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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颁布:物权稳定 便民利民

2014年12月23日07:54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手机看新闻
原标题:《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颁布:物权稳定 便民利民

  制图:李姿阅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2日颁布,并将于明年3月1日正式实施。《条例》的颁布实施,是我国物权制度建设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重大事件。《条例》不仅关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还关乎千家万户的生产生活。本报记者就社会普遍关心的问题采访了国务院法制办和国土资源部相关负责人以及专家学者。

  更好地保障权利人合法财产权,并方便企业和居民

  《条例》的颁布实施具有什么重大意义?国土资源部不动产登记局局长王广华认为,《条例》以物权稳定和便民利民为核心原则,全面落实了国务院有关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簿册、登记依据和信息平台“四统一”的精神,明确了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基本内容,重点规范登记行为,强化政府责任,提高登记质量,增强不动产统一登记的严肃性、权威性和公信力,是不动产统一登记的核心法律依据,是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建设的重大法制成果。

  “《条例》的颁布实施,可以更好地保护不动产权利人合法财产权,提高政府管理效率和水平,方便企业和群众,尤其是对健全归属清晰、责权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具有重大意义。”国土资源部政策法规司副司长魏莉华说。

  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有哪些主要内容呢?王广华介绍,根据有关要求和精神,主要遵循4条原则:一是整合职责。明确一个部门负责登记,并对机构设置、簿册管理、基本程序、信息共享与保护提出统一要求。二是物权稳定。注重稳定连续、保护权利,明确已经发放的权属证书继续有效。三是方便群众。逐步实现一个窗口对外,并简化程序,减轻群众负担。四是严格管理。重点规范登记行为,强化政府责任,提高登记质量。

  私人不动产具有一定的隐私性,该怎样处理登记信息共享与保护的关系?魏莉华表示,《条例》对处理登记信息共享与保护的关系有明确的考虑,主要是建立了统一的登记信息平台和查询服务制度。首先,明确登记信息平台建设与互通共享的责任主体与客体范围及要求。《条例》明确规定,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牵头建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各级登记机构的信息要纳入统一基础平台,实现信息实时共享;同时,规定国土资源、公安、民政等有关部门要加强不动产登记有关信息互通共享。这既方便了群众依法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也便于机构高效开展登记审核工作,最大限度保证登记内容的真实性和市场交易安全。

  其次,《条例》明确了登记资料查询复制的主体权限及保密责任主体等要求。《条例》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享有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权利,同时对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信息、资料的使用进行规范,规定了查询人对查询信息的保密义务。

  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推行,不会抑制房地产业发展

  一些机构认为,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将抑制房地产行业发展。有研究报告称,《条例》的颁布实施,将增加存量房交易市场的供给,加大房地产价格下行压力。是这样的吗?

  据介绍,首先,《条例》对不动产登记和不动产的基本概念予以明确界定。《条例》规定,不动产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不动产是指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其次,《条例》明确了登记的不动产权利范围。充分体现程序法为主、兼顾实体法的立法定位,以《物权法》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分类为基础,在继承现行相关法律规定的不动产物权基础上,进行归类融合,以罗列的方式列举了集体土地所有权、房屋等建筑物和构筑物所有权、森林和林木所有权等十大项、十余种权利类型,明确了不动产登记的物权体系,基本实现了全覆盖,统一了登记范围。再次,《条例》明确了不动产登记的类型。将不动产登记分为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等8大类。这些规定,对于确保不动产登记的真实与准确,维护不动产登记簿的公示力与公信力,保护广大民事主体的不动产物权,具有重要意义。

  “长远看,作为物权的权证,不动产统一登记只会有利于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有利于房地产公平公正交易,有利于房地产市场机制的完善。一个稳定且有收益的房地产开发市场的形成,不会导致房地产投资的下滑。房地产投资的波动,从本质上来说,应该与经济景气周期和消费需求相关。”王广华说。

  有人认为,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是为房地产征税铺垫,是这样的吗?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员孙宪忠认为,目前,我国房地产税的征收还处在政策试点阶段。不动产统一登记会给包括税收等政府职能部门依法行政提供方便和条件。

  官员财产公示与不动产登记不在一个体系,“小产权房”纳入登记没有依据

  有不少人认为,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有利于反腐败的推进。这种说法成立吗?孙宪忠认为,按照物权公示原则,不动产登记簿应该具有公开性。这些观点主要有二:一是要求不动产登记的资料要向社会所有的人公开,要允许人们自由地查询他人的房产;二是把不动产登记和反腐败立法相联系,要求该条例能够发挥监督官员房产拥有情况的作用。这些观点有内在的联系,在社会上有一定的呼声,必须予以阐明。

  一些人包括媒体炒作的“以人查房”和“以房查人”的话题,都是一种误解。从国际经验看,阳光立法内容很多,其中之一是要求官员公布其财产,以方便社会监督。这些立法是专门针对官员的立法,属于官吏立法,和不动产登记立法不在一个体系之内。“不动产登记立法属于财产立法,不论官员还是民众,其不动产财产都要纳入登记,但是阳光立法只能针对官员,不能针对一般民众。法律可以要求官员公布其财产,但是不能要求一般民众也公布其财产。”孙宪忠说。

  对于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没有考虑小产权房登记,魏莉华表示,由于历史的原因和地方管理的差异,各地都存在一定数量的小产权房。根据我国现有的法律,小产权房其实是没有产权的房屋,但人们非要给它冠以美名“小产权”,其实是表达了各种利益诉求。从法律意义上看,把“小产权房”纳入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是没有依据的。

(责编:郝帅、乔雪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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