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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法统一食品药品纠纷案件裁判尺度—— 

消费者“知假买假”可索赔

本报记者 徐隽

2014年01月10日04:05    来源:人民日报    手机看新闻

  “知假买假”能否主张消费者权利?赠品不合格能否索赔?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食品药品消费维权领域热点问题作出明确规定,统一裁判尺度,加大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该司法解释将于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

  

  职业打假者不受支持

  【规定】:

  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法新闻发言人孙军工说,“知假买假”行为不影响消费者维护自身权益。通常情况下,购物者应当认定为消费者,可以主张惩罚性赔偿。

  最高法民一庭庭长张勇健同时明确,职业打假不在规定的范围内。职业打假通常是有组织的、经常性活动,不具有法定的消费者身份,其打假活动具有双刃剑性质,也有可能扰乱正常的市场秩序。

  “赠品”不是免责借口

  【规定】:

  食品、药品生产者、销售者提供给消费者的食品或者药品的赠品发生质量安全问题,造成消费者损害,消费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消费者未对赠品支付对价为由进行免责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孙军工说,食品、药品事关消费者人身安全,即使赠品,也必须保证质量安全。消费者对赠品虽未支付对价,但是赠品的成本实际已分摊到付费商品中。赠送的食品、药品因质量问题造成消费者权益损害的,生产者与销售者亦应承担赔偿责任。

  考虑到消费者获赠食品、药品在实质上属于商家让利性质,故对于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责任的条件,《规定》作了限定,即该赠品必须实际出现质量安全问题,造成消费者损害。

  人身权益未受损,亦可索赔十倍

  【规定】:

  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或者依照法律规定的其他赔偿标准要求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针对食品领域的乱象,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规定了食品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

  有观点认为,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规定应以消费者人身权益遭受损害为前提。孙军工说,最高法特出台上述规定,消费者主张食品价款十倍赔偿金不以人身权益遭受损害为前提,以统一裁判尺度。

(责编:贾兴鹏、聂丛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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