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在职职工年度工资总额的5‰至8‰,列入企业财务计划
本报讯 8月13日,记者从省委组织部获悉,我省非公企业党组织缺少经费开展工作的局面将成为历史,今后,企业必须按在职职工年度工资总额5‰至8‰的比例,为本企业的党组织划拨经费,并要求列入企业财务计划。
非公企业党组织组建率偏低,是我省也是全国普遍存在的问题,党建工作经费难以保证,成为制约非公企业党建工作开展的重要因素。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期待制度保障。近日,省委组织部、省非公工委、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国税局联合发文,要求非公企业照文执行。
具体要求是,非公企业党组织每年年初编制党组织工作经费年度预算,列入企业财务计划。职工人数在100人以下的企业,按照在职职工年度工资总额8‰的比例执行;职工人数在100人以上的企业,按照5‰-8‰的比例执行。
同时要求,各级党委组织部在党费使用中,每年按比例为非公企业党组织划拨党费。党费划拨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非公企业所占党组织总数的比例。
另外,省市县三级财政每年安排一定资金,用于非公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补助。从明年起,对党员人数少、不够单独组建的联合党组织,省市县财政按每个党组织每年3200元的标准给予工作经费支持。上述经费,省市县按3:3:4的比例负担,主要用于支持开展党组织活动、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教育培训、订购学习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