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証監會通報山西天能、廣東新大地IPO造假上市案件

2013年05月31日18:02    來源:中國廣播網    手機看新聞

  中國証監會今天召開新聞通氣會,通報了對兩家公司涉嫌“IPO申報材料作假”的立案稽查情況,牽扯其中的兩家公司分別是“山西天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和“廣東新大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証監會稽查總隊調查發現,兩家公司存在重大的虛增收入、偽造回款等造假上市的行為,對証券市場的發行和管理產生了嚴重干擾。記者跟隨証監會的稽查總隊調查人員,對這兩家公司在IPO申報階段的種種貓膩做個庖丁解牛。

  首先關注天能科技,它是“預披露新政”后首家被發現有造假嫌疑的公司。在去年2月1日天能科技的IPO招股說明書披露不久,就有媒體質疑其公司財務數據的真實性。2012年4月,天能科技主動撤回上市申請,隨即,証監會停止了對它的行政許可審查。2012年8月,証監會上海專員辦在對大信會計師事務所進行檢查時,發現其給天能科技所做的審計項目中存在疑問,繼而順藤摸瓜,查出天能科技存在財務造假。2012年9月1號,証監會對大信會計師事務所和天能科技立案調查,並交由稽查總隊查辦。

  天能科技主要經營太陽能光伏產業,調查展開后,証監會稽查總隊調查人員第一時間趕到山西進行現場核查,固定原始材料和單據,鎖定客觀証據。稽查總隊調查人員在調查天能科技2011年1-9月財務報告時發現,公司當期披露的營業收入是5億多人民幣,利潤7000多萬,但天能科技通過當時經營的三個項目,虛增收入8000多萬,虛增利潤3000多萬,而且這三個項目的毛利潤顯著高於其他項目。

  >稽查總隊調查人員介紹,天能科技的這三個項目都屬於市政工程,但當時並沒有經過招投標程序,而且公司在項目還沒有完工的情況下,通過偽造結算單據,將項目收入提前確認,而且夸大了工程量。

  証監會稽查總隊調查人員:從程序講,它是由違規的。我國到達一定金額的工程,都要進行一些強制性的招投標程序。當時在沒有履行這些程序的情況下,政府和它簽了一些合同,這些合同在法律上是無效的。它就依據這些合同去做了一些工程,然后把這些工程做為它的收入,這實際上是不可以的。他的工程量從現在看來,也沒有那麼大。

  稽查總隊調查人員通過追查相關賬戶的銀行資金往來發現,為了掩蓋虛增收入,天能科技董事長秦海濱還注冊了大量空殼公司,通過控制這些關聯公司,偽造了資金回款的假象。

  証監會稽查總隊調查人員:等同於自己的錢在銀行裡轉了一圈,回到了它的收入賬戶上,其實就是拿著自己的錢說我已經收到這些錢了,實際上政府根本沒給他錢,他這叫偽造回款。追查它的回款是從哪個公司打來,發現這些關聯公司就是天能科技控制的,它沒有注冊地,也沒有辦公場所,沒有工作人員,經過調查,發現一個公司的董事長就是秦海濱的司機。我們打通手機后,這司機一無所知,稱“你找錯人了吧,我什麼都不知道。”關聯公司沒有具體業務,純粹是拿來進行銀行轉賬的,新員工入職后,都要把身份証復印一下,方便他們以后造假。

  另一個現實情況是,在天能科技偽造回款的過程中,地方政府下屬的公司在資金往來中卻充當了配合造假的角色。比如在山西朔州金沙植物園項目中,政府控股的物業公司就給天能科技完成回款走賬提供了便利﹔而在山西應縣,當地的農信信用社給天能科技的關聯公司貸款6000萬元,用於回款資金循環。

  証監會稽查總隊調查人員:(應縣)他這個地方一年的財政收入兩個多億,但是呢,它就花了四千多萬來干啥呢,把路燈都換了太陽能的,而且沒有經過招投標。那從后期來看呢,如果這個公司在當地上了市,它發行成功了,天能科技募集資金很大的一部分,說要投10個億,大概就把這個錢投在這兒了,擴大再生產。拉動當地的經濟發展。作為當地呢,他有這個推動當地經濟發展的這個願望,他就有這樣一種潛在的一種動機。

  稽查總隊調查人員還介紹,針對天能科技的造假行為,很遺憾的是,保薦人民生証券、大信會計師事務所以及君澤君律師事務所,這些機構在審查過程中都沒有發現問題,無視重點項目、應收賬款、單據偽造、虛假合同等諸多可疑環節,並在招股說明書中為天能科技陳述內容的真實性做背書,沒有履行勤勉盡職的義務並做出及時完整的風險揭示,因此也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証監會稽查總隊調查人員:比如說你應當去看一看他的存貨,看一看他的設備,看一看他實際裝了多少盞路燈。或者是,比如他的款項。你作為一個專業的保薦人,像應縣這樣一個地方財政如此貧窮的一個窮縣,在這個項目施工剛剛結束,就能把全部款項轉回天能科技,這實際上也是不符合常理的。作為專業人員對這種問題心裡應該有一個問號。你應當去核查一下,你不應該只是看到這個收入來了,我就確認,哦,沒問題。這個就是盡責的問題。就是看你做到什麼樣的程度。

  此外,在天能科技的董事會成員中,還設有三名獨立董事,但他們也沒有盡到應有責任。在稽查總隊調查人員的核查訪談中,一位獨立董事坦言:

  証監會稽查總隊調查人員:該教授稱這些財務報告他一個字都沒看,他作為董事的職責就是在擬定的財務報告上簽字,具體財務報告他根本不知道也不關心。法律意識極其淡薄,他說“我的職責就是負責簽字,他們不會對我進行詳細的解釋,要我簽字的文件,他們順便帶到北京,打個電話,找個地方簽個字就完事。外部董事,完全沒有履行責任,純粹是挂名的。

