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日前发布《国有金融企业年金管理办法》,鼓励符合条件的金融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制度。分析人士表示,该办法有助于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促进国有金融企业持续健康发展。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办法明确,相关金融企业包括执业需取得银行业务许可证的政策性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信用社、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财务公司等。执业需取得保险业务许可证的各类保险企业。执业需取得证券许可证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等。各类金融控股公司、信用担保公司。人民银行和金融监管部门所属的从事与金融业务相关的企业。
办法规定,金融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制度,应当具备相应的经济能力,如实现税后盈利(含补贴)。其中,集团控股类金融企业母公司以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为准。具有较好的风险管控能力,资本充足率、偿付能力充足率、净资本负债率等风险管控指标满足行业监管规定。具备相应的财务承受能力,不得因实行企业年金制度出现亏损,影响金融企业长远发展。
在个人缴费部分,办法规定,金融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初期,职工个人缴纳部分原则上不得低于企业缴费部分(不含本办法规定的补偿性缴费)的25%,以后年度逐步提高。在职工和金融企业协商一致的前提下,允许部分职工结合实际,适当提高个人缴费比例。金融企业年金缴费在冲减职工福利费结余后列入成本(费用),但金融企业每年列支成本(费用)的企业年金费用不得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5%。
办法还规定,金融企业原则上应当选择符合国家规定的法人受托机构作为企业年金基金的受托人。有条件的大型金融企业可以成立企业年金理事会,作为企业年金基金的受托人,并在企业年金方案中进行说明。
另外,近日有消息称,相关部门正酝酿扩大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范围。人社部公布数据显示,企业年金近5年的总体收益率达到8.87%,比同期通货膨胀率3.71%高出5.16个百分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