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此,法院判决被告合肥某银行赔偿原告余某17060元,并以1706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活期存款利率计算相应利息。
庐阳区人民法院提醒:商业银行作为金融服务的提供者,应该加强银行卡及系统的安全保障。作为储户,也应当提高自身的风险防范意识,注意银行卡使用时的安全,保护好交易密码不外泄。
爱车无责被撞,保险公司该不该赔
原告李女士诉称:2012年5月14日晚,马某醉酒后驾车因超速及操作不当,造成李女士驾驶的小型轿车等七辆车受损,马某当场死亡。事故经交警认定,马某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李女士无责任。
因李女士的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车损险135900元,故向法院起诉要求该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车辆损失、评估费等合计32300元。某保险公司辩称:李女士在所涉交通事故中不负责任,其各项损失应由事故全责方马某投保的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而不应该由被告来承担责任。
庐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保险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投保时已向投保人李女士明确说明免责条款的内容,故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合同的责任免除条款对李女士不发生法律效力,保险公司应按合同约定对李女士的各项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目前该案尚在上诉期内。
庐阳区人民法院提醒:市民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时,应注意免责条款内容。保险公司有义务向客户说明相关免责条款。
提醒:消费小票请收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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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曹华、刘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