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财经

周其仁:改革不应自我设限【3】

胡东林

2014年10月22日09:43    来源:中国证券报    手机看新闻
原标题:周其仁:改革不应自我设限

  “集体土地”概念含糊

  中国证券报:土地流转是盘活农村资源的一大途径,但也有人担心陷入中国历史上“流转—兼并—分化”的周期律?

  周其仁:要明确,允许土地流转并不等于土地兼并。目前的农村土地管理确实出现一些乱象,但其根源在于没有确权。土地没有明确“主人”,部分村干部得以打着集体的名义上下其手,掠夺农民财产。从经验看,“集体土地”常常是张含含糊糊的“皮”,什么叫集体、谁是集体、谁又能代表集体?这些问题不在深化改革中解决,都是空谈。

  所以,到底哪些现象是由流转引起的兼并,哪些是“大锅饭”这种含糊不清的公有制让少数特权人物牟取不正当利益,我们要分辨开,然后再展开讨论。现在的问题是,很细致的财产权利问题纠结到一起了。事实上,在尚未确权的情况下,土地不准合法流转一样会发生侵权问题。

  中国证券报:确权,确的是使用权吗?

  周其仁:认为在公有制下确权就只能确使用权,是自我设限、自缚手脚。我们应当关注现实中发生了什么、带来了什么后果、以及哪些后果是不想要的,又可以采取哪些措施来避免?万不可先入为主,自己先给自己划定一个框框。如果这样的话,那当年包产到户就是错的——社会主义怎么能包产到户呢?可不包产到户,最后只能饿肚子,对社会主义有什么好呀?!可以说,是从实际出发还是从教条出发,差别就在这里。

  从法律层面看,1988年宪法修正案写明“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这显然包括了国有和农村的集体土地。当初的乡镇企业,用的就是农村土地;广东“三来一补”模式下的外来企业同样也占用了农村土地,因此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实际上早已有之。

  1988年宪法也写了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只不过有个细节尚未完成——至今还只出台过城镇土地的相关规定,也就是1990年的城镇国有土地转让条例,而集体土地一直没有拿出相关条例来,目前所知,广东和一些省市搞了地方法规,但全国性的依然没有。

  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是改革的社会主义,这就需要大胆尝试。既然使用权可以确到人和户,收益权也可以确到人和户,为什么转让权就不可以呢?

上一页下一页
(责编:邢郑、夏晓伦)

相关专题



注册/登录
发言请遵守新闻跟帖服务协议   

使用其他账号登录: 新浪微博帐号登录 QQ帐号登录 人人帐号登录 百度帐号登录 豆瓣帐号登录 天涯帐号登录 淘宝帐号登录 MSN帐号登录 同步:分享到人民微博  

社区登录
用户名: 立即注册
密  码: 找回密码
  
  • 最新评论
  • 热门评论
查看全部留言

图说财经|人民电视

  • 盗墓影视剧或遭禁播盗墓影视剧或遭禁播
  • 广州车展美女车模扎堆亮相广州车展美女车模扎堆亮相
  • 揭秘车模鲜为人知的一天揭秘车模鲜为人知的一天
  • 股市熊猛 小散自娱自乐

股市熊猛 小散自娱自乐

24小时排行 | 新闻频道留言热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