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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醫改破除公立醫院逐利機制

張劍

2015年04月02日05:09  來源:京華時報  手機看新聞

  據新華社電昨天,中共中央總書記、國家主席、中央軍委主席、中央深改組組長習近平主持召開中央深改組第十一次會議並發表重要講話。會議審議通過了《鄉村教師支持計劃(2015-2020年)》、《關於城市公立醫院綜合改革試點的指導意見》、《人民陪審員制度改革試點方案》、《關於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記制改革的意見》、《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重要舉措實施規劃(2015-2020年)》。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副組長李克強、劉雲山、張高麗出席會議。

  會議指出,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重要舉措實施規劃(2015-2020年),是今后一個時期推進全面依法治國的總施工圖和總台賬。要組織好規劃實施,注重政策統籌、方案統籌、力量統籌、進度統籌,確保改革任務相互協調,改革進程前后銜接,改革成果彼此配套,及時解決實施中的矛盾問題,努力把各項重要舉措落到實處。會議強調,推進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國,任務很重,時間很緊。出台的方案一定要有可操作性,細化改革任務的責任主體、完成時限、考核問責等。改革方案通過后,能公開的要向社會原原本本發布,以利社會共同監督落實。

  焦點1 優先建設鄉村教師隊伍

  會議指出,要把鄉村教師隊伍建設擺在優先發展戰略位置,全面提高鄉村教師思想政治素質和師德水平、拓展鄉村教師補充渠道、提高鄉村教師生活待遇、統一城鄉教職工編制標准、職稱(職務)評聘向鄉村學校傾斜、推動城市優秀教師向鄉村學校流動、全面提升鄉村教師能力素質、建立鄉村教師榮譽制度等舉措,造就一支素質優良、甘於奉獻、扎根鄉村的教師隊伍。各級黨委和政府要因地制宜制定符合鄉村學校實際的有效措施,把准支持重點,著力改革體制,鼓勵和引導社會力量參與支持鄉村教師隊伍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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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國目前仍有280萬鄉村教師

  數據顯示,當前,我國有280多萬鄉村教師,承擔著4000多萬鄉村學生的教學任務。長期以來,鄉村教師收入少、地位低、職業吸引力不強、優秀教師留不住等問題,嚴重影響鄉村教育發展。

  為了扶持鄉村教師,我國也出台多項政策,2013年中央1號文件確定的連片特困地區鄉村教師生活補助政策、農村學校任教列入評特級教師必備條件等。

  對於過去普遍關注的鄉村教師職稱問題,教育部起草了《關於深化中小學教師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中,突出職務(職稱)評聘向農村教師傾斜。此外,教育部、財政部、人社部聯合印發的《關於推進縣(區)域內義務教育學校校長教師交流輪崗的意見》明確提出,在職務(職稱)評聘工作中,要將教師到農村學校、薄弱學校任教1年以上的工作經歷作為申報評審高級教師職務(職稱)和特級教師的必備條件。

  京華時報記者 郭瑩

  焦點2 堅持公立醫院公益定位

  會議強調,要堅持公立醫院公益性的基本定位,將公平可及、群眾受益作為改革出發點和立足點,落實政府辦醫責任,破除公立醫院逐利機制,構建布局合理、分工協作的醫療服務體系和分級診療就醫格局。在改革公立醫院管理體制、建立公立醫院運行新機制、強化醫保支付和監控作用、建立符合醫療行業特點的人事薪酬制度、構建各類醫療機構協同發展的服務體系、推動建立分級診療制度、加快推進醫療衛生信息化建設等方面都要大膽探索、積極創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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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縣級公立醫院醫改試點已過半

  此前論及城市公立醫院改革的關系,國家衛生計生委主任李斌曾指出,從基層改起,從基本保起,由下而上、由基本到非基本循序推進,是新一輪醫改的基本路徑。當前,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綜合改革已經實現了全覆蓋,縣級公立醫院綜合改革試點縣超過了50%,今年將全面推開。

  城市公立醫院作為我國醫療衛生服務體系的龍頭,對二級醫院和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具有輻射作用和示范效應,如不加快推進改革,勢必影響到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和縣級公立醫院改革繼續深化以及整個醫改成果的鞏固提升。所以,城市公立醫院改革路徑步伐不能停,也不能把所有的改革都做好了再來改城市。李斌還指出,推進城市公立醫院改革是解決群眾看病難看病貴的關鍵環節。

  京華時報記者 張然

  焦點3 杜絕有案不立有訴不理

  會議強調,改革人民法院案件受理制度,變立案審查制為立案登記制,目的是要通過改進工作機制、加強責任追究,切實解決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的“立案難”問題,保障當事人訴權。人民法院要明確登記立案范圍、規范登記立案程序、健全配套機制、制裁違法濫訴、強化立案監督,逐步建立一套符合中國國情、符合司法規律的立案登記制度,堅決杜絕“有案不立、有訴不理、拖延立案、增設門檻”等現象。要強化法治意識,積極配合做好工作,堅決杜絕干預、阻撓人民法院依法立案現象發生。要加強訴訟誠信建設,加大對虛假訴訟、惡意訴訟、無理纏訴行為的懲治力度,依法維護正常立案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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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對解決各類糾紛意義非常重要

  2014年10月24日,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通過了《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決定明確,變立案登記制為立案審查制。

  據了解,我國法院此前長期實行立案審查制。按照立案審查程序規定,隻有經審查符合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明確的被告﹔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屬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等四個硬性條件,法院才會立案,但凡有一項不符,法院就可能拒收訴狀,不予立案。立案審查制在審查階段會使得一部分案件以不符合立案要求而被法院拒之門外,當事人就可能轉求其他途徑。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洪道德表示,立案登記制的實施,對於維護當事人的訴權,保証當事人的訴訟及時、合理有效的行使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對於解決各類糾紛和矛盾,特別是經濟糾紛矛盾也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

  京華時報記者 張劍

(責編:初梓瑞、蔣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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