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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監會嚴查險企違規 處罰高管11人罰機構676萬元

2012年12月24日11:10    來源:中國新聞網    手機看新聞

  中新網12月24日電 據保監會網站消息,保監會今日發布關於2012年保險公司中介業務違法行為查處情況的通報。通報顯示,保監會2012年嚴肅查處了22家保險公司104個省級及以下基層機構利用中介渠道和中介業務弄虛作假、虛增成本、非法套取資金等突出違法違規問題,共查出104個保險機構非法套取資金5553.59萬元,涉及保費2.68億元。

  2012年保監會共計處理保險公司各級各類管理人員90人次。其中,處罰省公司高管人員11人,罰款11人次計26萬元﹔處理保險機構56個,責令停止接受新業務5家,涉及業務4項、銷售渠道1個,最長期限達1年,罰款保險機構53家次計676萬元,單家機構最高罰款50萬元﹔處罰保險中介機構29家,吊銷經營許可証12家。

  全文如下:

  關於2012年保險公司中介業務違法行為查處情況的通報

  保監中介〔2012〕1435號

  各保險公司、各保監局:

  為貫徹2012年全國保險監管工作會議精神,持續規范保險中介市場秩序,進一步督促保險公司與保險中介之間建立真實、合法、透明的合作關系,2012年,中國保監會進一步加大力度,深入開展保險公司中介業務檢查,36個保監局共派出42個檢查組,嚴肅查處了22家保險公司104個省級及以下基層機構利用中介渠道和中介業務弄虛作假、虛增成本、非法套取資金等突出違法違規問題。現將有關情況通報如下:

  一、主要問題

  經過監管系統連續幾年依法嚴查重處保險公司中介業務違法違規行為,保險公司利用中介業務和中介渠道普遍違法違規的態勢有所遏制,保險中介市場秩序進一步規范。大多數保險公司在中介業務經營管理中普遍增強了依法合規意識,逐步建立完善管控制度機制。但是,檢查表明,一些保險公司依法合規經營意識依然淡薄,在中介業務經營管理中違反國家法律法規、侵害保險消費者利益的違法違規行為仍然存在。在2012年檢查中,共查出104個保險機構非法套取資金5553.59萬元,涉及保費2.68億元,保險公司與保險中介機構之間關系不真實、不合法、不透明的問題依然突出,保險公司通過虛構中介業務、虛假列支中介費用等方式非法套取資金的做法仍較為普遍。

  (一)虛挂保險專業中介機構業務

  虛挂保險專業代理機構、保險經紀機構業務,非法套取資金1852.50萬元,佔全部非法套取資金的33.35%。其中3個基層機構通過該違法方式非法套取的資金,在其同期佣金支出中的佔比超過25%,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西安碑林支公司藍田營銷服務部高達94%。

  (二)虛挂保險兼業代理機構業務

  虛挂汽修、汽貿等保險兼業代理機構業務,非法套取資金410.85萬元,佔全部非法套取資金的7.39%。其中2個基層機構以該違法手段套取的資金,在其同期佣金支出中的佔比超過25%,陽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濮陽中心支公司達34%。

  (三)虛增營銷員數量或虛挂營銷員業務

  一些保險機構大量虛增營銷員數量或者虛挂營銷員業務,少數保險公司營銷業務變相成為非法套取資金的主要手段。虛增營銷員數量或將直接業務虛挂保險營銷員,非法套取資金1163.67萬元,佔全部非法套取資金的20.95%。其中4個基層機構以該違法手段套取的資金,在其同期佣金支出中的佔比超過15%,陽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青島分公司達44%。

  (四)虛列中介業務費用

  虛列營業管理費非法套取資金1612.36萬元(其中8個由此非法套取資金數額超過50萬元,共計844.85萬元),佔全部非法套取資金的29.03%。

  二、典型案例

  中國保監會和保監局依據《保險法》、《保險公司中介業務違法行為處罰辦法》等法律法規,本著從嚴處理原則,共計處理保險公司各級各類管理人員90人次。其中,處罰省公司高管人員11人,罰款11人次計26萬元﹔處理保險機構56個,責令停止接受新業務5家,涉及業務4項、銷售渠道1個,最長期限達1年,罰款保險機構53家次計676萬元,單家機構最高罰款50萬元﹔處罰保險中介機構29家,吊銷經營許可証12家。

  (一)陽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青島分公司。2011年,該公司將直銷業務虛挂保險代理機構業務套取資金63.05萬元,將直銷業務虛挂營銷員業務套取資金563.06萬元。

  青島保監局依法對陽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青島分公司罰款20萬元,責令停止接受個人代理人渠道新業務3個月﹔對該分公司副總經理宋繼興警告、罰款2萬元,對該分公司銷售管理部負責人邱忠茂警告、罰款3萬元。

