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深圳一家出租車公司工作的司機王先生,回老家休息時從二樓摔至一樓不幸死亡。保險公司認為,王先生是由於自身疾病過世,不屬於遭受意外傷害,拒絕理賠。王先生的家屬將保險公司告上法庭,索賠10萬元保險金。法院一審判決支持王先生家屬的訴訟請求,保險公司不服上訴。昨日,此案在深圳市中級法院二審開庭。
的士司機意外身亡遭拒賠
據一審法院查明:王先生生前是深圳市一家客運有限公司的司機。2012年,客運公司在生命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為王先生投保了團體意外傷害保險,保險期間自2012年9月27日起至2013年9月26日止,基本保險金額為10萬元。保險條款稱:意外傷害事故是指遭受外來的、突發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體受到傷害的客觀事件。
2013年1月2日,王先生在河南省商水縣人民醫院死亡。1月4日,商水縣公安局新城派出所出具《証明》,認為“王先生在自己家二樓吃完晚飯下樓時,由於樓梯口結冰,燈光太暗,腳滑失控從15級的台階滾落至一樓,頭部撞擊牆角石頭上導致長時間昏迷,當時並沒有死亡的跡象,不存在他人所為”。
事發后,王先生的妻子兒女據此向保險公司索賠意外傷害保險。但保險公司認為,王先生生前患有疾病並住院,死亡時未發現任何外傷,因此其死亡不屬意外傷害事故,拒絕向其家屬付保險金。
隨后,王先生的妻子兒女向法院提起訴訟,將保險公司和客運公司一起告上法庭,請求法院判令兩被告賠償王先生意外死亡保險費10萬元。
法院一審支持死者家屬
福田區法院審理后認為,根據庭審查明的事實,保險公司並沒有提供証據証明被保險人王先生確系因自身疾病原因死亡,從王先生家屬提供的証據來看,王先生因樓梯結冰系滾落倒地造成死亡,應屬意外傷害事故范疇,做出一審判決:保險公司應給付王先生妻子兒女保險金10萬元。
保險公司願賠付7萬元
一審判決后,保險公司不服提起上訴。法官當庭主持調解,保險公司方表示,願意承擔70%的責任,賠償給王先生7萬元賠償﹔但王先生的家屬表示,希望得到9萬元賠償,雙方沒有當庭達成調解。(王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