  除了天能科技,廣東新大地生物科技股份,是証監會通報的另一家IPO申報材料造假的公司。新大地主營山茶油業務,2012年5月提出IPO申請,隨后被媒體爆出涉嫌欺詐發行,証監會8月份正式立案調查,目前基本事實已經查明。而新大地也是2009年10月創業板開板以來,首個造假上市案例。

  為沖擊上市,新大地通過粉飾財務報表,營造逐年增長的假象,虛增利潤佔利潤總額的比例逐年攀升,到2011年已經接近50%。新大地的造假盡管也是通過虛增利潤、偽造回款等方式,但相比以往通過偽造金融票據、虛增大額資產、大量關聯公司交易等“明目張膽”式的財務造假手段,其手法更加具有隱蔽性。

  証監會稽查總隊調查人員總結,新大地造假的第一個特點,就是“選擇真實客戶”進行“兌水摻假”。

  証監會稽查總隊調查人員:就是在一些客戶銷售的真實基礎上,再增加一些虛假的銷售。比方說他有一個客戶,2009年我們查實他對這個客戶銷售大概是39萬塊錢,然后新大地他自己通過造假以后呢,虛增了這個客戶銷售15萬元,最后財務報表反映出來就是53萬元。這種方式呢,比以前來講,他就更具有迷惑性。如果你不是認真進行比對就很難發現出來。我們稱為兌水造假。

  第二個特點是將造假數額“化整為零”。

  証監會稽查總隊調查人員:它把這個虛曾收入這個數額啊,分散到眾多的客戶之中。從我們這個調查走訪的70多家客戶來看呢,他的數額多的幾十萬塊錢,少的隻有幾千塊錢。就這是在以往的財務造假案件之中很少見的。他做的太分散,所以以至於在調查初期啊,包括一些中介機構他們在核查在自我核查的過程中都覺得不太可能。

  第三個特點就是大量“使用現金”虛增銷售收入。因為現金交易不像轉賬交易那樣能清晰地記載資金流向,因此大大增加了事后調查的難度。稽查總隊調查人員查出,新大地控制了60多張銀行卡,利用農戶的名義,制造虛假的銷售合同,循環進行現金交易。

  証監會稽查總隊調查人員:比方說2001年12月,他當月的現金收入比重就達到百分之40%多。為了追蹤這個資金的來源的去向,我們調查組就集中了10幾個人,倆個多星期,在數家銀行,我們採取這個拍照復制的方式,拍了4000多張憑証。然后逐筆的進行人工比對。才能最后梳理出他的這個資金流向。然后認定了這月大部分的虛假。也就是說它採取了有意識的反調查的手段。

  稽查總隊調查人員還發現,新大地在造假資金的來源上也更加多元。為了籌措資金,新大地除了通過控制關聯公司實現自有資金的循環,還改變了一些資金的用途,比如將政府補貼款修虛報為銷售收入。此外,更隱蔽的是,新大地還跟某私募投資公司簽訂私下協議,轉讓股份300萬股,獲得資金2100萬元,全部用於虛增收入。

  証監會稽查總隊調查人員:私下協議這一塊,他把300萬股轉換給這個私募基金了,但是招股說明書沒有披露,這實際上是代持股股了,因為他是代持的,在法律上顯示還是他本人持有這麼多股份,但是他自己已經把這個股份轉給別人了。作為銷售收入回流來,實際上這是一個投資款。

  此外,跟山西天能造假上市案件相似,新大地造假過程中,同樣存在地方機構配合造假、中介結構沒有勤勉盡職等現象。証監會相關部門負責人也表示,把這些IPO造假公司擋在市場門外,保護了投資者利益,以后,証監會將加強對中介機構的監管,通過中介機構傳導向發行人,更好地發乎中介結構“第一道把關人”的作用。

  而証監會稽查總隊調查人員在各地的現場調查中,也遇到很多阻力,比如當地政府機構以及企業的証券法律意識淡薄,對証監會的執法行為不理解、很抵觸,並不認為自己的做法是在縱容、配合造假,他們甚至認為,被查出來是因為“自身運氣不好,躺著中槍”,而且覺得自己是被陷害了,隻要企業已經退出了IPO審核,沒有對投資者造成損失,也就算全身而退、沒有大礙了。

  對造假、欺詐上市的種種現象,財經評論人葉檀認為,兩家公司在IPO審核階段被查出造假行為,這說明從2012年2月1號開始實施的——將招股說明書預先披露時間從發審會前5天提前到1一個月——這項信息公開的制度已經開始發揮作用,市場各方有充分時間對擬首次公開發行IPO公司進行分析研究和監督,這對証券市場開始起到了殺菌的效果。

  葉檀還認為,當下,地方政府跟轄區內公司的關系非常密切,地方政府也把上市企業的多少看作是很重要的政績,隻要有企業上市,他們要錢給錢,要項目給項目,而且如果企業上市成功,當地又多了一條暢通的融資渠道,而地方政府的這種強力包裝行為,也嚴重干擾了發行市場化的秩序並傷害股票市場信譽﹔其次,在對造假上市的處罰上要加強力度,除了有行政處罰外,更要讓這些造假公司承擔嚴厲的民事賠償責任,增加造假成本﹔葉檀還建議,隻依靠証監會有限的監管力量顯然是不夠的,在堅持發行市場化、健全退市制度改革大前提下,建議吸收社會各方監督力量,形成新的監督機制,此外有必要設立專門的金融法庭,給予証監會更多的執法權限,提高監督效率。(記者 王浩)

(來源:中國廣播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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