  (二)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遼寧分公司及所屬相關機構。2011年,遼寧分公司、營口中心支公司、丹東中心支公司分別通過虛挂保險專業中介機構業務套取資金73.34萬元、279萬元、225.81萬元。

  遼寧保監局依法對該分公司及所屬相關機構合計罰款30萬元,其中,對該分公司罰款10萬元,對其營口中心支公司罰款10萬元,對其丹東中心支公司罰款10萬元﹔對該分公司團體渠道管理部經理李少峰警告、罰款2萬元,對該分公司個人渠道管理部經理劉春雙警告、罰款2萬元,對其營口中心支公司總經理王維克警告、罰款2萬元,對其丹東中心支公司總經理楊國煒警告、罰款2萬元。

  (三)生命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及所屬相關機構。2011年,該分公司成都銀保本部虛列會議費353.57萬元﹔其遂寧中心支公司核心業務系統記載的部分業務數據與實際不符。

  四川保監局依法對該分公司及其所屬相關機構合計罰款50萬元,其中,對該分公司罰款40萬元,對其遂寧中心支公司罰款10萬元﹔對該分公司總經理劉雪鬆警告、罰款9萬元,對該分公司銀保業務部負責人趙波警告、罰款1萬元,對其成都銀保本部原負責人付昌杰警告、罰款5萬元,對其成都銀保本部原負責人曾武江警告、罰款7.5萬元,對其成都銀保本部負責人鄧娟警告、罰款7.5萬元﹔對其遂寧中心支公司前員工羅航宇警告、罰款1萬元。

  (四)中國大地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廣東分公司及所屬相關機構。2011年,該分公司營業部將直接業務虛挂保險專業代理機構業務套取資金62萬元,虛列業務管理費18.23萬元﹔該分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將直接業務虛挂保險營銷員名下套取資金103萬元,直接業務虛挂保險專業代理機構業務套取資金近101萬元,直接業務虛挂保險兼業代理機構業務套取資金88萬元,虛列業務管理費10萬元。

  廣東保監局依法對該分公司所屬相關機構合計罰款45萬元,其中,對該分公司營業部警告、罰款15萬元,對其佛山中心支公司警告、罰款30萬元﹔對該分公司營業部總經理劉楚權警告、罰款1萬元,對其佛山中心支公司總經理高笑鵬警告、罰款2萬元。

  (五)國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及所屬相關機構。2010年,該分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將直接業務虛挂保險專業代理機構業務套取資金81.52萬元﹔2011年,該分公司平頂山中心支公司將直接業務虛挂保險兼業代理機構業務套取資金44.17萬元﹔該分公司及所屬周口等中心支公司共虛列業務管理費64.43萬元,提交虛假調查材料。

  河南保監局依法對該分公司罰款20萬元,分別停止其焦作、平頂山中心支公司團體意外傷害保險新業務1年﹔對該分公司團險業務總監兼團險部經理解敬波警告、罰款3萬元,對該分公司銀保部經理(焦作中心支公司原副總經理)徐洪超警告、罰款4萬元,對該分公司銀保部副經理任麗紅警告、罰款1萬元﹔對其焦作中心支公司原總經理王宏斌警告、罰款1萬元,對其焦作中心支公司銀保部經理閆小冰警告、罰款1萬元﹔對其周口中心支公司銀保部經理謝亞麗警告、罰款2萬元﹔對其平頂山中心支公司銀保部經理栗彩曄警告、罰款1萬元﹔對其平頂山中心支公司團險部經理王慧卿警告、罰款2萬元。

  (六)太平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及所屬相關機構。2011年,該分公司以租賃費名義向兼業代理機構變相支付手續費102.87萬元,在8名未真實開展業務的虛挂人員名下虛列支出32.14萬元,虛列會議費6.92萬元﹔該分公司福州營銷服務部給予代理機構代理合同約定以外利益28.25萬元。

  福建保監局依法對該分公司及所屬相關機構合計罰款20萬元,其中,對該分公司罰款15萬元,對其福州營銷服務部罰款5萬元﹔對該分公司總經理林長昌警告、罰款1.5萬元,對該分公司副總經理傅麗華警告、罰款2.5萬元,對該分公司原經代銀保部負責人林栽耀警告、罰款1萬元,對該分公司經代銀保部負責人陳曦警告、罰款1萬元﹔對其福州營銷服務部負責人陳紹真及經代渠道客戶經理宋麗英分別警告、罰款1萬元。

