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金融监管
当前,国际经济金融形势复杂多变,国内经济发展困难,金融业运行中的各种潜在风险因素不容忽视。加强和改进金融监管,采取综合措施维护金融稳定,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
一要健全系统性金融风险的防范预警和评估体系。借鉴国际经验,建立健全适合我国国情的系统性金融风险监测评估方法和操作框架,完善压力测试和金融机构稳健性现场评估等政策工具和手段,加强对重大风险的早期识别和预警,强化跨行业、跨市场金融风险的监测评估。加强对具有融资功能的非金融机构及民间借贷的统计监测,密切关注其对金融体系的影响。健全跨境金融风险的监测评估,完善跨境资金流动监测预警体系。
二要提升金融业稳健性标准。积极稳妥推进银行业实施第三版巴塞尔协议,提高资本质量和最低充足水平要求,扩大资本风险覆盖范围。研究提出我国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认定标准和评估框架,提升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监管要求。强化流动性风险监管框架,提高金融机构流动性管理审慎性水平。健全证券市场制度,加强证券期货公司净资本监管和行为监管,完善以净资本为核心的风险控制指标体系。健全保险业偿付能力监管体系,完善保险公司分类监管制度和标准。
三要改进和加强金融监管。切实加强金融监管能力建设,完善监管规则,不断提升监管有效性。明确对金融控股公司和交叉性金融业务的监管职责和规则,统一监管政策,减少监管套利,弥补监管真空。改进和完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实现信息共享,推进监管协调工作规范化和常态化。
四要完善系统性金融风险处置机制。强化系统性金融风险处置能力建设,建立层次清晰的系统性金融风险处置机制和清算安排,健全金融安全网。完善中央银行最后贷款人的功能定位和工具手段。加快存款保险立法进程,择机出台并组织实施存款保险制度方案。完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保险保障基金和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管理制度。建立健全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防范道德风险。
五要完善地方政府金融管理体制。坚持发挥中央金融管理部门对地方金融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督促作用,同时注重引导、调动和发挥好地方政府的作用。强化地方政府的金融监管意识和责任,进一步明确地方政府对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典当行等具有融资功能的非金融机构的管理职责。强化地方政府的风险处置责任,有效打击高利贷、非法集资、地下钱庄、非法证券等违法金融活动。大力改善地方金融生态环境,减少行政干预,促进经济和金融健康发展。
推进创新,扩大开放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新兴行业需要全新的金融服务,原有薄弱环节融资难问题仍然凸显,只有推进金融创新,才能满足这些领域的金融服务需求。同时,经济金融运行中的风险也在不断发生变化,需要通过金融创新来管理风险。经济全球化将在更大范围、更高层次上实现资源优化配置,我国要把握住全球化中的战略机遇,必须推进金融创新,提高银行、证券、保险等行业竞争力。实践表明,金融创新需求往往是国际竞争和对外开放所促成的。
主动适应经济金融全球化深入发展趋势,加强国际和区域金融合作,充分利用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努力把金融对外开放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在规范的基础上扩大人民币在跨境贸易投资中的使用。切实落实好已经出台的跨境人民币业务政策,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探索开展个人跨境人民币业务试点,稳妥有序推进合格境内个人投资者试点。完善人民币跨境循环路径,建立人民币跨境清算系统。进一步拓展双边货币合作的领域和范围。继续积极支持香港离岸人民币业务中心发展。
积极参与全球经济金融治理。深化双边、多边经济金融政策对话与合作,加强与主要经济体宏观经济金融政策协调。积极推动国际金融体系改革,促进国际货币体系合理化。主动参与国际金融监管改革和标准制定,继续提升我国的国际影响力和话语权。
探索和拓展外汇储备多层次使用渠道和方式,完善外汇储备经营管理体制机制,稳步推进多元化投资,更好实现外汇储备安全、流动和保值增值的目标。继续运用外汇储备支持国家战略物资储备、大型金融机构改革和有条件的各类企业“走出去”。
继续支持香港巩固和提升国际金融中心地位,深化内地与港澳台金融合作。进一步加快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
(作者为中国人民银行党委书记、行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