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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副主席周慕冰:中国银行业资本和流动性状况良好

2012年11月17日17:23    来源:人民网-财经频道    手机看新闻

    人民网北京11月17日电(记者杨迪) 国际金融论坛(IFF)第九届全球年会于今日在北京召开。中国银监会副主席周慕冰在“全球金融风险控制与监管改革”专题会议上表示,中国银行业新监管标准实施工作正在稳步推进,已经取得了积极的进展。在近期内,中国银行业的资本和流动性状况良好,已经能够达到新的监管要求。从长期来看,银监会将会以实施新监管标准为契机,积极推动商业银行加强风险管理、转变发展方式,进一步提高金融体系的稳健性,为中国经济的平稳健康发展作出新的贡献。

    周慕冰介绍称,2010年,银监会发布了《商业银行杠杆率管理办法》和《商业银行贷款审视准备金管理办法》,2012年6月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银监会发布了《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管理办法》统筹借鉴了国际资本监管巴塞尔II和巴塞尔III协议的新框架,在广泛吸收业界、学术界和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建立了与国际新监管标准接轨、适度前瞻、符合我国银行业实际的资本监管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建立统一配套的资本充足率监管体系。《管理办法》将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分为四个层次:第一层次为最低资本要求,第二层次为储备资本要求和逆周期资本要求,第三层次是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资本要求,第四层次为根据单家银行风险状况提出的针对性资本要求。《管理办法》实施以后,我国系统重要性银行和其他银行的资本充足率的监管标准分别为11.5%、10.5%,符合巴塞尔协议的最低监管标准,并与国内现行监管要求保持一致。

    二、严格明确资本定义。《管理办法》按照巴塞尔III的最新要求,明确了国内资本工具的合格标准和资本调整项目,特别是提高了次级债券对二级资本工具的吸收、审视的能力,并适度放松了国内现行规则中比巴塞尔III更严格的资本扣除规定,有利于国内银行稳定资本充足要求。

    三、扩大了资本覆盖风险的范围,按照巴塞尔委员会的统一规定,《管理办法》扩大了资本覆盖风险的范围,不仅包括信用风险、市场风险,还包括了操作风险,同时还明确了资产证券化、场外衍生品等复杂的交易性业务的资本监管规则,引导国内银行审慎开展金融创新。

    四、审慎设计资产风险权重。《管理办法》结合国内相关政策科学设计了各类资产的风险权重,风险权重体系的调整坚持了审慎性原则,符合国际规则的要求,并有助于引导商业银行扩大对微小企业和个人的贷款投放,有利于更加有效的服务实体经济。

    在银行业新监管标准制定的过程中,银监会既遵循国际监管标准的统一要求,又不是简单的移植和照搬。始终注意处理好三个方面的关系:一是处理好国际统一的要求与中国具体国情的关系,针对中国银行业的发展实际制定监管政策;二是处理好金融业发展与实体经济增长之间的关系,有利于促进二者之间的良性互动;三是处理好银行业维护监管标准的统一性和实施灵活性之间的关系,维护好银行业的公平竞争。

    周慕冰表示,下一阶段,为稳步推进国际新监管标准的实施工作,银监会正在积极完善相关配套政策,全面构建中国银行业的审慎监管体系。

    第一,借鉴国际流动性监管改革成果,完善我国流动性风险的监管标准。新流动性风险监管体系引入了流动性覆盖率和净稳定融资比例这两项国际统一的监管指标。目前国际上对流动性覆盖率的制定工作接近尾声,中国已经制定了新流动性覆盖率的基本框架,将在完善指标设计的基础上进一步征求各方面意见。

    第二,与宏观经济管理部门密切配合,深入研究逆周期资本监管和系统重要性银行的监管规则,加强宏观审慎监管防范系统性风险。

    第三,大力推动商业银行资本工具创新,为了拓展商业银行的融资渠道,缓解商业银行的融资压力,银监会已经成立了商业银行资本工具创新的工作小组,在相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积极探索除普通股之外的新型资本工具,指导商业银行主动创新。目前已经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果。相关的一些创新原则将会适时发布。

