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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质监部门在行政审批中的风险与防范

2013年01月04日10:34        手机看新闻

  □ 黄 剑

  有权必有责,有责必有风险,质监部门在行使行政审批权时,因行政审批导致被行政问责或其他不利法律后果的风险不可忽视。为了防患于未然,促进依法行政,客观分析质监部门行政审批的风险点,研究防范措施很有必要。

  质监部门在行政审批中的风险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中的机遇和挑战。我国大部分省级人民政府都在推行以集中行政审批权为核心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在这一背景下,质监部门不进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是失职,但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又面临很多实际困难。

  省级质监部门负责的行政审批(许可)项目一般涉及到多个业务处室的不同专业。这些行政审批项目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各不相同,专业性强,许可实施细则差别很大,项目之间几乎没有关联性;从事这些项目审批工作的人员必须懂专业,取得相应的资质,具备从业经验,具有高度责任感。如果严格按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将行政审批的职能集中到一个处室,必须抽调各相关专业符合要求的工作人员从事行政审批环节的审核工作。由于目前食品安全和特种设备安全形势较为复杂和严峻,工作任务繁重,质监部门相关处室人员均处于超负荷运转的状态,从这些处室抽出工作人员专门从事行政审批工作无疑严重影响到该省“两个安全”及其他质量安全的监管工作。质监部门既不能为了“两个安全”,拒绝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又不能为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忽视“两个安全”,这就使得质监部门面临着一种两难的境地。这些问题如不能及时顺利解决,必然会制约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进程,从而给质监部门带来不利的后果。

  现场审查(评审)、检验、考试等环节也不同程度存在一些风险点。此外,缩减审批时限减少了质监部门对审批合法性的审查时间,审批中的腐败现象损害了质监部门行政审批的公信力,行政审批的综合性基础工作不扎实等也是质监部门不容回避的风险点。

  在研究质监部门行政风险点的基础上,质监部门有必要研究制定防范对策,避免法律风险。笔者建议:

  质监部门应以省级人民政府、国家质检总局推进审批制度改革为契机,向相关编制部门争取增加内设机构、审批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为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供组织保障。

  逐步推进质监部门法定技术机构的市场化,打破法定技术机构在行政审批中垄断经营的局面,逐步形成由“行政审批申请人选择技术机构,技术机构自负其责”的格局。

  加大行政审批问责力度,逐步理顺审批职能,杜绝利用行政审批谋求个人利益、公务员参与技术评审收取评审费等腐败现象,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落实。

  建立常态化的审批发证前抽查、合法性审查机制,加强对审批必经环节的监管。建立常态化的审批发证后的行政审批案卷评查机制,健全完善行政审批案卷管理制度,充分发挥行政审批的内部监督作用。

  加强行政审批的综合性基础工作,加强行政审批人员法律、业务知识、服务及效能意识、风险防范意识的教育。

  积极探索缩减审批时限、提高审批效能与降低行政审批风险兼顾的机制。

  (作者单位:湖北省质监局)

(来源:中国质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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