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9日,刘某持其夫丁某的银行卡在ATM机上取钱时,4名男子互相配合,趁刘某不备将另一张银行卡塞进柜员机的出卡口,刘某误将不法分子“替换”过的银行卡取走,最终导致损失52350元。刘某与其夫丁某起诉银行,要求银行赔偿。该案日前经临泽县人民法院审理,一审驳回刘某和丁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在使用其夫丁某银行卡的过程中疏忽大意,没有按柜员机上“退卡”键取走自己的银行卡,最终导致银行卡被盗走,卡内存款被盗取,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本案中,不法分子凭借真实的银行卡以及正确的密码转账、取款,银行并无过错,刘某和丁某要求银行承担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对刘某和丁某的诉请,法院不予支持。因此,一审法院作出了驳回刘某和丁某诉讼请求的判决。
(责任编辑:曹华、贺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