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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簿公堂精神病院被判賠錢、道歉
去年9月,汪聞樺向法院提起訴訟。認為,鄭州市精神病防治醫院非法收治正常公民,限制其人身自由80多個小時,並受到非人待遇,嚴重侵犯其人格權、人身權、身體權、健康權﹔要求醫院賠償其各項費用共40萬元。請求法院判精神病院向他公開賠禮道歉。
對此,被告辯稱,他們是接到殷虹電話才接原告來治療,殷虹向院方出示的戶口本表明兩人還在一起生活。而且他們的孩子也一起送原告來醫院,妻子、兒女都簽了《知情通知書》,符合醫院相關手續。“病人”不積極配合治療,打罵醫護人員,為穩定情緒,才給其使用一些穩定情緒的藥品。就之前的觀察,還不能確定汪聞樺有無精神病。根據精神病診治流程,隻有送病人入院的殷虹簽字才能為其辦理出院手續,但她一直不願出面。醫院沒過錯,請求法院駁回原告訴求。
法庭認為,非經法定程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剝奪他人的人身自由。目前我國並無法律規定精神病醫院有將精神病人或者疑似精神病人強行收入院中治療的權力。因此,被告的行為嚴重侵犯了原告的身體權和自由權。法庭確認,對形成本案糾紛,被告承擔全部責任。原告要求被告賠償人身損害受到的損失,符合有關規定,但40萬元中超過部分沒有法律依據,不予支持。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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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張文婷、賀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