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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卡被克隆盜刷銀行擔責七成

晶報

2013年04月24日08:48        手機看新聞

儲戶張先生銀行卡深夜被盜刷3.6萬余元,他為此將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中央商務支行告上法庭,索賠4萬余元損失。福田法院一審認為銀行“沒能提供足夠的技術保障有效識別銀行卡的真偽”,應擔責七成,賠償儲戶2.5萬余元。銀行、儲戶均不服一審,向深圳市中級法院提出上訴。昨日此案二審開庭。

儲戶銀行卡深夜遭盜刷

儲戶張先生訴稱:2012年8月8日晚11時52分,他的手機突然不斷地收到銀行卡取款信息,顯示每次取款2000元。在不到10分鐘的短時間內,他的卡被盜取款19筆。但此時銀行卡就在張先生身上,他立即撥打銀行客服電話挂失,同時報警。

在派出所民警的指導下,張先生到ATM機打印了被盜刷的信息記錄,經查他一共被盜取36461元。派出所立案后,通過調查得知:取款地點是在廣東省陽江市陽西縣某鎮的自動取款機。錄像顯示,取款人並非張先生本人。張先生將銀行告上法庭,他認為銀行沒有盡到對所發銀行卡的防盜技術、識別技術的注意義務,要求銀行賠償自己各項損失共計40467.46元,並承擔訴訟費、取証費、誤工費。

一審開庭時,銀行辯稱:雙方簽署的儲蓄合同約定:凡使用密碼進行交易,均視為賬戶所有人本人所為。該卡是使用密碼進行交易的,在密碼正確的情況下銀行即應予以兌付。而且銀行交易處理系統和銀行卡安全可靠,符合國家和行業標准。此案應先移送公安機關查明事實,如果賬戶內的資金款項確屬被他人盜取,且張先生存在沒有妥善保管銀行卡賬號密碼等個人銀行信息的行為,由此導致的損失顯然應該由其自行承擔。

一審法院判銀行擔責七成

福田區法院審理后認為,儲戶和銀行之間建立了儲蓄存款合同關系,儲戶有妥善保管銀行卡及取款密碼的義務,銀行應當提供足夠的技術保障有效識別銀行卡的真偽,確保儲戶的資金安全。

根據查明的事實可認定,涉案借記卡賬戶內的資金交易使用偽造的卡進行的。銀行在ATM機的設置和管理上存在疏漏,沒能提供足夠的技術保障有效識別銀行卡的真偽,在辦理相關業務中存在過錯,應對卡內資金損失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銀行和儲戶雖然約定“凡是使用持卡人密碼進行的交易,均視同持卡人本人所為”,但偽卡交易不適用該規定。

法院還認為,張先生持有的銀行卡密碼是其本人申請及其個人知曉,即使發卡人的系統也無法獲知,具有私有性、唯一性、秘密性。該銀行卡的款項在異地被憑密碼取款,顯然張先生也存在用卡不當、泄漏密碼的過失行為,應自行承擔部分責任。

據此,法院作出一審判決:銀行應對張先生賬戶內的資金損失承擔70%的賠償責任,張先生自行承擔30%的責任,銀行應向張先生賠償經濟損失25522.7元。

卡被盜刷原因何在?

一審判決后,張先生和銀行都不服,向市中級法院提出上訴。昨日二審時,張先生認為:一審法院認為自己用卡不當、泄漏密碼,並無任何事實依據。此外,自己在開戶申請書中約定:ATM機取款每日限額為2萬元。但事發那晚他的卡被盜取了36461元,超出每日限額16461元。

銀行方則表示,銀行並不存在ATM機超過2萬元限額的情況。

銀行方坦言:目前我國銀行業普遍採用磁條卡,其特性就是讀寫比較容易,存在數據容易被復制、盜取的現象 ,但他人無法通過讀寫器等獲取密碼。如果張先生密碼沒有泄漏,他人即使復制了磁條卡信息,也無法成功實現ATM機交易。

目前,此案仍在進一步審理之中。

庭外採訪

法院:銀行卡安全技術滯后

銀行:升級芯片卡需千億資金

法院建議:銀行要加強對銀行卡業務的風險管理,堵塞管理和技術漏洞,特別要加大技術投入,加快技術升級。而記者注意到,不少銀行卡被盜刷索賠案中,銀行或多或少都承擔了部分責任,而法院判決的理由也是:銀行作為金融機構,應當提供完善的技術設備,以避免犯罪嫌疑人利用系統安全漏洞盜支儲戶資金。

而此案中被告的銀行方則吐槽稱,銀行卡技術想要升級沒有那麼容易。如果要將磁條卡升級成抗攻擊能力比較強的芯片卡,不僅需要更換卡片、升級ATM、POS機具,還要改造銀行卡更換的后台系統,並對員工、用戶進行教育培訓。任何一家商業銀行單方面將磁條卡升級為芯片卡,都無法實現聯網通存通兌。而據估算,實現銀行卡的升級,需要我國政府、銀聯、各個參與主體投入數千億元的巨額資金。而且何時啟動、何時完成銀行卡升級,都需要政府和主管部門統籌考慮,遠非一家銀行自身所能獨力承擔,它是政府和銀行卡產業各利益相關方的共同責任。

(原標題:銀行卡被克隆盜刷銀行擔責七成)

(責編:李棟、劉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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