    总的看来,中国银行业新监管标准实施工作在相关部门的大力支持和业界的配合下正在稳步推进,已经取得了积极的进展。在近期内,中国银行业的资本和流动性状况良好,已经能够达到新的监管要求。从长期来看,银监会将会以实施新监管标准为契机,积极推动商业银行加强风险管理、转变发展方式,进一步提高金融体系的稳健性,为中国经济的平稳健康发展作出新的贡献。

    以下为全文实录:

    非常高兴与各位讨论全球金融风险控制与监管改革的话题。我利用这个机会介绍中国金融业监管改革的一些进展。

    国际金融危机已经进入第五个年头,深层次影响正在逐步显现,全球经济和金融体系的风险还在积聚,经济复苏的基础仍然很脆弱,危机还远远没有结束。在全球金融危机持续发酵的过程中,按照20国集团领导人确定的改革方向,金融稳定理事会、巴塞尔委员会等国际组织共同努力推动金融监管改革,改革的范围之大和力度之大历史上前所未有。但是,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金融体系长期积累的问题短期内难以消化,还需要全球政策制定者和监管当局加强政策协调,凝聚共识,在刺激经济增长和实施长期结构化改革之间寻求平衡。

    下面我讲三个问题。

    一、全球金融风险的概况

    当前,全球经济复苏仍处在关键的十字路口,未来的走向还不确定。虽然发达经济体最近采取的宏观经济刺激政策在短期内有助于稳定市场信心,但是还不能替代根本的结构调整。欧美经济复苏仍然缺乏内生动力,从本质上看,本轮危机是发达经济体杠杆率积累的结果,以债务为例,美国私人部门的债务非常高,截至2012年已接近GDP的360%,欧元区目前的水平是240%,政府债务方面2012年美国已接近GDP的120%,欧盟内部希腊的政府债务比例高达170%,其他欧元区的债务比例大多接近100%。总的来看,全球金融市场的风险还没有明显化解。首先欧债危机还存在蔓延的可能性,金融市场的动荡还将持续。近期,欧洲宣布了一系列新的监管、财政和货币政策安排,希望通过强化欧盟委员会、欧洲央行及欧洲银行监管机构的权利维护欧元区国家的金融稳定。虽然这些政策向市场发出了积极信号,但是改革措施还受制于党派之间、政府之间的政治博弈,能否得到有效实施还有待于观察。欧元区边缘国家的公共债务水平还在上升,欧洲内部国家间的不平衡进一步扩大,欧洲金融机构和市场对欧洲央行的依赖程度不断提高,财政紧缩、结构化改革和提升竞争力的过程注定是长期的。

    其次,美国新一轮的量化宽松政策及财政悬崖等风险将影响经济复苏的能力。自金融危机,美联储先后启动了三轮量化宽松政策,美联储的资产负债表从危机前的一万亿美元快速增长到目前的2.8万亿美元,货币政策调控的余地在缩小,货币政策过度扩张,不仅可能诱发全球资本的无序流动,而且可能扩展中长期全球的通货膨胀压力。同时,美国财政政策也面临着巨大的压力,2011年,美国曾经历了惊险的财政危机,主权评级被调整,奥巴马连任以后又面临财政悬崖,如果有效化解财政紧缩的负面作用,美国经济将可能重新陷入低谷。

    第三,新兴经济体的经济增长面临出口下降和国际资本流向逆转的风险,这可能加剧全球金融市场的波动。受发达经济体经济复苏乏力的影响,新兴经济体外需明显不足,去年以来巴西、印度、俄罗斯、南非等国家面临较大的经济下行的压力,经济的增长速度比前两年明显下降,金融危机爆发以来,大量资本流入新兴经济体,尤其是进入亚洲国家,推动资产价格的上涨。以雷曼兄弟的倒闭为转折点,前三年从美国到新兴市场的资本流动为700亿美元,后三年猛增到两千亿美元。如果这些资本突然出现回流,新兴市场的金融体系将失去充足的流动性,有可能造成汇率贬值,主权风险溢价抬升,并进一步传递到企业部门,抬高实体经济的融资成本。

