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2008年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对企业规范用工提出的新要求,在一定程度上则激发了劳动者的维权意识,客观上增加了企业经营成本,对存在用工不规范现象较多的中小微民营企业冲击更大,以致纠纷大量发生。
此外,2007年4月1日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劳动争议案件实行按件收费,每件仅10元,较大幅度地降低了提起劳动争议诉讼的成本,也在客观上刺激了诉讼的发生。
白皮书显示,拖欠劳动报酬纠纷一直是浙江传统的劳动争议案件类型,在2008年以前,约占到劳动争议案件的80%,一些地区甚至达到90%。但近年来,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加班工资、工资变更等案件逐渐增多,请求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要求缴纳社会保险、给予工伤保险待遇等诉讼请求也较为常见,还出现涉年休假工资纠纷、劳务派遣纠纷、同工同酬纠纷、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竞业限制条款审查、事业单位经济补偿金的支付、用人单位直接向中院起诉撤销劳动仲裁裁决等案件类型。
“劳动者的诉求日益多样化、复杂化。”蒋卫宇介绍,随着新类型案件在劳动争议案件中的比重不断增加,拖欠劳动报酬纠纷的占比在近几年已降至60%,反映出浙江经济社会发展达到较高水平后,劳动者的需求已经从单纯关心工资收入转变为关注更深层次的劳动权益,同时也反映出浙江在劳动者权益保护方面取得的进步。
白皮书同时显示,劳动争议纠纷案件诉讼标的金额持续攀升,群体性纠纷逐年增多,非公企业成为劳动争议案件的高发区域。据统计,2012年1~11月,一审劳动争议纠纷案件标的额总量为5.71亿元,比2008年全年增长159.9%。发生在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非公有制企业的纠纷,占案件总量的85%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