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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國資”時代到來? 國資委管不了全部央企

2013年04月23日08:26    來源:人民網-中國經濟周刊    手機看新聞

【視頻】2012年央企營業收入22.5萬億元

國資委的下一個十年(網絡配圖)

  雖然至今為止尚未形成關於“大國資”系統的、完整的概念表述,但在國資監管系統和理論界,所謂的“國資監管大格局”至少包含兩層含義:一是對經營性國有資產包括金融、文化等所有領域經營性國有資產實行集中統一監管﹔二是中央、省、市三級國資委加強溝通和聯動,上級國資監管機構加強對下級國資監管機構行使指導和監督職責。

  時任國務院國資委主任的王勇坦言,國有企業改革仍處於過程之中,需要進一步解決的體制、機制、結構和歷史遺留問題仍然很多,難度也將越來越大。

  3月,王勇升任國務委員,國資委進入下一個10年

  有輿論推測,國資委的下一個10年或將迎來“大國資”時代。一個明顯的信號是,在前十年打下的國資監管體制基礎上,“大國資”監管格局在國資系統內部被不斷強調。雖然尚未形成系統和完整的表述,但據悉,“大國資”成為“十二五”期間國資工作的主要任務之一,並被擺在首要位置,總體思路被概括為“大國資、一盤棋”。而且,在地方國資委的推動下,“大國資”監管格局已初顯成效。

  國資委管不了全部央企

  在國資監管系統人員的講述中,整個監管大格局,最大的難題是將其他部門監管之下的經營性資產納入國資委的統一監管。這意味著要打破原有的部門利益格局,阻力重重。造成這一尷尬局面的深層原因,是現有政策對國有資產監管權分配的多元。

  早在2003年3月,國務院國資委組建人之一黃淑和接到的第一個任務是制定《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下稱“《條例》”)。當時,黃淑和組織了一批精兵強將起草這個文件,兩個月后,這個綱領性的文件正式發布。《條例》明確了國資監管機構代表政府實行出資人的職責,但也明確,金融機構中國有資產的監督管理不適用《條例》。

  從2004年1月起,國務院國資委執行中央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將179家中央企業納入考核。

  后來,經過一系列的兼並重組,截至2013年3月,歸屬國務院國資委監管的央企有115家。這些央企大多屬於關系到國家經濟命脈、國家安全的大型企業,屬於國有經營性資產。

  但經營性國有資產並不止這115家。目前,中央80多個部委的6000多家國有企業、行政事業單位企業化經營的國有資產,以及中央所屬的金融類資產,均不在國務院國資委監管之內。

  例如,銀行等國家金融機構由央行、銀監會來行使管理職責,其資產直接歸財政部管理﹔中央級電視台和報刊,其監管實際歸主辦單位,其資產和保值增值情況只是在財政部登記備案﹔中央文化企業的國有資產監管則由財政部文資辦負責。

  這一國資監管的現實最后被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了下來。

  2009年5月1日,《企業國有資產法》(下稱“《國資法》”)正式出台。這是繼2003年《條例》頒布以來有關國資監管的首部法律。

  《國資法》規定,國資委代表政府對國家出資企業履行出資人職責。但同時還規定,根據需要,還可以授權其他部門、機構代表政府對國家出資企業履行出資人職責。

  江西省國資委政策法規處處長項文向《中國經濟周刊》坦言,該法剛出台,大家感到特別失望。“《國資法》在總則中明確,要政企分開、政資分開,但在具體的條款裡,除了國有資產監督機構可以履行出資人職責,政府也可以授權其他部門進行國資監管,這個‘口子’留得太大,太有發揮的空間了。”

  據悉,該法出台之前,最高決策機構內部對此也曾存有爭議,但在當時的環境下,這是一個利益制衡的結果。

  項文分析,當時,一方面因為政府部門之間利益的博弈﹔另一方面,在國資監管體制探索過程中,也有聲音質疑國資委的管轄范圍太大了。

  但在項文看來,國有經營性資產毫無疑問應該納入國資委集中統一監管。她的依據是:第一,國資委集中統一監管可以讓監管工作更加專業化、規范化,有利於促進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第二,統一監管也順應了當前的政府機構改革趨勢,有利於預防政府機構腐敗﹔第三,國資委統一監管可以讓國有資產在更大的平台上進行整合和重組,有利於打造一批特色優勢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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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起管,還是分開管,

  中央與地方不一樣

  2009年9月,國務院國資委出台的《關於進一步加強地方國有資產監管工作的若干意見》明確表示,要對各類經營性國有資產實行集中統一監管。其中規定,地方國資委可根據本級人民政府授權,逐步將地方金融企業國有資產、事業單位投資形成的經營性國有資產、非經營性轉經營性國有資產納入監管范圍。

