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出的近38萬元是否屬違法收費引爭議
江干區法院判決小鄭支付19萬余元律師費的依據,主要是2011年6月浙江省物價局和浙江省司法廳《關於制定律師服務收費標准的通知》。該通知明確,律師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具體見相關鏈接)。
《通知》明確,代理重大、疑難、復雜案件,由律師事務所按不超過標准上限5倍的幅度內與委托人協商確定具體收費。重大、疑難、復雜案件的認定標准及相關辦法由省律師協會另行制定,報省物價局、省司法廳備案。
對照這一收費標准,省律協有關人士表示,銀行與小鄭貸款官司標的額有550萬元,可收取律師費為27.6萬元至38.2萬元(未考慮重大、疑難、復雜案件5倍計費)。如果雙方商定實行風險代理,費用可以更高(風險收費不超過案件標的額30%)。因此,雖然法院僅認定19萬余元,但超出部分不一定構成價格違法,需全面審查有關情況。
浙江六和律師事務所孔建祥律師則強調說,本案中,銀行和律師事務所協商收費,雙方認可收費金額,其他部門一般不會干涉。但因一審法院裁判按照一般案件指導價格計算應付律師費,銀行也隻能按照此標准向當事人索賠。至於超出部分,則是銀行與律師事務所之間的委托代理關系,不能因此認定多收的錢違法違規。
不過也有法律界人士認為,法院判定這起貸款訟爭糾紛不屬於“疑難復雜案件”,不認可“5倍之內”是合理的。而銀行能否依據法院判決,要求律師退費,關鍵在於銀行和律師事務所的委托協議是如何簽訂的。如果協議上規定“疑難復雜案件,所以收費57萬元”,律師就要退費。
杭州市物價局12358價格舉報熱線有關人士則表示,如果當事人能夠提供明確依據,証明律師事務所超標收費,那麼經物價部門核實后,可以要求律師事務所退費,並根據相關規定對律師事務所進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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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私自接案私自收費會被處罰
根據律師法、律師事務所管理有關規定以及律師事務所收費程序規則,律師不得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費用,接受委托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利益。
律師服務費(簡稱律師費)由律師事務所統一收取,律師不得私自向委托人收取任何費用,而且律師事務所應當採取張貼、印制服務指南等方式,公示律師服務收費項目、收費標准和收費方式,接受委托人的監督。
根據有關規定,律師事務所的收費行為,應當接受當地價格主管部門、司法行政機關的監督檢查,律師事務所及其律師違反規則收費的,由司法行政機關、律師協會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罰或者行業處分。
記者通過省司法廳“浙江省律師綜合管理平台”查詢發現,2011年和2012年分別有12起和15起律師或律師事務所因違規受懲戒(行政處罰)通報案例。大都是涉及律師私自接受委托或私自收費,處罰包括警告、沒收違法所得、罰款、律師個人停止執業,還有的律師事務所因為管理混亂被停業整頓。
但從省司法廳公示的自2007年起87起律師違法違規受懲戒中,還找不到律師事務所因“高收費”被處理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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