  (七)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及所屬相關機構。2011年,該分公司桐鄉支公司委托未取得兼業代理資格的機構開展保險代理業務,虛列業務管理費78.6萬元﹔該分公司平湖支公司委托未取得兼業代理資格的機構開展保險代理業務,虛列業務管理費54.9萬元。

  浙江保監局依法對該分公司及其所屬相關機構合計罰款36萬元,其中,對其桐鄉支公司罰款18萬元,對其平湖支公司罰款18萬元﹔對其桐鄉支公司經理崔文波警告、罰款2萬元,對其平湖支公司經理蔣仲虎警告、罰款2萬元。

  (八)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及所屬相關機構。2011年,該分公司四平市鐵西支公司委托未取得合法資格的個人從事保險銷售活動,支付佣金69.99萬元。該分公司四平市鐵東支公司委托未取得合法資格的個人從事保險銷售活動,支付佣金75.3萬元﹔虛增銷售人員套取資金61.05萬元﹔虛列業務管理費83.35萬元等。

  吉林保監局依法對該分公司及其所屬相關機構合計罰款31萬元,其中,對其四平市鐵西支公司、鐵東支公司分別罰款11萬元、20萬元﹔對其四平市鐵西支公司經理劉長春處以警告、罰款2萬元,對其四平市鐵東支公司經理宋淑芳警告、罰款2萬元。

  (九)合眾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江蘇分公司及所屬相關機構。2011年,該分公司南京銀保本部虛列會議費、勞務費共141.06萬元。

  江蘇保監局依法對該分公司罰款20萬元﹔對該分公司銀保部經理張強警告、罰款2萬元。

  (十)都邦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重慶分公司及所屬相關機構。2011年,該分公司虛列會議費、電子設備運轉費共4.98萬元﹔將直銷業務虛挂個人代理業務套取資金12.20萬元﹔2011年,其涪陵支公司虛列會議費和公雜費共4.73萬元,將直銷業務虛挂個人代理業務套取資金12.21萬元﹔其江津支公司虛列會議費3.13萬元,將直銷業務虛挂個人代理業務套取資金18萬元。

  重慶保監局依法對該分公司及其所屬相關機構合計罰款50萬元,其中,對該分公司罰款25萬元,對其涪陵支公司罰款20萬元,對其江津支公司罰款5萬元﹔對其涪陵支公司經理彭建警告、罰款6萬元,對其江津支公司經理陳其警告、罰款1萬元。

  三、整改要求

  一些保險公司中介業務違法違規屢查屢犯、屢禁不止,主要在於經營理念錯誤、合規意識淡薄、管控制度機制缺失,對此全行業務必高度重視。要對照監管檢查所查處問題,按照監管導向和要求舉一反三,採取切實措施進行整改,不斷強化中介業務管理,確保與保險中介機構之間建立真實、合法、透明的合作關系,確保中介業務沿著規范健康的軌道發展。

  (一)切實加強責任追究。基層機構和相關人員受到監管部門處罰的,相關保險公司要進一步嚴格進行責任追究,尤其是要根據管理責任,嚴格落實對高層級管理人員和上級機構管理人員的問責和內部處理。對被處罰和問責的機構和人員要向全公司通報。

  (二)切實開展自查整改工作。各保險公司要對照本通報,舉一反三,以省級公司為單位,部署基層機構進一步開展中介業務合規情況自查和整改。全面清理無資質的、不規范的中介業務渠道和機構,全力整改中介業務違法違規行為。

  (三)切實加強中介業務管理制度機制建設。各保險公司要適應中介業務發展需要,健全管理組織架構,完善管理部門職能,明確管理任務和責任﹔完善績效考核機制,充分體現中介業務合規要求﹔全面加強對中介渠道、銷售人員、代理關系等方面的管控﹔加強手續費支付對象合法性、計提、支付方式的管理﹔建立健全內部監督管控機制,定期開展中介業務監督檢查,及時發現違法違規問題,嚴肅處理,盡早糾正﹔嚴密優化計算機業務財務管理流程,確保完整真實反映實際業務操作過程和信息。

  (四)切實加強依法合規經營教育。各保險公司要切實樹立依法合規意識,全面通報監管部門查處本公司基層機構中介業務違法違規情況,多方式、多層次地加強對中介業務經營管理的依法合規教育,把依法經營、合規發展要求傳達貫徹到全部基層機構和所有工作人員。

  各保險公司務必按照上述要求,切實做好整改工作。被通報的保險公司應在省級公司自查整改基礎上,進一步組織抽查,並於2013年3月15日前將整改情況報告中國保監會。對不如期整改或者整改走過場的,保監會將視具體情況,進一步採取嚴厲的后續監管措施。

  中國保監會

  2012年12月12日

  (中新網金融頻道)

(來源:中國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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