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政府信用增级是发达经济体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重要经验
解决小企业融资的另一个难题是信用增级。我国目前以商业化、市场化为主体的小企业融资担保体系在客观上加剧了小企业“难与贵”,即使是各地地方政府创设的担保机构也是随行就市。从美国、日本等发达经济体解决小企业融资问题的经验看,政府的非商业化政策性信用介入是一个值得我国借鉴的重要经验。
(一)美国通过小企业管理局为小企业提供多方位服务
1953年7月30日,美国在商务部设立了“小企业管理局”(简称SBA),之后成为一个永久性的独立的联邦政府机构。小企业管理局为小企业提供融资、经营、技术、法律等方面的服务,并一直延续至今。它主要通过四种途径帮助小企业发展:向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创业发展——教育、信息、技术援助和培训;帮助企业参与政府采购;为小企业提供法律援助。SBA是美国政府制定小企业政策的主要参考和执行部门,在各政府部门中有相当高的地位,局长由总统亲自任命。美国政府为小企业融资的支持表现为:
1.直接为小企业提供分阶段、全过程的资金支持。小企业管理局直接管理了众多的资金支持项目,包括504 贷款项目、社区快速贷款、社区调整贷款和投资项目、微型贷款项目、污染控制贷款、能源贷款等。并可经国会授权拨款,向有较强技术创新能力、发展前景较好的小企业直接拨付,另外,还向小企业提供协调贷款服务,小企业管理局与地方发展公司、金融机构协商为小企业提供贷款。
2.提供担保贷款服务,由小企业管理局向放款机构担保。通过提供担保,促进商业金融机构向小企业融资。形成了由小企业管理局直接操作的全国性小企业信用担保、由地方政府操作的区域性专业担保和社区性担保三个层次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
3. 对小企业进行风险投资。1958年,小企业管理局建立了的小企业投资公司,该公司从联邦政府获得优惠的贷款支持,其融资方式可以是低息贷款,也可以购买和担保购买该公司的证券,投资方向主要是中小企业发展和技术改造。为满足小企业融资的需要,负责向小企业提供商业银行不愿涉足的风险投资。1971 年美国创建了纳斯达克市场,为小企业尤其是科技型小企业的发展提供了大规模资本。
(二)日本建立了政府、银行和民间三位一体的小企业融资服务体系
在对中小企业融资支持中,日本政府的作用主要体现为法律政策支持、财政税收优惠、专业金融机构资本支持3个层次。日本相继成立了3个由政府直接控制和出资的为中小企业服务的金融机构,即中小企业金融公库、国民金融公库和商工组合中央公库,并利用财政资金对中小企业进行资金融通。由日本政府和银行共同出资成立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负责对中小企业申请贷款提供担保。它们在为中小企业的贷款提供担保后,可以将相当于担保贷款的金额转到政府独资的中小企业信用保险金库进行再保险。在日本,不仅有政府全额出资成立的中小企业信用保险金库,而且有民间的信用担保协会。保险金库和担保协会订立一揽子保险合同,只要在一定限额内,协会对某一企业的担保便自动生效。此外,日本各地的信用保证协会还可以对净资产3亿日元以上的中小企业发行的企业债券进行信用担保,这一制度为中小企业实现直接融资开辟了道路。
(三)韩国依托政策性银行、政府担保及信贷政策限制等手段解决小企业融资问题
在对中小企业融资支持中,韩国政府的作用主要体现为法律政策支持、资金支持、信贷担保等方面。韩国政府在1961 年便成立了韩国中小企业银行,该银行是韩国政府的一家政策性银行,这种银行主要提供一种高息的贷款,由于风险的增加,通过高利息来降低银行所承担的风险,银行也对最低贷款比例做了规定,中小企业虽然能够获得一定的贷款,但也有承担较高的利息支出,对于发展初期的企业来讲,这是一个比较合适的选择之路。根据《中小企业创业支援法》的规定,设立“地方中小企业培育资金”,提供低息并允许分期偿还的贷款。实行减免税收优惠政策。提供技术革新资金扶持。促进中小企业间协作。引导金融机构贷款支持。规定全国性银行和地方商业银行及外国银行分行有义务向中小企业提供一定比例的贷款;设立产业银行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和担保;设立中小企业创建支持公司对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技术、信息等方面的服务。早在1976 年韩国政府就建立了信用担保基金,主要任务是为向金融机构贷款缺乏担保品的中小企业提供信用担保服务。此外,韩国政府在信贷担保方面有一个明显的特色,即建立了中小企业共济制度,通过中小企业的相互保证、风险分担的原则,借助成员之间互助的力量,在无须动产及不动产担保下,取得金融机构的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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