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损害赔偿缺标准
受害人希望获得国家赔偿,但最终获赔多少钱,显然是“当理想照进现实”的尴尬。前述43起裁判案例,50名受害者申请赔偿共计1749.53万元,最终,法院支持了248.74万元。
在这当中,官员邓苏元无疑是反差最明显的。他申请国家赔偿240万元,获赔8740.95元,前后相差近300倍。
2005年,这位河南义马市副处级干部的命运一波三折。8月25日,他被刑拘,23天后取保候审。11月18日,他被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
4年后,邓苏元被宣告无罪,其副处级待遇随后恢复,单位给他补发了免职期间的工资。
在《国家赔偿决定书》中,上级法院对“工资及职务待遇减少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10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20万元”、“申诉交通住宿费及其他费用10万元”等请求没有支持。
法院的理由是,邓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其实,住宿费、代理费没有得到支持并不奇怪,前述43起案例中无人获赔这类费用。
律师胡大宽认为,此部分费用也应当赔偿,“如果没有赔偿义务机关的错误行为,就不会使受害人出现为解决纠纷而产生的费用。”
在马怀德看来,请求赔偿过程中实际的耗费、预期利益损失等内容,均属于间接损失或非法定的、不确定的损失,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属于国家赔偿的范围。
“实践中多数不认可这类赔偿,但也有个别法院认可请求赔偿中花的律师费、材料费、交通费。”马怀德认为,这要交给法院去裁量,如果确实是为了获赔而实际支出的损失,且是必然的、必须的,也未尝不可。
但河南省一家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告诉记者,不少受害人举证不充分,只能由法院判断事件与损失间的因果关系。尤其是土地、房产类案件,有的地块价值变动快,其损失在法律认定上需要权衡。
值得注意的是,邓苏元获赔的8740.95元里,有5000元是精神损害抚慰金。李文献的运气差些,由于他的案件生效判决在新《国家赔偿法》实施前,只能适用旧《国家赔偿法》,而旧法没有精神损害抚慰金一说。
可有了此说后,精神损害赔偿的标准难以量化。马怀德说,该标准由法官自由裁量,根据受害人精神受损害的程度,参照上级法院或其他法院的判例,来确定相对合理的赔偿标准。
一位行政庭法官对此表示,他们日常即参照民事案件的精神损害赔偿标准,“民事一般最多赔偿4万元。”
不过,胡大宽代理案件时发现,各地法院对此认识并不一致,有时,同一法院内部也因承办法官有不同理解,所作判决结果也相差甚远。这使当事人对司法公正产生怀疑。
据马怀德介绍,广东等省已确定一些精神损害赔偿的要素、大致标准,有的地方精神损害赔偿已达50万元。备受关注的“张氏叔侄案”精神损害抚慰金一度达45万元,被媒体视为“破司法实践纪录”。
事实上,制定标准的紧迫性在前述43个案例有所体现。近三分之二的受害者提出精神损害赔偿,法院最终支持的数额,约占受害人申请精神损害赔偿总额的8%。
另有一点值得肯定,该样本中,裁判精神损害抚慰金的绝对数额,也从2012年的5000元,上升到李桂银案的15万元、李怀亮案的20万元。
谁来裁判,谁可能“过问”
河南某中院一位人士介绍,一些中院裁判国家赔偿案件通常分两条线,一是行政庭负责的行政赔偿。行政庭无专人负责行政赔偿案件,所有法官接到案件几率均等。
二是由赔偿办公室受理申请的刑事赔偿。有的中院赔偿办公室负责人由其他业务庭领导兼任,行政庭也会有法官出任赔偿办成员。但是,刑事赔偿不需参加庭审。
在马怀德等国家赔偿法起草者看来,法律规定由赔偿委员会作出赔偿决定,且其审理赔偿案件程序类似听证,已能兼听赔偿义务机关和赔偿请求人双方各自的诉求。
据媒体报道,曾有人主张刑事赔偿通过庭审进行,但反对者认为,“实践中90%的刑事赔偿是羁押赔偿,这些案件都有完备的法律文书,书面审理即可迅速查明,何必再走那熬煞人的诉讼通道。”
这些裁判有时也会被“过问”。一位曾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的法官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如涉及当地重大工程、龙头产业,与之相关的土地、环境等行政赔偿问题有时会由政府法制办反映给当地领导,“领导过问案件,问‘你们怎么受理了’、‘怎么处理好’,问法院几个问题,我们就没有办法了。这是体制问题。”
另一些需要请示的,还有涉及群体性事件等案件。
律师胡大宽表示,他代理的一些案件中,国家机关并没有重视当事人的申请,没有主动提出协商,也不承认其行为存在违法。
马怀德坦言,国家赔偿是一种要由国家承担责任的制度,国家机关多少还是有抵触情绪。尤其是公务人员,或许会觉得都是在履行公职,为什么还要承担责任?“特别是在刑事赔偿中,对于结果责任原则承担的赔偿责任,他们无法理解。”
按《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各级财政要将国家赔偿经费列入预算。马怀德介绍,几年前,全国法院、检察院各级财政支付的国家赔偿金额在1.8亿元左右,各地有多有少。
对于一些法官来说,现有体制让其不得不考虑“平衡”的艺术。一位行政庭法官透露,很多情况下,法官如果直接下判决,执行肯定没问题,政府不会赖账。但考虑各方面因素,有时不得不给一些机关台阶下,“如果政府真的做错了,我们不会姑息纵容,但是会调解,让政府也下得来台。比如和他们说,如果赔偿到位了,原告会撤诉。”
“这只是实现个案正义。但是,你不裁判,对于行政机关来说,这个案件消化了,以后可能还没有学会依法行政。它不认为是个错误,这次把这个错误缩小到最小范围的影响,就不能警示其他机关以后不犯这个错误。”前述法官说。
马怀德坦言,国家赔偿制度实施将近20年,从整体上来讲,与其他法律制度的实施相比,它还有很多困境,“从赔偿实践和案例来看,总体效果并不好。”
他建议,未来应该畅通国家赔偿的渠道,也要逐步调整信访这样通过行政的方式解决纠纷的机制,让更多的赔偿纠纷能够直接进入国家赔偿程序中。
在河南一位法官眼里,能向国家要赔偿的公民都是很有勇气、很值得同情的。“有些问题是立法不完善,有些是法院和地方政府的关系问题,让我们法官夹在中间。虽然同情也想支持,但是还有些东西束缚我们。”
“我们考虑的问题,除了法律效果,还要兼顾社会效果、政治效果。不过,我们最起码,能尽量考虑到弱势群体。”他吐露心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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