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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法制辦、央行負責人就《存款保險條例》答記者問

2015年03月31日18:45    來源:人民網-銀行頻道    手機看新聞
原標題:國務院法制辦、中國人民銀行負責人就《存款保險條例》答記者問

人民網北京3月31日電 近日,國務院總理李克強簽署國務院令,公布《存款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日前,國務院法制辦、中國人民銀行負責人就條例有關問題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問:為什麼要制定條例?

答:存款保險制度是市場經濟條件下保護存款人利益的重要措施,是金融安全網的重要組成部分。所謂存款保險,是指吸收存款的銀行業金融機構(統稱投保機構)交納保費形成存款保險基金,當投保機構經營出現問題時,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依照規定使用存款保險基金對存款人進行及時償付,並採取必要措施維護存款以及存款保險基金安全的制度。目前,世界上已有110多個國家和地區建立了存款保險制度。2008年以來,有關國家和地區不斷完善存款保險相關制度,在保護存款人權益,及時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維護金融穩定中發揮了重要作用。

建立存款保險制度,有利於完善我國金融安全網,更好地保護存款人的利益,維護金融市場和公眾對我國銀行體系的信心,進一步理順政府和市場的關系,深化金融改革,維護金融穩定,促進我國金融體系健康發展。早在1993年,國務院就提出建立存款保險基金,保障社會公眾利益。中國人民銀行會同有關部門作了長時間系統研究,充分征求了各方面意見建議。目前,建立存款保險制度的條件已經成熟。制定條例,目的是為建立和規范存款保險制度提供明確的法律依據。

問:存款保險的保障范圍是什麼?

答:為有效保障存款人的利益,保証存款保險制度的公平性和合理性,促進銀行業公平競爭,條例規定的存款保險具有強制性。在我國境內設立的吸收存款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包括商業銀行(含外商獨資銀行和中外合資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合作社等,都應當參加存款保險。同時,參照國際慣例,規定外國銀行在中國的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分支機構以及中資銀行海外分支機構的存款原則上不納入存款保險,但我國與其他國家或者地區之間對存款保險制度另有安排的除外。

從存款保險覆蓋的范圍看,既包括人民幣存款,也包括外幣存款﹔既包括個人儲蓄存款,也包括企業及其他單位存款﹔本金和利息都屬於被保險存款的范圍。但金融機構同業存款、投保機構高級管理人員在本機構的存款,不在被保險范圍之內,這主要是為了更好地發揮市場機制的約束作用,防范道德風險。這也是國際通行做法。

問:存款保險的保費誰來交,按什麼標准交?

答:存款保險的保費由投保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交納,存款人不需要交納。存款保險實行基准費率與風險差別費率相結合的制度。費率標准由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根據經濟金融發展狀況、存款結構情況以及存款保險基金的累積水平等因素制定和調整,報國務院批准后執行。各投保機構的適用費率,則由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根據投保機構的經營管理狀況和風險狀況等因素確定。實行基准費率和風險差別費率相結合的費率制度,有利於促進公平競爭,形成正向激勵,強化對投保機構的市場約束,促使其審慎經營,健康發展。綜合考慮國際經驗、金融機構承受能力和風險處置需要等因素,我國存款保險費率水平將低於絕大多數國家存款保險制度起步時的水平以及現行水平。

問:50萬元的最高償付限額是怎麼確定的,償付限額以上的存款是不是就沒有安全保障了?

答:確定存款保險的最高償付限額,既要充分保護存款人利益,又要有效防范道德風險。從國際上看,最高償付限額一般為人均國內生產總值(GDP)的2至5倍。條例規定的50萬元的最高償付限額,是中國人民銀行會同有關方面根據我國的存款規模、結構等因素,並考慮我國居民儲蓄意願較強、儲蓄存款承擔一定社會保障功能的實際情況,經反復測算后提出的,這一數字約為2013年我國人均GDP的12倍,高於世界多數國家的保障水平,能夠為99.63%的存款人提供全額保護。同時,這個限額並不是固定不變的,將根據經濟發展、存款結構變化、金融風險狀況等因素,經國務院批准后適時調整。

需要特別說明的是,實行限額償付,並不意味著限額以上存款就沒有安全保障了。按照條例的規定,存款保險基金可以用於向存款人償付被保險存款,也可以用於支持其他投保機構對有問題的投保機構進行收購或者風險處置。從已建立存款保險制度的國家和地區的經驗看,多數情況下是先使用存款保險基金支持其他合格的投保機構對出現問題的投保機構進行“接盤”,收購或者承接其業務、資產、負債,使存款人的存款轉移到其他合格的投保機構,繼續得到全面保障。確實無法由其他投保機構收購、承接的,才按照最高償付限額直接償付被保險存款。此外,超過最高償付限額的存款,還可以依法從投保機構清算財產中受償。

問:在什麼情況下存款人有權要求償付被保險存款?

答:從法律制度上明確在什麼情況下存款人有權要求償付被保險存款,對於保障存款人利益非常重要,也是存款人十分關心的問題。為此,條例明確規定了存款人有權要求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使用存款保險基金償付被保險存款的情形:一是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擔任投保機構的接管組織﹔二是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實施被撤銷投保機構的清算﹔三是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對投保機構的破產申請﹔四是經國務院批准的其他情形。為了保障存款人及時獲得償付,條例還明確規定,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應當在上述情形發生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足額償付存款。

問:如何保障存款保險基金的安全?

答:為保障存款保險基金的安全,條例對存款保險基金的運用形式作了適當限制,規定存款保險基金的運用遵循安全、流動和保值增值的原則,限於存放中國人民銀行,投資政府債券、中央銀行票據、信用等級較高的金融債券及其他高等級債券,以及國務院批准的其他資金運用形式。同時,為做到風險的早發現和少發生,借鑒國際上比較成功的做法,在不改變現行銀行業監督管理體制的前提下,按照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與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適當分工、各有側重的原則,賦予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早期糾正和風險處置職能。主要包括:對於和保費計算有關的情況進行核查,對投保機構報送的信息、資料的真實性進行核查﹔參加金融監管協調機制,通過信息共享獲取相關信息,不能滿足控制存款保險基金風險、保証及時償付、確定差別費率等需要的,可以要求投保機構及時報送其他相關信息﹔發現投保機構存在資本不足等影響存款安全以及存款保險基金安全的情形的,可以對其提出風險警示﹔在投保機構的資本充足率大幅度下降,嚴重危及存款安全以及存款保險基金安全時,可以採取必要的風險糾正措施。這意味著,條例規定的存款保險基金不是單純的出納或者“付款箱”。此外,為減少存款保險基金的損失,並與現行法律做好銜接,條例還規定,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在處置問題投保機構時,既可以直接償付,也可以靈活運用委托償付、支持合格投保機構收購或者承擔問題投保機構資產負債等方式,充分保護存款人利益,實現基金使用成本最小化,在快速、有效處置金融風險的同時,確保銀行業正常經營和金融穩定。

(責編:李海霞、劉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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