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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坐牢3143天后真凶落网 获150万国家赔偿

2014年05月15日08:16    来源:中国青年报    手机看新闻
原标题:男子坐牢3143天后真凶落网 获150万国家赔偿

  

   1996年,42岁的四川遂宁人王本余因“强奸杀人罪”被判处死缓。2012年,北京警方将真凶抓获。王本余被释放并获得150万元国家赔偿。

   15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另支付被羁押3143天的赔偿金—这是近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李桂银的国家赔偿决定。2003年,李桂银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捕,2012年被无罪释放。

   单看15万元,这已是河南各级人民法院近5年国家赔偿裁决中较高的一笔“精神损失费”。不过,要是在2010年新《国家赔偿法》出台以前,他的精神损失恐怕得不到法律承认。

   从1995年1月1日《国家赔偿法》施行,到2010年新《国家赔偿法》出台,国家赔偿制度已走过将近20个春秋。据最高人民法院披露,2013年全国审结国家赔偿案件共2045件。

   “我们应该远远超过这个数字,但赔偿案件实践中这么少,多数走信访或其他途径去解决,这恐怕是《国家赔偿法》实施的一种悲哀。”参与该法起草的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教授认为,2045件分解到全国3000多个基层法院,平均每个法院不到一起,这不合常理。

   先天弱势的受害人,怎么才能让强势的公权力从口袋掏出钱来?在这场外人看来“实力悬殊”的博弈中,“游戏规则”如何设置,无疑考验立法技术和国家的诚意。

   赔偿门槛,逐渐降低

   陈沽宏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拿到了一纸民事裁定书。此时,那份4年前让他被强制搬出房屋的裁定,被确认违法且予以撤销了。

   被确认违法的裁定,当年是由光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下一步,陈沽宏可以凭信阳中院的新裁定,向光山县人民法院申请国家赔偿。

   在国家赔偿的立法时间轴中,陈沽宏位于旧国家赔偿法已着手修改、新国家赔偿法尚未出台的2009年11月。那时,受害人须先走一次程序,确认国家机关“做错了”,之后再赔钱。

   “这无疑是让国家机关先自打耳光。”舆论认为,如此立法设计,让1995年起施行的《国家赔偿法》有沦为“国家不赔法”的危险。

   在今天看来,国家赔偿案件并不鲜见。在河南法院裁判文书网上,以“国家赔偿”为标题关键词,2009年至2012年可分别检索到11起、2起、3起、1起。2013年,这一数据突然增至17起,2014年未满6个月,已有9起。

   这并非河南近年来审结国家赔偿案的总数。国家赔偿分行政、刑事赔偿两类,前述公开的43份裁判文书只是标题被突出了“国家赔偿”而已。

   这其中有15起为刑事赔偿案件,其余涉及判决执行、行政执法等问题。

   值得注意的是,2009年的11份裁判文书中,只有一份系确认行为违法、可进而申请赔偿。另5份是不予受理,3份是准予当事人撤回申请,两份是驳回请求。

   马怀德教授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上世纪90年代,国家机关造成相对人权益受损的行为主要是违法行为,违法被视为构成国家赔偿责任的重要条件。

   马怀德发现,在国家赔偿法实践中,特别是1995年至2000年,一些机关的行为虽不违法,但同样损害了相对人的权益,“对这类行为不赔偿,显然是不公平的。”

   “想要赔偿,先认定违法”,这个绕不过的弊端降临在了陈沽宏的家人身上。2010年2月,凭着信阳中院的民事裁定书,陈沽宏及三位家人向光山县人民法院申请国家赔偿。

   最终,只有陈沽宏拿到了国家赔偿款47267.01元。他的三位家人由于未申请确认光山县法院的裁定违法,所以不具获赔资格。在当年,这个结局并无不当。

   如果换在2010年12月以后,他们的境遇可能会好一些。新《国家赔偿法》当时开始施行,“先行确定违法”的做法终结。这一思路延续至2012年最新修正的《国家赔偿法》。

   修法之后,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显示,国家赔偿案件审结数量从2009年本呈下降趋势的1531件,上升至2011年的2035件、2013年的2045件。

   不过,全国3000多个基层人民法院,审结数却多年只有2000起左右,一些学者认为不合常理。有人推测,有的矛盾或流向了信访等渠道,国家赔偿的救济功能未充分施展。

   但众多学者、法官都认可的是,国家赔偿门槛逐渐降低,这的确是一个进步。

   立案或遇阻,赔偿较费时

   河南某法院行政庭一位法官发现,国家赔偿案件中,不少原告法制意识不强,在法庭上言谈举止有时不讨人喜欢,“但是换换角度思考,人家真受了冤屈,法官不能有成见。”

   这确是一场实力悬殊的博弈。前述43个裁判案例显示,有32个赔偿义务机关是人民法院,7个是公安局,两个是检察院,其余两例是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赔偿请求人不仅面对的是掌握公权力的国家机关,还要让其从口袋掏出赔偿金。不过,在43个案例中,仅7名当事人聘请了律师。

   对于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胡大宽来说,他的一起“战斗”已持续多年了。1999年,他的当事人李文献涉嫌故意伤害被羁押,2003年,检方作出不起诉决定。

   然而,超期羁押期间,李文献的生殖器被割造成六级伤残。并且,李有精神病史,按规定,本来就不应该被羁押。

   胡大宽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最初提起行政赔偿诉讼时,当地基层人民法院多次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后来案件被中级人民法院指定另一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案件这才进入诉讼程序。

   胡大宽说,对于公安机关的监管行为是否违法、监管行为造成受害人的伤害范围等问题,一直是案件焦点。

   不过,按照法律规定,只有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才由赔偿义务机关提供证据,证明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原因之一,就是几次审理都没有认定其精神病的伤害后果是监管行为所致,这也影响了赔偿数额。”胡大宽说,多年来,经过诉讼,获得的赔偿数额从少到多,慢慢增加,现在超过40万元。

   时隔11年,李文献的赔偿诉讼还在进行。但这并不是跨度最长的赔偿申请。2013年,一位朱姓老人申请国家赔偿,为的是其上世纪70年代被以反革命罪判刑6年的案件。由于彼时尚无国家赔偿法,申诉被驳回。

   一位法官并不讳言此间维权时间成本的巨大。“维权需要一定代价,正义迟到了,但不会缺席。但是,我们有时也感到很困惑。”

   他曾了解一起计划生育超生案件,起因是一名婴儿在上世纪90年代被计生人员引产出生,导致先天残疾。婴儿长到20多岁后,母亲告当地政府要求国家赔偿。法官曾希望政府一次性支付,但政府表示财政负担不起。

   最终的折衷解决方案是,政府以五六年为单位,分期支付给原告,此前已赔了20多万元,“有的是法院支持,但有些时间成本也没办法。”

   不过,占国家赔偿案件另一半壁江山的刑事赔偿,则通常采取书面审查的方式进行。

   马怀德说,刑事赔偿中,赔偿义务机关通常是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赔偿义务机关的上级机关都是上级法院、检察院或公安机关,这种情况如果用诉讼的方式,可操作性并不大。

   “我们要求非诉讼的方式也尽可能地采用听证,或者类似听证的陈述申诉的方式,保证赔偿请求人的合法权益。”他认为,客观效果上来讲,这跟诉讼还是比较接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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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罗知之、刘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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