李某某之前就曾因合同詐騙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在刑罰執行完畢后五年內又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之罪,系累犯,依法應從重處罰。遂以合同詐騙罪判處李某某有期徒刑十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責令李某某退出贓款100萬元發還被害人湯某。宣判后,李某某不服,提出上訴。
二審法院審理后認為,原審法院判決並無不當,李某某合同詐騙罪成立,遂於今年1月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鏈接:“永動機”
永動機是一類所謂不需外界輸入能源、能量或在僅有一個熱源的條件下便能夠不斷運動並且對外做功的機械。不消耗能量而能永遠對外做功的機器,它違反了能量守恆定律,故稱為“第一類永動機”。在沒有溫度差的情況下,從自然界中的海水或空氣中不斷吸取熱量而使之連續地轉變為機械能的機器,它違反了熱力學第二定律,故稱為“第二類永動機”。這兩類永動機是違反客觀科學規律的概念,是不能夠被制造出來的。1775年法國科學院通過決議,宣布永不接受永動機。
作者:羅雙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