    二、国际金融监管改革的主要内容

    本轮危机充分暴露出发达国家金融业过度的复杂化,金融机构过度的杠杆化导致的巨大社会成本。危机以来,在国际社会的共同努力下,国际金融监管改革取得了一系列的重要进展。第一,巴塞尔III显著提高了银行业审慎监管标准,为增强金融机构经营的稳健性,巴塞尔III协议大幅度提高了国际银行的资本要求,制定了全球统一的流动性监管指标,并引入了杠杆率监管要求。第二,扩大了金融监管的范围。监管机构逐步开始关注引资银行体系的系统性风险,填补以往的监管空白。第三,明确降低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道德风险的“一揽子”政策框架,重点是对全球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加强风险处置、制度建设,降低了大而不能倒的风险。第四,提高金融监管的强度和有效性。要求对系统重要性机构配置更多的监管资源,并且提出了更高的风险治理和数据报送要求。第五,强化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建设,金融稳定理事会要求各国加快对场外衍生品建立中央清算和报告制度,全面地收集银行的风险暴露信息。第六,强化对全球范围内金融体系脆弱性的监测和评估。金融稳定理事会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定期开展脆弱性评估,分析并预警全球金融活动发展的新趋势和新风险。

    以上金融监管改革动议,推动了金融监管的理念重大变革。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确立了宏观审慎监管和微观审慎监管的相互融合的监管模式,将系统性风险纳入日常监管,监测和评估系统性风险,防止只见树木不见森林。二是审慎监管与行为监管兼顾,监管当局在强化审慎监管,关注风险的同时,要注重建立金融消费者保护机制,强化对金融机构的行为约束,确保金融机构遵守诚实、守信、透明的原则,纠正欺诈、失信行为,认真履行社会责任。三是监管制度建设与持续监管并重,本轮危机暴露出欧美国家监管制度本身存在缺陷,而且在监管实施方面存在漏洞。监管制度的改革只是起点,更为重要的是加强制度的实施。必须不断强化监管当局的能力建设,提升时局监管的强度、有效性。四是金融监管与风险处置安排相互补充,在强化事前监管和持续监管的同时,必须建立有效地风险处置框架,才能确保濒临失败的金融机构顺利退出市场,降低风险传染效应,弱化道德风险,提升市场效率,维护金融市场稳定。

    除了以上四个方面外,更重要的是从宏观层面来看,金融监管当局还尤其要注意把握好金融发展与实体经济增长之间的均衡关系。本轮金融危机之前,全球金融体系的规模高速成长,例如场外衍生品从2000年发展到历史高峰的2008年6月,规模增长了七倍,截至2010年6月全球金融衍生品规模为583万亿美元,而信用衍生品规模达到30万亿规模,比2004年增长了4倍多。从全球看,截至2000年6月场外衍生品交易名义价值达582.7万亿美元,其中利率衍生品所占比例最大为83%。本轮危机爆发前,在金融自由化和放松管制思潮的影响下,过度的金融创新脱离了实体经济的发展,埋下了危机隐患。具体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第一,脱离实体经济的金融创新致使银行缺乏有效的基础资产和可靠的收入。第二,过于复杂的金融创新加大了风险管理难度。第三,降低业务和客户标准的金融创新集聚了风险。第四,脱离有效监管的金融创新,形成了监管套利。

    作为金融监管当局,我们要吸取危机的教训,把握好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之间的关系,既不能因噎废食、因循守旧,抑制金融创新,又要坚守风险防范的底线,防止滥用金融创新,盲目扩大金融杠杆,催生泡沫。金融创新正确的原则是要鼓励金融机构与服务实体经济发展为中心,审慎开展金融创新。总体的对弈思路主要有三个方面:第一,从宏观经济层面来看,金融创新必须基于服务实体经济。第二,从银行自身看,金融创新必须基于风险可控。第三,从外部监管看,金融创新必须基于有效监管。

    三、关于中国银行业的监管改革

    本轮国际金融危机以来,中国银行业保持了稳健的运行态势,资产负债表的稳健度进一步增强。截至2012年三季度末,银行业总资产达到128万亿元,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率为0.95%,拨备覆盖率为290%,拨备率达到2.76%,资本充足率13.03%,其中核心资本充足率为10.58%。2012年前三季度,商业银行累计实现净利润9810亿元,同比增长20%。与此同时,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中国银行业稳健运行还面临着一系列的挑战,从短期看外部经济形势不确定性仍然存在,国际经济形势不容乐观。随着经济下行的趋势明显,商业银行存在不良贷款反弹上升的压力。从中长期看,我国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的转变,利率、汇率等基础性金融变量的市场化改革都对商业银行的发展方式的转变提出了新的要求。商业银行的业务和产品同质化现象仍然比较突出,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还需要进一步的加强。为此,这些年来银监会积极借鉴以巴塞尔III为核心的国际新监管标准,推动中国银行业实施新监管标准,发挥监管政策的导向作用,引导商业银行转变发展方式、优化信贷资源配置,提升金融服务的质量,增强银行体系,应对外部冲击的能力,更加有效地服务于实体经济增长。

