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赫曙光
身份証號:22010319670904XXXX
職 務:吉林宏大保險銷售服務有限公司總經理
住 址:長春市寬城區柳影路萬龍第五城區
經查,吉林宏大保險銷售服務有限公司公司存在聘任不具從業資格的人員開展代理業務並支付佣金的違法行為。
上述事實有現場檢查事實確認書、業務人員不持証名單、相關佣金發放明細、相關代理合同復印件等書証為証。
吉林宏大保險銷售服務有限公司聘任不具從業資格的人員開展代理業務並支付佣金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三十條的規定,赫曙光作為該公司分管整體業務運營工作的總經理,應對上述違法行為負直接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決定給予赫曙光警告並罰款5千元人民幣的行政處罰。
當事人應當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繳至以下銀行和賬戶:
銀行:中國建設銀行長春西安大路支行
戶名: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吉林監管局——中央財政匯繳專戶
帳號:22001450100058330090
劃款時請注明“**繳納罰款”。逾期,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當事人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接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中國保監會申請行政復議或在3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逾期不履行處罰決定,又不申請復議或起訴的,我機關將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二?一四年二月七日
注:本文書一式三聯,第一聯交被處罰對象,第二聯存檔,第三聯留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來源:保監會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