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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警惕“原始股”骗局 维护自身合法权益【3】

2013年11月25日13:53    来源:人民网-财经频道    手机看新闻

三、“原始股”骗局的特征和危害性

第一,形式复杂。有的非法发行公司直接通过“分公司”、“证券部”等机构向投资者兜售“原始股”;有的非法中介机构以大股东转让股份为名销售“原始股”;有的采取公开募集的方式设立公司并非法发行“原始股”;有的向投资者推销所谓的“股权信托受益权”凭证;有的以招聘方式招揽投资者,并以股权激励或内部职工股的形式诱使投资者购买;有的通过招收加盟商、代理商的形式销售“原始股”;有的采取购买商品赠送股权的手段引诱投资者购买,等等。

第二,涉及地域广,涉案金额大,涉及人员多,社会危害性大,影响非常恶劣。此类案件中,大部分非法中介机构和非法发行公司利用随机拨打电话招揽投资者,其拨打范围基本涵盖全国各省市,并且通常销售活动不在非法发行公司所在地进行,以防止投资者实地考察;还有部分案件,非法中介机构和非法发行公司打着电子商务的旗号,利用网络销售“原始股”,这种案件的非法发行公司有的注册在境外,有的甚至是完全虚构的;此类案件投资者的投资金额往往在几万元至几十万元不等,因此涉案金额通常较大;而由于犯罪分子紧紧抓住投资者妄图“一夜暴富”的心态,精心设置圈套,受骗的投资者数量往往也较多。此外,犯罪分子的目标多是瞄准缺乏证券知识又缺乏警惕性的退休人员、下岗职工等社会弱势群体,因此其社会的危害性非常大。

第三,专业性强,方法隐蔽,具有迷惑性和可复制性。不法分子往往利用投资者信任专业人士的心理,巧妙包装,通过租赁高档写字楼、要求员工统一着正装、聘请所谓“专家”进行“投资理财讲座”等形式骗取投资者信任。由于此类案件中涉及许多证券方面的专业知识,不仅普通投资者很难识别,有时甚至公安机关对案件也难以准确定性,需要行业主管部门专门进行性质认定。从另一方面来看,虽然此类案件从个案看来比较复杂,犯罪分子非常“专业”,但对于掌握一定证券发行上市相关知识的人来说,复制这种“一本万利”甚至“无本万利”的违法犯罪行为却并不困难。过往案例中,有的案件主犯仅有初中学历,但其通过销售“原始股”,短短几个月敛财数千万元。

第四,赃款往往难以追回。首先,从事这类违法犯罪活动的非法中介机构通常仅仅是“皮包公司”,有的甚至连工商注册都没有,而非法发行公司很多也无任何实际资产,甚至是虚构的。同时,不法分子往往警惕性很高,并有很强的反侦查手段,不但以虚假身份示人,对销售情况不留任何纸质记录,而且投资者的购股款到帐后第一时间就通过提款机将钱取走。因此,当公安机关搜集到一定证据,决定实施抓捕时,经常发现人去楼空,证据被销毁,赃款不知去向,通过冻结银行帐户常常仅能截获少量赃款。另外,此类案件涉及地域广,涉及人员多,需要大量的专业知识,这也给公安机关的侦查抓捕工作带来了很大的困难,有些案件还需要多个地区的协同配合才能取得突破。因此,案件的侦破周期较长,这也间接对涉案赃款的追回造成了影响。

(责编:李栋、乔雪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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