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必须坚持三项基本原则
要确保“三证合一”登记制度尤其是"一照一码"登记模式落地生根,确保改革不走样、不变形,必须严格遵循三项基本原则。
首先,要坚持便捷高效原则,反对任何形式的繁文缛节现象。改革目的是降低企业的市场准入成本,提高政府的服务效能。因此,必须牢固树立企业与投资者友好型的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理念。各地和各部门要严格按照程序简便、办照高效的要求,优化审批流程,创新服务方式,提高登记效率,方便企业准入。商事登记的法律性质是行政服务。国办发〔2015〕50号文要求优化登记管理服务方式。适应实行“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需要,加快推进"一个窗口"对外统一受理模式,方便申请人办理。要坚持公开办理、限时办理、透明办理,坚持条件公开、流程公开、结果公开。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外,要及时公开登记企业的基础信息。各相关部门要切实履行对申请人的告知义务,及时提供咨询服务,强化内部督查和社会监督,提高登记审批效率。
其次,要坚持规范统一原则,反对各地和各部门画地为牢、各行其是的现象。我国是单一制国家。我国必须建立全国统一的社会主义大市场。因此,各地和各部门要按照优化、整合、一体化的原则,科学制定“三证合一”登记流程,实行统一的“三证合一”登记程序和登记要求,规范登记条件、登记材料。因此,国办发〔2015〕50号文明确要求规范申请登记审批流程,整合优化申请、受理、审查、核准、公示、发照等程序,缩短登记审批时限。"一个窗口"统一受理企业申请并审核后,申请材料和审核信息在部门间共享,实现数据交换、档案互认。电子登记档案与纸质登记档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为方便企业与投资者尽快熟悉“三证合一”的登记制度,各地区要因地制宜地制定简明易懂的“三证合一”登记办事指南,明确企业设立(开业)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等各个环节的操作流程。为避免"门难进、事难办"的现象,国办发〔2015〕50号文还专门要求统一申请条件和文书规范。要以方便企业办事、简化登记手续、降低行政成本为出发点,按照企业不重复填报登记申请文书内容和不重复提交登记材料的原则,依法梳理申请事项,统一明确申请条件,整合简化文书规范,实行"一套材料"和"一表登记"申请,并在"一窗受理"窗口公示申请条件和示范文本。
其三,要坚持统筹推进原则,反对改革措施的孤军奋战与叠床架屋现象。“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是我国全面深化改革与全面依法治国大局中的改革一环,必须与其他配套制度改革相互协调同步推进。要大力推行一窗受理、一站式服务工作机制,将“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与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企业法人国家信息资源库建设、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设、政务信息共享平台建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等工作统筹考虑、协同推进。
当前,要抓紧建立跨部门信息传递与数据共享的保障机制。要加大信息化投入,按照统一规范和标准,改造升级各相关业务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充分利用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推动企业基础信息和相关信用信息在政府部门间广泛共享和有效应用。积极推进“三证合一”申请、受理、审查、核准、公示、发照等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最终实现“三证合一”网上办理。从长远看,“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要为早日消除我国诚信数据库之间的信息孤岛现象,建立健全全国一张网夯实根基,奠定基础。
为实现改革成果共享应用,国办发〔2015〕50号文明确要求,企业原需要使用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办理相关事务的,一律改为使用“三证合一”后的营业执照办理;实行更多证照合一的,只要与本意见的原则和要求相一致,都可以先行先试;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都要予以认可和应用"。可以预言,“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成果共享应用机制将提升政府对企业的事中事后监管效能,降低行政监管成本,消除行政监管盲区,铸造监管合力,促进国家治理现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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