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網北京3月31日電 (章斐然)國務院常務會議於2014年10月通過的《存款保險條例》(下簡稱《條例》)近日公布。《條例》規定,投保機構向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交納保費,形成存款保險基金。各投保機構的適用費率由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根據多項因素確定。存款保險基金的運用,應當遵循安全、流動、保值增值的原則。
《條例》規定,存款保險基金的來源包括:投保機構交納的保費﹔在投保機構清算中分配的財產﹔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運用存款保險基金獲得的收益﹔其他合法收入。
《條例》還規定,存款保險費率由基准費率和風險差別費率構成。費率標准由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根據經濟金融發展狀況、存款結構情況以及存款保險基金的累積水平等因素制定和調整,報國務院批准后執行。各投保機構的適用費率,由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根據投保機構的經營管理狀況和風險狀況等因素確定。
《條例》明確存款保險基金的運用,應當遵循安全、流動、保值增值的原則,限於下列形式:存放在中國人民銀行﹔投資政府債券、中央銀行票據、信用等級較高的金融債券以及其他高等級債券﹔國務院批准的其他資金運用形式。
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履行下列職責:制定並發布與其履行職責有關的規則﹔制定和調整存款保險費率標准,報國務院批准﹔確定各投保機構的適用費率﹔歸集保費﹔管理和運用存款保險基金﹔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採取早期糾正措施和風險處置措施﹔在本條例規定的限額內及時償付存款人的被保險存款﹔國務院批准的其他職責。
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由國務院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