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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旭利老鼠倉案水落石出 五大依據定案量刑最高

來源:証券時報網

2012年11月26日08:15        手機看新聞
朱有彬表示,判決書推理李智君不會是自作主張買入股票,但李智君的口供未承認是由李旭利所指使,至少不能排除其他知道這個賬戶密碼的人指使李智君買入的可能。2011年8月13日,上海公安機關以涉嫌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在北京市石景山海航大酒店808號房對李旭利進行刑拘。

  前知名基金經理李旭利“老鼠倉”案終於水落石出。11月23日下午,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作出判決,李旭利獲刑4年,並處罰金1800萬元。李旭利辯護律師朱有彬接受証券時報記者採訪時表示,不能接受判決結果,最快將在本周五提交上訴書。

  根據法院判決書,李旭利案法院判定依據集中在五個方面。

  第一,李智君買入涉案股票是否受李旭利指使?這是法院判定李旭利觸犯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的關鍵因素,亦是李旭利辯護律師未來上訴書中所辯護的核心所在。

  法院認為,李旭利在偵查階段多次供述其在電話中指使李智君購買工商銀行建設銀行,具體配置比例由后者自行決定,供述之間能夠相互印証。証人袁雪梅的証言雖不能印証二李之間通話的內容,但能印証二者在購買股票前夕通過電話的事實。

  法院認為,李智君的口供顯示其並未承認買入涉案股票系受李旭利指使,但從交易風險程度、操作手法、操作習慣來看,李智君的辯解存在諸多不合理之處,以此可認定李智君購買相關股票系受李旭利指使。例如,如果李智君擅自買入5000多萬元股票違反証券公司監管條例規定,一旦敗露必然受到重罰。

  朱有彬表示,判決書推理李智君不會是自作主張買入股票,但李智君的口供未承認是由李旭利所指使,至少不能排除其他知道這個賬戶密碼的人指使李智君買入的可能。

  朱有彬還表示:“用以証明李旭利指使李智君在涉案賬戶內購入工商銀行與建設銀行股票的証據,僅有李旭利的口供,而無任何其他直接証據予以佐証。被告人口供乃是補強証據,若無其他証據予以補強,不能作為獨立認定事實之証據。”

  第二,李旭利是否基於未公開信息決定買入相關股票?法院認為,如果現有証據能夠証實行為人在交易時掌握了未公開信息,且交易行為與信息所涉事實在時間上有緊密聯系,即可認定行為人系利用未公開信息進行交易。

  第三,基金進倉對股價影響是否影響案件定性?法院認為,相關信息對股票價格是否有影響、影響程度並不影響案件的定性。

  第四,涉案違法所得如何計算?法院認為,李旭利系因利用未公開信息買入工行股票而獲得上述紅利,紅利與其犯罪行為之間具有直接的因果關系,故可以認為犯罪行為的附帶收益,

  第五,李旭利是否具有自首情節?法院認為李旭利系被公安機關抓獲,且到案之初並未如實交代犯罪行為,不符合法律規定自首情節,不能認定為自首。

  李旭利曾先后就職於南方基金以及交銀施羅德基金,2009年7月加盟上海重陽投資,2010年10月,李旭利由於身體原因和自身的安排辭去該公司的職務,正式離開重陽投資。2011年8月13日,上海公安機關以涉嫌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在北京市石景山海航大酒店808號對李旭利進行刑拘。(吳昊)

(責任編輯:章斐然、賀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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