    2010年,银监会发布了《商业银行杠杆率管理办法》和《商业银行贷款审视准备金管理办法》,2012年6月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银监会发布了《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管理办法》统筹借鉴了国际资本监管巴塞尔II和巴塞尔III协议的新框架,在广泛吸收业界、学术界和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建立了与国际新监管标准接轨、适度前瞻、符合我国银行业实际的资本监管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建立统一配套的资本充足率监管体系。《管理办法》将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分为四个层次:第一层次为最低资本要求,第二层次为储备资本要求和逆周期资本要求,第三层次是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资本要求,第四层次为根据单家银行风险状况提出的针对性资本要求。《管理办法》实施以后,我国系统重要性银行和其他银行的资本充足率的监管标准分别为11.5%、10.5%,符合巴塞尔协议的最低监管标准,并与国内现行监管要求保持一致。

    二、严格明确资本定义。《管理办法》按照巴塞尔III的最新要求,明确了国内资本工具的合格标准和资本调整项目,特别是提高了次级债券对二级资本工具的吸收、审视的能力,并适度放松了国内现行规则中比巴塞尔III更严格的资本扣除规定,有利于国内银行稳定资本充足要求。

    三、扩大了资本覆盖风险的范围,按照巴塞尔委员会的统一规定,《管理办法》扩大了资本覆盖风险的范围,不仅包括信用风险、市场风险,还包括了操作风险,同时还明确了资产证券化、场外衍生品等复杂的交易性业务的资本监管规则,引导国内银行审慎开展金融创新。

    四、审慎设计资产风险权重。《管理办法》结合国内相关政策科学设计了各类资产的风险权重,风险权重体系的调整坚持了审慎性原则,符合国际规则的要求,并有助于引导商业银行扩大对微小企业和个人的贷款投放,有利于更加有效的服务实体经济。

    在银行业新监管标准制定的过程中,银监会既遵循国际监管标准的统一要求,又不是简单的移植和照搬。始终注意处理好三个方面的关系:一是处理好国际统一的要求与中国具体国情的关系,针对中国银行业的发展实际制定监管政策;二是处理好金融业发展与实体经济增长之间的关系,有利于促进二者之间的良性互动;三是处理好银行业维护监管标准的统一性和实施灵活性之间的关系,维护好银行业的公平竞争。

    下一阶段,为稳步推进国际新监管标准的实施工作,银监会正在积极完善相关配套政策,全面构建中国银行业的审慎监管体系。

    第一,借鉴国际流动性监管改革成果,完善我国流动性风险的监管标准。新流动性风险监管体系引入了流动性覆盖率和净稳定融资比例这两项国际统一的监管指标。目前国际上对流动性覆盖率的制定工作接近尾声,中国已经制定了新流动性覆盖率的基本框架,将在完善指标设计的基础上进一步征求各方面意见。

    第二,与宏观经济管理部门密切配合,深入研究逆周期资本监管和系统重要性银行的监管规则,加强宏观审慎监管防范系统性风险。

    第三,大力推动商业银行资本工具创新,为了拓展商业银行的融资渠道,缓解商业银行的融资压力,银监会已经成立了商业银行资本工具创新的工作小组,在相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积极探索除普通股之外的新型资本工具,指导商业银行主动创新。目前已经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果。相关的一些创新原则将会适时发布。

    总的看来,中国银行业新监管标准实施工作在相关部门的大力支持和业界的配合下正在稳步推进,已经取得了积极的进展。在近期内,中国银行业的资本和流动性状况良好,已经能够达到新的监管要求。从长期来看,银监会将会以实施新监管标准为契机,积极推动商业银行加强风险管理、转变发展方式,进一步提高金融体系的稳健性,为中国经济的平稳健康发展作出新的贡献。

(责任编辑:杨迪、吕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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