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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壟斷不應過度看重罰款金額高低

梅新育

2013年01月15日08:09    來源:人民網-中國經濟周刊    手機看新聞

國際壟斷企業從發展中國家掠奪的壟斷收益更高,但多年來查處跨國壟斷並收取罰款的基本上都是發達國家。就反壟斷法公平性而言,中國優於歐美。我們不必盲目地將別國的天文數字罰款當作榜樣。

因合謀操縱液晶面板價格,韓國三星、LG等6家境外企業被中國國家發改委處罰。

一方面,首次對境外企業實施價格壟斷處罰,標志著我國反壟斷域外管轄制度實施邁出了一大步,因而廣受好評﹔但另一方面,又因罰款金額低於其他國家而招致一些不滿。

確實,在此次液晶面板價格操縱案中,涉案違規企業被責令退還、沒收和罰款的總金額為3.53億元,雖然已經是中國大陸迄今為止對價格違法行為開出的最大罰單,但明顯低於美、歐、韓對同一案件的罰款額:美國罰款約合人民幣76.42億元﹔歐盟罰款約合人民幣53.12億元﹔韓國罰款約合人民幣11.39億元。

之所以出現如此差異,國家發改委有關負責人已經作了明確解釋,那是因為本案價格違法行為發生在2001年至2006年,當時我國《反壟斷法》尚未頒布施行,法律不溯及既往,而且在新舊法間從舊兼從輕,所以按照《價格法》對此案定性處罰。美國、歐盟依據反壟斷法罰款的基數是涉案企業銷售額,我國依據《價格法》罰款的基數是這些企業的違法所得,基數相差甚遠﹔再加上這些企業都因有自首情節而獲得從輕處罰,最終罰款數額也就較少了。

既然上述低於國外的罰款額有法可依,盡管我們堅決主張違法必究,但中國反壟斷法的目標絕不是把某一家或幾家企業、一個行業“整死”,而是樹立正常的市場秩序,罰款只是達到目標的手段,不應主張實施超出法律規定的懲罰。即使實踐結果証明:懲處偏低無法達到預期效果,也隻會在履行法定程序修訂法規之后再按照新法規執行。

在全球經濟競爭中,中國市場運行成本上升已經是不可變更的大趨勢,軟環境正日益成為我們建設商業環境和國家競爭力的關鍵,而法律可預期就是其中的有機組成部分之一。

更為關鍵的是,美歐反壟斷案的天文數字罰款往往是以涉案違規企業的全球銷售額為基數,因此在事實上構成了對其他國家的掠奪,尤其是構成了對發展中國家和地區的掠奪。反壟斷法制定和實施的門檻較高,發展中國家反壟斷法規的制定和實施均顯著滯后於發達國家,由此使得發展中國家在反壟斷法域外管轄制度的發展中陷入不利局面。

換言之,國際壟斷企業從發展中國家掠奪的壟斷收益更高。但在反壟斷實踐中,多年來查處跨國壟斷並收取罰款的卻基本上都是發達國家。

20世紀90年代,全球共發現了39起核心卡特爾案件(卡特爾,是指任何產品的生產者聯合起來,控制其生產、銷售、價格以及在任何特定的行業或者商品中獲取獨佔的一種聯合),涉及31個國家,包括8個發展中國家,但這些案件基本上全部由美歐查處並收取罰款,涉案發展中國家雖然受損嚴重,但除了巴西之外沒有任何反壟斷行動。

發達國家反壟斷機構在對這些跨國巨頭確定罰金額度時,也是以其全球收入為基礎計算的,這無異於任由少數發達國家擅行“私刑”,將本應歸發展中國家所有的賠償據為己有,進一步加劇國際收入失衡。這種不公平的做法是中國所不可取的,也注定會遭到越來越強烈的反對。在這一點上,就反壟斷法公平性而言,中國優於歐美商業環境。

既然如此,我們又何必盲目將別國的天文數字罰款當作榜樣呢

 

(責任編輯:喬雪峰、李海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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