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吉林宏大保險銷售服務有限公司
住 所:吉林省長春市西安大路2128號
負責人:赫曙光
經查,吉林宏大保險銷售公司存在以下違法行為:
一、未如實記載財務信息
1、該公司在2013年1月至9月,收取非公司人員送來的業務,把佣金支付給送單人員后,將此部分業務的佣金列支在本公司業務人員名下,並納入公司財務核算。
2、該公司2013年11月4日現金日記賬記載的“現金”科目余額與實際金額不符。
二、聘任不具從業資格的人員開展代理業務並支付佣金
上述事實有現場檢查事實確認書、佣金領取匯總表、業務人員不持証名單、相關佣金發放明細、相關代理合同復印件、相關財務憑証復印件以及相關情況說明等書証為証。
吉林宏大保險銷售服務有限公司未如實記載財務信息的行為違反了《保險專業代理機構監管規定》第八十六條的規定,依照《保險專業代理機構監管規定》第八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我局決定給予吉林宏大保險銷售服務有限公司罰款5萬元人民幣的行政處罰。
吉林宏大保險銷售服務有限公司聘任不具從業資格的人員開展代理業務並支付佣金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三十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我局決定給予吉林宏大保險銷售服務有限公司罰款1萬元人民幣的行政處罰。
當事人應當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繳至以下銀行和賬戶:
銀行:中國建設銀行長春西安大路支行
戶名: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吉林監管局——中央財政匯繳專戶
帳號:22001450100058330090
劃款時請注明“**繳納罰款”。逾期,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當事人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接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中國保監會申請行政復議或在3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逾期不履行處罰決定,又不申請復議或起訴的,我機關將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二?一四年二月七日
注:本文書一式三聯,第一聯交被處罰對象,第二聯存檔,第三聯留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來源:保監會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