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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对欧盟进口马铃薯淀粉续征5年反倾销税

2013年02月05日14:39    来源:人民网-财经频道    手机看新闻

  人民网北京2月5日电 (记者李海霞)今日,商务部发布2013年第4号公告,决定延长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马铃薯淀粉反倾销措施的实施期限。公告称,自2013年2月6日起,继续按照商务部2007年第8号公告、2011年第16号公告公布的征税范围和反倾销税税率对上述产品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5年。

  公告称,如果终止原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马铃薯淀粉对中国的倾销可能继续发生,对中国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可能再度发生。经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同意,

  2007年2月5日国商务部发布年度第8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马铃薯淀粉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自2007年2月6日起5年。

  2011年4月18日,商务部发布年度第16号反倾销期中复审裁定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马铃薯淀粉所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进行调整,并自2011年4月19日起执行。

  2012年2月3日,商务部发布年度第2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马铃薯淀粉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复审产品范围是反倾销措施所适用的产品,与商务部2007年第8号公告中的产品范围一致,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税则号:11081300。 

    公告全文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五十条及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的决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裁定

  商务部裁定,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马铃薯淀粉对中国的倾销可能继续发生,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马铃薯淀粉对中国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可能再度发生。

  二、反倾销措施

  自2013年2月6日起,按照商务部2007年第8号公告、2011年第16号公告公布的征税范围和反倾销税税率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5年。

  三、征收反倾销税的方法

  自2013年2月6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马铃薯淀粉时,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反倾销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反倾销税税额=海关完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进口环节增值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加上关税和反倾销税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

  四、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五十三条,对本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本公告自2013年2月6日起执行。

  2013年2月5日

(责任编辑:李海霞、刘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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