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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英案外案作終審裁定:14處房產未遭“賤賣”

昨日,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對吳英“案中案”本色控股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色集團)與胡滋仁、劉賢富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作出終審裁定,駁回本色集團的上訴,維持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2012年11月29作出的裁定。
2012年12月25日08:35    來源:中國新聞網    手機看新聞

  昨日,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對吳英“案中案”本色控股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色集團)與胡滋仁、劉賢富屋買賣合同糾紛案作出終審裁定,駁回本色集團的上訴,維持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2012年11月29作出的裁定。

  昨日,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對吳英“案中案”本色控股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色集團)與胡滋仁、劉賢富屋買賣合同糾紛案作出終審裁定,駁回本色集團的上訴,維持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2012年11月29作出的裁定。記者 尚淑莉

  終審裁定

  吳英“案外案”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2006年12月28日,畢健以本色集團名義向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分別起訴請求判令胡滋仁、劉賢富支付剩余房款,雙方當事人當日達成調解協議,本色集團將14處房產分別轉讓給胡滋仁、劉賢富,胡滋仁、劉賢富分別支付剩余房款,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據此作出民事調解書。

  2008年5月22日,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再審后,裁定撤銷民事調解書,駁回本色集團的起訴。雙方當事人均不服,向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裁定將上述兩案發回重審。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於2012年11月29日作出裁定,撤銷民事調解書,駁回畢健以本色集團名義的起訴。本色集團不服,向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查實畢健在本色集團與胡滋仁一案中並不持有本色集團委托其代理的授權委托書,在本色集團與劉賢富一案中其雖持有授權委托書但作為本色集團委托代理人的証據尚不充分,因此,畢健以本色集團名義提起訴訟以及與胡滋仁、劉賢富達成調解協議,均不屬於本色集團的真實意思,故原告實質上並非適格當事人,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畢健以本色集團名義的起訴,亦無不當。據此,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答記者問

  省高院新聞發言人:吳英14處房產未遭“賤賣”

  同日,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新聞發言人唐學兵就吳英“案外案”有關問題,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記者:有媒體報道,吳英認為上述兩案系案外人楊志昂等試通過虛假訴訟,侵佔吳英的涉案房產,並質疑調解法官存在內外勾結的徇私枉法行為,這一說法是否屬實?

  答:從吳英集資詐騙案的材料看,楊志昂系吳英非法集資的下線,而楊志昂被吳英詐騙的資金又主要是從其他人處非法吸攬所得,2007年2月7日吳英因集資詐騙罪案發被追究刑事責任,嗣后楊志昂也因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被追究刑事責任。在此之前,即2006年12月28日金華中院立案庭的法官在主持調解上述兩案時,對吳英與楊志昂均系犯罪人員,以及兩者之間的糾葛並不知情。據向金華中院了解,未發現該法官有內外串通等違法行為。如當事人或代理律師不服,認為法官有徇私枉法瀆職問題的,也可以向檢察機關舉報。

  記者:有媒體報道中提到,上述兩案所涉及吳英的14處房產遭“賤賣”,是否屬實?

  答:此說也不實。據向東陽公安機關了解,吳英“案外案”所涉及的14處房產尚登記在本色集團名下,目前仍被查封,所謂涉及“賤賣”的起訴已被金華中院和我院駁回,不存在吳英資產被賤賣的問題。

  3.記者:有媒體報道,吳英的律師提出其中一案“委托書不全”而質疑法官存在程序上失職?

  答:在本色集團與胡滋仁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中,因畢健並不持有本色集團委托其代理該案的授權委托書,金華中院本著有錯必究的原則,已通過審判監督程序和重審撤銷了畢健以本色集團名義與胡滋仁達成的調解協議。

  對於辦案法官在該案中存在的審查不嚴、工作粗糙等問題,我院已責成金華中院認真核查處理。

(責任編輯:曹華、賀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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