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網北京3月31日電 (章斐然)國務院常務會議於2014年10月通過的《存款保險條例》(下簡稱《條例》)近日公布。《條例》規定,被保險存款包括投保機構吸收的人民幣存款和外幣存款,但不包括金融機構同業存款、投保機構的高級管理人員在本投保機構的存款等。
《條例》規定,在我國境內設立的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存款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以下統稱投保機構),應當依照條例的規定投保存款保險。投保機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設立的分支機構,以及外國銀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分支機構不適用前款規定。但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與其他國家或者地區之間對存款保險制度另有安排的除外。
《條例》還規定,被保險存款包括投保機構吸收的人民幣存款和外幣存款。但是,金融機構同業存款、投保機構的高級管理人員在本投保機構的存款以及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規定不予保險的其他存款除外。
存款保險實行限額償付,最高償付限額為人民幣50萬元。中國人民銀行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可以根據經濟發展、存款結構變化、金融風險狀況等因素調整最高償付限額,報國務院批准后公布執行。
《存款保險條例》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