  也正是在這一年,上海、合肥等一些地方開始先行推進國資監管的全覆蓋。國資委此舉被認為有“擴權”之嫌。

  而與之相對的,那些游離在外的經營性國有資產,都在探討各自部門管理的國資監管模式。

  此前,曾有消息傳出,財政部提出組建“金融國資委”的構想,初步意向是由財政部金融司與中央匯金公司共同組建“金融國資委”,負責管理所有國有金融資產。同時,隨著文化產業的大繁榮,“文化國資委”的提法也很盛行。甚至教育部也在組建相應的機構履行“教育產業國資委”的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職能。

  與“金融國資委”、“文化國資委”相對應,在新一輪的大部制改革中也一度盛傳將成立金融大部制、文化大部制,但最終出台的方案未將此列入本輪大部制改革的重點。“金融國資委”、“文化國資委”、“教育產業國資委”均未出現。

  在上述不願具名的地方國資委負責人看來,若金融國資委、文化國資委真的成立,中央便會出現多個“國資委”,這很不合邏輯,而且,也不符合大部制改革的趨勢。

  然而,龐大的金融類資產的監管改革一直備受關注,不少學者始終堅持應成立專門的金融國資委,統一擔負管理金融風險、金融業結構性調整、國有金融資產保值增值這三大任務。

  不過,《國資法》起草專家組成員、中國政法大學資本研究中心主任劉紀鵬認為,單獨成立金融國資委並不合適,其后必將是文化、教育等多個國資委的涌現,會讓國資委走回上世紀80年代末原國資局的老路上,重新陷入多頭管理的窘境。

  劉紀鵬認為,必須堅持統一的國資監管體系和多元化的出資格局,才是國資監管改革的正確思路。

  從地方推進國資監管全覆蓋的經驗來看,金融、文化被認為是“最難啃的骨頭”。以文化產業為例,相比其他產業,在傳統的“管人、管事、管資產”的管理模式之外,文化產業的發展還有一個導向的監管問題,因此,在一些地方,文化產業的監管歸屬於宣傳部。

  “要將別人‘碗’裡的國資整合到國資委的監管之下,這並非易事,必須征得現有主管部門的同意。顯然,光靠國資委是不行的,必須要政府層面和全社會共同的推動。”項文指出。

  雖然阻力重重,但在過去的3年裡,國資委在推動金融、文化資產納入地方國資委監管也取得了突破。2013年年初,廣西、內蒙古、昆明、沈陽等地國資委已經將地方金融國有企業納入監管范圍,而深圳市國資委則將文化國有企業納入監管范圍。

  根據27個省級國資委的統計數據,2011年和2010年相比,14個省級國資委的監管覆蓋面有所擴大,湖北、海南等地監管覆蓋面擴大了5個百分點以上。繼4個直轄市實現監管全覆蓋之后,山東、河北、江蘇、寧夏、青島等近20個地方國資委的監管覆蓋面超過或接近90%。長沙、鄭州、聊城等市實現了全覆蓋。上海、廣州等經濟發達地區的大部分區縣也基本實現了經營性國有資產集中統一監管。

  修改《國資法》,

  改掉那一條“口子”?

  實現全覆蓋之后,國資監管系統能否實現有效監管,最終實現保值增值?這大概是來自社會最大的質疑。

  但在國資系統的人看來,這幾乎不成為問題。湖北省國資委主任楊澤柱提供給《中國經濟周刊》的數據顯示:截至2012年末,全國國資系統監管企業資產總額達70.74萬億,2002—2012年,全國國資系統監管企業累計實現營業收入由8.53萬億元增加至38.48萬億元,年均增長16.26%﹔實現利潤由3786.3億元增加至20334億元,年均增長18.3%﹔上繳稅金由6960.4億元增加至28308億元,年均增長15.06%。

  楊澤柱用“舉世矚目”這樣的詞來總結過去十年國資監管所取得的成績。

  楊澤柱認為,修改《國資法》已是迫在眉睫。他作為人大代表在兩會期間提交了一份關於修改《國有資產法》的議案。他建議,刪除該法中“國務院和地方人民政府根據需要,可以授權其他部門、機構代表本級人民政府對國家出資企業履行出資人職責”的規定,以避免多頭授權,實現政企分開、政資分開、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他同時建議,制定出台全覆蓋的《國有資產法》,對包括企業國有資產,以及資源性國有資產、金融國有資產、行政事業國有資產、文化遺產國有資產的監管進行具體規范。

  湖北省最先取得了立法上的突破。2011年,湖北省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了《湖北省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條例》,該條例將國有資產的范圍,從傳統意義上企業中的國有資產擴展到了包括行政單位、財政全額撥款的事業單位投資的企業或者經濟實體的國有資產,以及各級人民政府授權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管理的其他國有資產。

  湖北的突破一定程度上對全國的國資監管系統是一個鼓勵。據《中國經濟周刊》獲悉,有關部門已行文提請全國人大,征請修改《國資法》,改掉那一條“口子”。

(責編:喬雪峰、聶叢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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