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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大問題侵害保險產品消費者權益

董偉

2013年02月18日08:32    來源:中國青年報    手機看新聞

  中國保監會消費者保護局(下稱消保局)近日發布報告稱,盡管政府在保護保險消費者權益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但是與經濟社會發展的要求和人民群眾的期望相比,還有很大的差距。這種差距突出表現在銷售違規禁而不止、理賠難以及霸王條款等五個方面。

  該局局長李世玲分析認為,這些問題的存在既跟保險業尚不成熟、管理水平和產品研發能力較低有關,也跟社會公眾對保險還缺乏正確的理解和認識有關。另外,在法律上,我國對保險消費者權益保護也還不足,有待進一步完善相關制度。

  此報告收輯在首部《保險藍皮書》中,作為專題探討的一部分。

  違法違規禁而不止

  《保險法》第17條規定了在保險產品的銷售過程中,保險公司要履行對格式條款和免責條款的說明義務,不得隱瞞、歪曲和欺詐,不得誤導投保人。然而,現實中,銷售誤導仍大量存在 ,特別是在人身保險領域。

  報告列舉了三個常見的例子:銀保渠道“存單變保單”現象嚴重,將保險產品混同於儲蓄、理財產品進行銷售,以高額回報引誘客戶投保﹔片面強調高收益或者夸大收益,不進行風險提示,對費用扣除和猶豫期等涉及投保人利益的問題避而不談﹔不如實告知投保人權利義務。

  與其他行業一樣,電話銷售已逐漸成為保險銷售的重要渠道之一,但隨之而來的電銷擾民問題也日益突出。為此,保險監管機構要求保險公司設立統一的呼叫號碼,規范撥打行為,建立禁播控制系統等。但是由於電話銷售具有個體性和靈活性等特點,一些保險銷售人員為了提高個人業績,使用各種號碼不分時間不分場合地進行電話推銷。部分保險公司放任此類行為,電銷擾民問題屢禁不止。

  另外,出於保險專業性和交易便利性的要求,各國大多採用由保險公司提供的格式條款來訂立保險合同,保險費率也是由保險公司通過精算方法加以確定的。因此,與保險消費者相比,保險公司在保險條款和費率的確定中佔有一定的優勢地位。雖然法律對格式條款作出了一些限制性規定,精算規則也對費率的計算進行了約束,但是在實際操作中,保險公司提供的格式條款和費率還存在一些不盡公平合理之處。

  消保局總結了許多專家學者和消費者的反映,當前保險條款和費率問題主要表現為:一是有些保險條款不合法。二是有些保險條款不合理。三是有些保險費率不公平。

  水平低理賠難

  理賠是涉及到保險消費者切身利益的重要環節之一,也是保險消費者最為關心的方面。但是當前保險理賠工作水平不高,沒有達到廣大保險消費者的期望,理賠難問題成為消費者反映最為突出的問題 報告稱,“拖賠”現象嚴重,“惜賠”現象更是普遍存在。理賠尺度不一,責任認定、損失認定的標准不統一,定責、定損差距較大,賠付金額、保險責任范圍爭議較多。理賠手續也不夠便捷。理賠資料繁多,有些屬於消費者依自身力量無法提供,給消費者增加了過多的負擔﹔理賠程序不規范,過程不透明。還有一些保險公司無理拒賠現象較為突出。拒賠時不向消費者提供拒賠通知書,不說明拒賠理由。

  李世玲表示,當前,服務薄弱已成為保險行業中社會最關注、消費者反映最強烈的問題之一。首先,服務規范缺失。目前,保險業在服務方面沒有明確的強制性的標准,大多以指導為主。其次,服務機制不健全。有些保險公司客戶服務制度不完善,程序不合理,對消費者有承諾無落實。再者,服務工作不到位。部分保險公司沒有切實落實保險合同存續期間有關的服務工作,致使消費者沒有享受到應有的利益。另外服務人員素質也不高。

  “當前,一方面具有保障功能的保險產品供給不足,而且同質化現象較為嚴重﹔另一方面,具有一定保障功能的保險產品又與消費者需求的契合度不高,不能滿足消費者多層次的風險保障需求。”她說。

  營銷制度滯后

  李世玲認為,中國的保險公司不成熟,管理水平不高、內控制度不嚴、經營較為粗放。在經營理念上“以保費規模為中心”,在競爭手段上以“支付高額手續費”、“價格競爭”為主,在資源投入上重點向銷售環節傾斜,導致保險公司沒有重視對客戶利益的尊重與維護。

  與此同時,保險產品研發能力不強,使得當前保險產品保障能力不足,無法滿足保險消費者日益增長的多層次風險保障需求。

  李世玲還強調,保險營銷制度已不能適應形勢發展的需要。“十多年來,保險營銷給我國經濟社會所帶來的積極意義是值得肯定的,但是,隨著保險市場的發展,這種營銷制度的弊端不斷顯現,成為銷售誤導行為的直接根源之一。”

  保險公司普遍實行“無底薪、靠提成”的計酬制度,致使營銷員迫於生存壓力,千方百計推銷產品,勢必產生違規銷售行為。而營銷員違規成本較低,按照現行的制度,營銷員違規銷售行為並未完全與其經濟利益相挂鉤。營銷員法律地位不明確,與保險公司之間關系鬆散,沒有認同感和歸屬感,致使營銷員沒有維護企業聲譽、品牌的責任感。營銷員學歷要求不高,素質參差不齊,一些營銷員無法正確理解、向消費者說明復雜的保險產品,致使銷售誤導發生。

  法律規定尚有不足

  報告稱,社會公眾對保險還缺乏正確的理解和認識。消費者大多不會認真閱讀合同條款,不會行使相關權利,不理解在合同上簽字的法律意義,當意識到自身權益受到侵害時,往往缺乏相關証據支持,使合法權益難以得到有效保護。消費者尚未樹立理性的保險消費理念,過於關注增值收益,沒有建立收益與風險並存的概念,沒有認識到保險是一種管理風險、分散風險的保障性手段。

  與此相應的是法律規定的不完善。李世玲表示,盡管《保險法》和保險規章對消費者權益進行了較有針對性的規定,但是保險消費者權益是一個新領域,仍存在一些明顯的不足之處。

  這些不足之處包括“保險消費者概念不夠清晰,有待明確”“保險消費者權益表達不甚完整,有待完善”“保險消費者受教育權的立法層級不高,有待提升”“保險消費者的監督權未加明示,有待確認”“保險消費者的隱私權未涵蓋個人信息,有待擴充”“保險消費者權益概括不甚集中,有待整理”。

  此外,李世玲認為,2009年10月修訂施行的《保險法》雖然增加了對保險消費者權益保護的有關規定,但對侵害保險消費者合法權益行為的法律責任規定尚有欠缺﹔對一些行為的認定規則還不明確,在實務中難以執行﹔賦予保險監管機構運用行政手段對消費者權益給予保護的規定不足﹔對有關違法行為的執法權限劃分不夠清晰﹔上述問題在一定程度上不利於切實保護保險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責任編輯:達昱岐、劉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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