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案不屬於疑難復雜案件
法院判決律師費應為19萬元
庭審中,老鄭並不否認兒子有向銀行貸款。他說,自從兒子被抓后,他已竭盡所能幫孩子償還債務,賣掉了家裡的汽車,花光了所有的積蓄,現在連請律師的錢也沒有了,隻能自己出馬,代理兒子的訴訟。
讓老鄭想不通的是,銀行索賠的律師費,幾乎是像他這樣普通老百姓20年的收入。作為一名普通農民,根本無力承擔。
對於高額的律師費,銀行一方解釋說,該案件疑難復雜,應從高計算,且律師費裡包括了執行階段的費用,而且在貸款協議裡曾約定律師費由被告(小鄭)承擔。
江干區法院經過審理后認為,這筆律師費,依照相關文件,合計應為19萬余元。該文件還規定,對於疑難、復雜的法律事務,可適當增加收費數額,但最高不得超過收費標准所規定上限數額的5倍。
法官認為,小鄭在簽訂合同時,已承諾對銀行實現債權的費用承擔責任,即應償付銀行合理的律師費用。而雙方官司法律關系清楚,各方權利義務明確,不能認定為疑難復雜案件,因此不應多倍計收律師代理費。並且執行階段尚未發生,故對執行階段的律師費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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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曹華、賀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