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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著知名機構的旗號賣炒股軟件 以專人指導、薦股為由大肆斂財———
“A股市場持續下跌,煎熬中的投資者讓犯罪分子看到了“商機”,一些“名牌機構”或“私募高手”頻頻致電投資者,號稱能幫其賺錢,然而大多事與願違。 北京証監局日前聯合証監會、公檢法等部門通報了近期由昌平區法院判處的羅某、白某等五人非法証券經營案。此案涉嫌非法經營人員31名,涉案金額超過千萬,五名犯罪嫌疑人以非法經營罪被公訴,並被判處一年至一年六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騙局第一步
推銷“免費炒股軟件”
主犯羅某在2007年至2009年一直在北京的股票研究網工作,代銷股票軟件並薦股。2010年2月羅某從原公司帶出業務精英黃某等人, 羅某、白某於2010年2月5日注冊成立北京興盛信息技術有限公司。在被投資者懷疑欺詐之后,2011年9月30日又以黃某的名義注冊成立了北京金訊通信息技術有限公司。兩公司中,羅某均為實際經營人,白某為行政主管。
這兩家公司都沒有進行証券投資咨詢業務的資質。但公司業務員在推銷軟件時,卻號稱公司實力雄厚,可給投資者提供免費軟件,講解股票業務知識,分析股票,推薦軟件內的個股,最終目的是讓投資者願意高價購買其他付費軟件。
騙局第二步
向付費投資者薦股
據介紹,付費軟件按等級不同,價格從幾百元到幾萬元不等。而投資者購買的付費軟件需要經過培訓才能看得懂,因此很多投資者買了軟件后基本不會正常使用,一頭霧水的投資者會求助於業務員,這時業務員就會推薦股票。 羅某要求業務主管在銷售軟件過程中“給付費用戶薦股,必須有倉位和止損比例的限制,且個股來自於股司令或大軍師等軟件”。
直至東窗事發,在北京市昌平區建材城西路、北京市海澱區安寧庄西路等地,羅某和白某雇用多人從事非法証券咨詢業務,在銷售快槍手、紅陽線、大策略、股司令、大軍師、大金融等軟件的過程中,有專人指導購買股票、推薦股票信息,以收取信息費、會員費、服務費等名義,騙取投資者錢財。
騙局第三步
一個投資者至少被騙兩次
為了在短時間內斂財,羅某精心炮制出一套快速盈利模式:試用軟件→推薦股票→購買初級軟件→收取信息費→推薦股票→購買高級軟件→收取信息費→推薦股票。此案中的咨詢公司均配有股票分析師,會將分析的兩三隻利好股票告知各業務員,以便於業務員推銷軟件。
據購買軟件的受害人回憶,興盛公司或金訊通公司的員工,其中包括助理、經理、老師,都直接向投資者吹噓其公司實力強大,並薦股和給客戶帶盤、指導客戶交易。在支付相關信息服務費后,該公司會給投資者安裝軟件並與其簽訂軟件銷售合同,之后直接指令其買股。
多數投資者買了股票后會虧損,但當投資者表示質疑的時候,業務員又會將投資者介紹給所謂的“經理”,其他經理又以能為其挽回損失為由,繼續騙取客戶高額服務費。
案件回放
羅氏騙局涉案金額1070萬元
2011年9月,上海投資者陳先生向北京証監局舉報,北京興盛信息技術有限公司以銷售炒股軟件為名薦股,詐騙錢財25萬余元,涉嫌非法經營証券業務。“此類案件線索的單個案值通常較小,達不到30萬元的刑事追訴標准,為了進行刑事追訴,我們需要通過銀行賬戶追查資金,進一步補充搜索証據。”北京証監局副局長陸倩說。
2012年2月,北京証監局通過調取涉案公司收款人員的銀行賬號,追查到投資者莫先生曾向該賬戶匯款9萬余元,經與莫先生聯系,收到其舉報材料。至此,該案涉案金額達到刑事追訴標准,北京証監局將此案移送公安機關。
同年5月22日,北京市公安局經偵總隊與昌平公安分局出動40多名警力,在興盛信息公司現場抓獲非法經營人員31名,當場獲取電腦、賬本、客戶名單、培訓手冊等大量証據材料,初步查明涉案金額高達1070萬元,羅某等5名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
今年4月,昌平區人民檢察院以非法經營罪提起公訴,昌平區人民法院日前判決,非法經營罪名成立,判處主犯羅某、白某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並判處罰金250萬元﹔其他三名從犯均為銷售主管,判處黃某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並處罰金100萬元﹔判處柏某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罰款50萬元﹔判處黃某有期徒刑一年,處罰金50萬元。五名被告均未提出上訴。
局長解案
為何“低知”能騙“高知”
北京証監局局長王建平指出,目前非法証券經營活動正呈現“低知”騙“高知”趨勢。
“此次通報的五人犯罪團伙,從學歷來看,其中三個大專生和兩個高中畢業生,學歷不高,騙術也沒多復雜,但總有一批高學歷的投資者上當受騙。這些犯罪分子主要是利用投資者虧錢后急於回本的心理。”王建平說。
據介紹,現有非法証券活動主要有三大類,最典型的一類就是和羅某、白某等五人未取得証券投資咨詢業務牌照而開展証券投資咨詢業務的違法行為。
其次,這些犯罪分子一般是或者曾經是知名持牌機構的所謂“代理商”,在代理銷售持牌機構的合規產品同時,打著知名持牌機構的幌子違規收取所謂會員費、升級費。
此外,還有一些持牌機構的員工利用掌握的客戶資源,誘導投資者向其指定賬戶繳納會員費或軟件款,類似持牌機構大多合規內控手段不嚴,營銷人員或其他員工能夠輕易掌握客戶信息,並利用客戶信息實施違法犯罪活動。
(來源:北京青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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