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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保董事长吴焰2013年政协提案【5】

2013年03月05日16:47    来源:人民网-保险频道    手机看新闻

提案四:关于加快发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提案

党的十八大将生态文明建设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强调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当前,我国仍然处于环境污染事故的高发期,污染隐患多,突发环境事件频发,生态系统退化的形势比较严峻。据统计,2008-2011 年,我国共发生突发环境事件568 起,平均每2.6天就发生一起;近年来相继发生的紫金矿业(601899,股吧)泄漏污染事件、大连中石油国际储运公司陆上输油管道爆炸火灾引发海洋污染事件、杭州苯酚槽罐车泄露引发新安江污染事件、2012年山西长治苯胺污染事件、2013年初我国多地出现的持续大范围雾霾天气和空气污染等,既影响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又严重损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国际上通行的实施环境风险管理的市场化手段,对遏制污染物排放和健全环境污染损害赔偿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从保险机制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推行有助于实现经济和环境的“双赢”。一方面,通过保险机制,在政府和环境责任主体之间增加一个市场化的“第三只眼”,并建立保险费率和企业安全生产与环保管理水平挂钩的联动机制,能显著强化责任主体的内在压力,激励参保企业基于自身风险控制积极进行风险隐患排查、全面提高污染防治能力,从根本上提高企业推进低碳转型发展的内在动力。另一方面,充分发挥保险机制的功能参与环境污染治理,可以及时对受害人给予赔偿,妥善处置环境污染突发事件,有效缓解和减少矛盾纠纷,减少企业的负外部性,打破“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埋单”的不合理困局。从发达国家的经验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已经成为解决环境损害赔偿问题的有效经济手段和主要方式之一。美国针对有毒物质和废弃物的处理所可能引发的损害赔偿责任实行强制保险制度;德国《环境责任法》规定,存在重大环境责任风险的“特定设施”的所有人必须采取一定的预先保障义务履行的措施,主要是与保险公司签订损害赔偿责任保险合同。从国内的实践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机制的建立,完善了国内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体系,切实保障了环境污染受害人及其家属的权益,对“倒逼”企业重视节能减排、有效控制环境污染风险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例如,2008年12月环境保护部通报的全国首例环境污染责任险获赔案例中,湖南省一起牵涉到120多户村民投诉的环境污染事故,因投保了环境污染责任险,不到10天就获得了妥善的处理,有效维护了社会的稳定。

在2006年,《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十条)中明确“采取市场运作、政策引导、政府推动、立法强制等方式,发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2007年12月4日,原国家环保总局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印发《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启动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政策试点;2011年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再度明确“健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2012年《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提出“研究建立重金属排放等高环境风险企业强制保险制度”等等。但因为缺少法律支持,在实际推行过程中存在着重大的现实问题。一是相关法律体系不完善。由于企业法律责任不明,违规成本较低,导致企业抱着侥幸心理不愿意投保,再加之缺乏有效的责任追究制度,企业认为即使发生环境污染事故,主要由当地政府埋单,企业仅需承担较低的民事赔偿责任即可,导致保险的有效需求不足;行业主管部门因为没有立法层面的支撑,难以开展有效的监管和管理;地方政府部门迫于经济发展的压力也很难较好地进行管理和规范。二是损害赔偿标准不明确。目前我国尚未有统一的环境污染损害赔偿参考标准,保险公司在勘查、定损与责任认定上存在困难,灾害损失风险难以管控,这进而影响到环境责任保险的费率确定和产品开发。三是道德风险和逆选择问题突出。在环境污染责任险市场中,信息不对称问题十分严重,由于绝大多数企业不去购买环境责任险,而少数高危行业出于转移风险的想法更愿意购买环境污染责任险,在保险覆盖面较低的情况下,大数法则不能发挥作用,难以实现环境风险的充分分散和分担。

2013年,环保部与保监会联合印发《关于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发[2013]10号),提出在“涉重金属企业”等高危行业启动“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但作为部门文件,毕竟力度有限。为服务生态文明和美丽中国建设,需要加快推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发展,我建议:

一是建立健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相关法律法规体系。适时出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专门法规,明确投保原则、主体、范围、举证责任、请求时效,制定统一的损害评估、损害赔偿和损害修复标准,进一步健全损害责任追究机制,严格落实企业环境安全主体责任,为环境污染责任险的产品开发打下基础。

二是加快推动全国性的强制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建设。《环境保护法》属于我国环境法律体系中的基本法,建议在加快推进强制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地方立法的基础上,将开展强制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在《环境保护法》中予以明确,由国务院法制办会同环保部和保监会共同推进有关工作。

三是进一步细化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财税支持。综合运用财政、税收、价格等多种经济手段,逐步建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激励约束机制,建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保费补贴制度,加大对中西部地区、民族自治地方和重点生态功能区投保企业的保费补贴力度,对承办保险公司给予相关的税收优惠待遇。

四是构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与绿色信贷的联动机制。建立环保部门、保险机构与信贷机构的联动机制,将“两高”目录内企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情况与其获取信贷的资质挂钩,形成“不通过环评项目不能上马、不构建环境污染保障机制得不到信贷支持”的机制,通过市场化手段抑制高污染行业扩张和低水平重复建设,加快推进我国产业结构的优化调整。

(责任编辑:张文婷、刘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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