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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報案理不清 人保億元理賠糾紛牽出法規空白

劉功武

2013年02月01日10:53    來源:解放網    手機看新聞

  “我們受損后,都是通知了保險公司的。”近日,吉懷高速公路公司第一標段一位楊姓負責人一臉無奈。

  2012年12月,湖南省吉懷高速公路公司向中國人保湖南分公司提出索賠額達9000余萬元,而中國人保僅認可200余萬元(本報昨日曾做報道)。而據《每日經濟新聞(博客,微博)》記者新近了解到,理賠金額差異如此之大,核心原因之一是,中國人保認為部分受損案件吉懷高速“沒報案”。

  保險律師提醒,目前中國關於保險方面的法規沒有規定,事故發生后保險公司必須勘查現場,也沒有規定保險公司受理事故理賠要求后,必須給被保險人回執,被保險人在向保險公司報案時,要加強取証意識。

  吉懷高速否認“沒報案”/

  對於中國人保以“未報案”為由拒不理賠,吉懷高速保險理賠顧問表示難以接受。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就此次億元理賠事件進行了走訪。並對事故發生后,是否報案的情況採訪了吉懷高速公路多個標段的相關負責人,其中第一標段、第四標段以及第十二段標的相關負責人,都稱在事故發生后,向中國人保湖南分公司報了案,第二標段的相關負責人說,多數事故都是報了案的。記者查看第四標段的索賠清單發現,僅其一家的索賠額已遠超200萬元。

  吉懷高速公路公司的一位要求匿名的保險顧問表示,在各標段受損事故發生后,會通過多種方式向保險公司報案。第一標段的索賠負責人楊先生說,他們會通過中國人保的專門報案電話95518進行報案,第四標段的索賠負責人徐先生稱,他們會直接給中國人保湖南分公司駐各地的理賠人員報案。

  據吉懷高速公路公司保險顧問向《每日經濟新聞》記者介紹,在向中國人保湖南分公司所提出的9000余萬元的索賠事故中,絕大多數是報過案的,報案的方式一是部分保險事故及時向保險公司報案。二是索賠中屬於“第三者責任險”的保險事故,是在各標段賠付給了受損第三者之后,再集中向中國人保湖南分公司索賠的。

  “是否報案”如何確認/

  對於吉懷高速是否對各種事故進行了報案,雙方各執一詞。而當前保險勘查現場的“寬鬆”處理方式以及保險法規方面的空白,讓爭議更加扑朔迷離。

  據吉懷高速公路公司這位保險顧問介紹,吉懷高速報完案之后,並未留下報案的証據,比如電話錄音等。2011年之前撥打95518的報案,在中國人保湖南分公司也查詢不到報案記錄。如此,每起事故發生后是否及時電話報案便難以確認。

  據了解,各標段向中國人保湖南分公司報案后,有的事故,保險公司會派員到現場查堪、取証,然后把相關材料帶走﹔有的事故,保險公司人員要求報案者自行收集証據材料,再郵寄給保險公司。

  而吉懷高速公路公司這位保險顧問稱,中國人保在出險后有時不出現場也在雙方所簽的協議中能夠得到印証。

  在中國人保湖南分公司與吉懷高速公路公司所簽訂的保險協議中,第四款規定了保險事故報案方式及程序。

  該款規定的“出險通知”稱,甲方(指吉懷高速公路公司)或其他被保險人在獲悉發生損失后,應及時通知首席保險人 (即中國人保湖南分公司),並同時通知保險經紀人。

  該款規定的“現場查勘時限”表述,首席保險人應嚴格執行365天、24小時的全天候接報制度。根據自身的機構網絡設置,接到甲方、其他被保險人或保險經紀人的報案通知后,必須立即答復是否需要保留現場。如果需要,首席保險人專責理賠人員須在2小時內趕到現場進行查勘。若因工程施工或搶險需要,或首席保險人專責理賠人員未按上述規定時間及時到達出險現場,保險人允許被保險人自行處理事故現場,恢復施工,但被保險人應如實保留事故現場的有關照片、錄像及受損財產、實物等。

  吉懷高速公路公司保險顧問稱,在實際操作中,保險公司人員到事故現場查勘、取証之后,並沒有開出“回執”或相關書面材料,如果保險公司不承認當初的事故已經查勘與取証了怎麼辦?郵寄也存在同樣的問題,有些人員給保險公司郵寄了材料,但並未留下郵寄單,另外即便留下了郵寄單,也無法証明郵寄材料的內容。

  律師提醒:保留証據/

  北京市理格豐律師事務所資深保險法律師郭玉濤在接受《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採訪時表示,目前中國關於保險方面的法規沒有規定,事故發生后保險公司必須勘查現場,也沒有規定保險公司受理事故理賠要求后,必須給被保險人回執。

  郭玉濤說,從法律上講,如果被保險人沒有証據表明自己曾經向保險公司報過案,這樣一旦發生糾紛,就是比較麻煩的事情。

  郭玉濤律師認為,普通人一般都不會在報案時進行錄音、錄像。他提醒被保險人,在向保險公司報案時,要加強取証意識,比如打電話時進行錄音,及時查詢通話記錄,或者對相關會議紀要、各類相關函件等進行保留。要是沒有任何証據,一旦訴訟,很容易處於不利地位。

  對於保險公司人員到事故現場查勘與取証后,是否應該向被保險人留下“回執”等相關証明材料,郭玉濤律師稱,目前的保險法規並沒有具體規定,法規沒這麼細。

  中國人保拒賠的另一個重要理由是部分受損案件發生時間已超過兩年,不予受理。

  對於理賠期限,《保險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人壽保險以外的其他保險的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險人請求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訴訟時效期間為兩年,自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計算。

  郭玉濤律師表示,被保險人報了案之后,保險公司在一個月內應該對相關事故情況進行回復,賠或者不賠。如果不回復,就是保險公司的責任,就不存在時效過期的問題。所以,報案是關鍵。

  對於上述被保險人所反映的報案中存在的問題,《每日經濟新聞》記者近日多次向中國人保湖南分公司聯系採訪事宜,但對方一直未對上述問題進行回應。

(責任編輯:朱瑤、賀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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