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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堪忍受丈夫外遇母親殺夫 兒子索要保險金

新法制報

2013年01月21日09:45        手機看新聞

  案例

  生於1955年的阿芳,退休前曾是一家大型企業工程師。2005年,由於不堪忍受丈夫的外遇,阿芳向丈夫提出了離婚。

  在此后的幾個月裡,阿芳與丈夫為了離婚后財產分割的問題,陷入了更加激烈的爭吵中。2006年8月15日晚,兩人就財產分割問題再次發生爭執。阿芳提出的索要離婚后生活費的要求,遭到了阿強的斷然拒絕。次日凌晨1時多,阿芳來到書房,趁阿強熟睡之機,用榔頭猛擊其頭部,阿強當場死亡。

  2007年2月,阿芳因故意殺人罪被判刑。

  直到2011年,在一次與阿姨的通話中,兒子軍軍意外得知,父親曾購買過一份意外保險,保額為30萬元。

  於是軍軍便打電話向保險公司求証,得到了肯定的答復。由於當時家裡比較亂,在給保險公司留了電話后,軍軍的阿姨也就沒把這事放心上,直到5年后才首次向軍軍提起此事。

  此后,軍軍向保險公司要求補印保單,並提出保險理賠申請,但遭到了保險公司的拒絕。軍軍與奶奶一起將保險公司告上法庭。

  庭審中,原被告雙方圍繞本案的訴訟時效和受益人殺害被保險人,保險公司是否仍應當向其他受益人理賠,展開辯論。

  保險公司提出,阿強遇害發生在2006年8月,但軍軍和李阿婆直到2011年8月才申請理賠,保險合同約定了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知道事故發生的,在2年內不申請理賠的,喪失請求給付保險金的權利。

  軍軍表示,自己直到2011年7月才從自己的阿姨處得知父親買過保險,因此訴訟時效並沒有超過。李阿婆也稱自己在訴訟前從不知道兒子有這份意外險。

  保險公司又提出,保險合同中約定,受益人故意殺害被保險人的保險公司不應當理賠。對此,原告方律師認為,軍軍和李阿婆沒有參與殺害被保險人,2002年保險法中並沒有規定某一個受益人造成被保險人死亡的,其他所有受益人都不能理賠。

  說法

  法院審理認為,現有証據無法証明阿強曾將投保情況告知軍軍和李阿婆,而軍軍在2011年7月才向保險公司提出理賠申請,因此訴訟時效應從2011年7月起算,原告方並未喪失訴訟時效。法院還認為,阿強在投保時未指定受益人,其作為被保險人,死亡后的保險金作為遺產,保險公司應依照《繼承法》的規定履行給付保險金的義務。阿強的妻子阿芳因其故意殺害丈夫的行為,喪失繼承權。而軍軍和李阿婆作為被保險人阿強的第一順序繼承人依法享有繼承被保險人阿強保險金的權利。據此,保險公司的抗辯意見不能成立,仍應賠付保險金。

  法院判決,保險公司應給付軍軍和李阿婆保險金30萬元。(王川湯崢鳴)

(責任編輯:朱瑤、賀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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