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深化金融机构改革
要坚持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本质要求,深化各类金融机构改革,强化内部治理和风险管理,提高创新发展能力和国际竞争力。
一是完善现代金融企业制度,促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积极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合理布局,大力发展证券、保险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扩大金融对实体经济的服务覆盖面和融资渠道。进一步推动大型金融机构完善公司治理,形成有效的决策、执行、制衡机制。继续推动政策性金融机构改革。促进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商业化转型。完善保险机构公司治理。
二是构建多层次、广覆盖、可持续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以服务“三农”为根本方向,充分发挥政策性金融、商业性金融和合作性金融的作用。进一步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发挥其支农主力军作用;培育发展新型农村金融机构;鼓励各类金融机构积极探索服务“三农”的有效方式,引导、带动更多信贷资金和社会资金投向农村。支持符合条件的现代农业企业通过资本市场发展壮大,积极拓展期货市场服务“三农”的渠道和模式。继续完善农业保险制度,扩大农业保险保障范围和覆盖区域。
三是健全解决小型微型企业融资问题的体制机制。改进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推动不同类型、不同规模的金融机构改革创新和规范发展。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在遵循市场原则的前提下,积极开展适合小型微型企业需求的金融产品和信贷模式创新。
四是加快发展民营金融机构。鼓励社会资金参与中小金融机构的重组改造、稳步发展各种所有制金融企业,是中央支持和鼓励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一项重要政策。
加快发展民营金融机构对改善基层金融服务具有重要意义。金融服务本质上属于竞争性行业,竞争是改善供给、合理定价的根本途径。经过多年的金融改革和发展,我国大中企业、大中城市的融资环境得到明显改善,但部分基层和农村地区仍然存在金融服务供给不足的问题。要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发展社区类金融服务企业,扩大新型信息科技在金融服务领域的运用。加强统筹协调,增强基层金融机构的监管力量,并通过加快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等途径,为民营中小金融机构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