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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發証券:IPO改革促投行業務轉型 建議提高發審效率

2013年07月04日08:00    來源:人民網-股票頻道    手機看新聞

人民網北京7月4日電(楊波 田原)6月7日,証監會就新一輪新股發行體制改革方案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本月,最終定稿的新股改革方案有望正式出爐。市場各方都很關注最終方案會有哪些修改,正式實施后將對券商投行業務有何影響?近日,人民網股票頻道獨家專訪了廣發証券投行部相關負責人,這位負責人認為,本次改革的市場化方向明確,各項改革措施將對投行業務鏈造成較大沖擊,將加快投行項目運作模式及業務經營模式的轉變,打擊造假上市、包裝上市可為行業創造有序的市場環境,新規並不會導致投行成為高危行業

廣發証券也提出了四條建議:一是進一步提高發行審核效率,避免因堰塞湖現象將優質企業擠出國內資本市場﹔二是進一步明確和細化新股發行定價方式﹔三是調整提供有效報價的機構投資者和個人投資者人數的規定﹔四是進一步強化監管力度,對涉嫌欺詐上市的企業予以退市處理。

新股改革將加快投行業務模式轉型

廣發証券表示,本次新股發行體制改革方案中,擬出台的各項措施將對投行業務鏈造成較大的沖擊,將可能加快投行項目運作模式及業務經營模式的轉變,主要表現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方案中對定價及自主配售權的放開將考驗投行的定價銷售能力,促使投行的項目運作模式從審核導向到銷售導向的轉變。

第二,方案中對融資方式進行了新改革將促進擬上市公司融資方式向多元化發展,並對投行業務的融資品種拓展有積極影響,能夠促進投行對新業務的研究,如優先股的發行,有利於改變目前市場上以股權,尤其是以IPO為主的融資結構。

第三,方案中的措施體現了監管思路的改變,強化了監管效果,尤其是“受理即披露,披露即擔責”的實施有利於加強社會監督,保護投資者的利益。同時,對違法違規行為處罰力度的提高,將有力的約束發行人及中介機構的行為。這也將有利於行業的長期健康發展。

新股改革並非“偽市場化”方案

市場化是本次新股改革的核心問題,同樣受到的爭議最多,也有人質疑這是偽市場化的方案。對於這個問題,廣發証券認為,2009年發布的《關於進一步改革和完善新股發行體制的指導意見》提出了堅持發行體制市場化改革方向的總體原則。近幾個階段的發行體制改革在遵循上述原則下,均將培育市場約束機制作為核心內容之一。本次新股改革方案是對近幾年的新股發行市場狀況及監管經驗的全面總結,在原來的市場化改革措施基礎上又往前邁進了一大步,這次推出的相關改革措施具有關鍵裡程碑的意義。

本輪發行改革未涉及發行審核端的內容,但強化以信息披露為中心、逐步淡化盈利能力的審核,已成為明確的改革方向。我國作為一個處於“新興加轉軌”時期的市場,機構投資者佔比相對於國外成熟市場仍然較低,設置前端審核程序在現階段的我國市場仍然必要。我們不能因此認為本次新股發行改革是偽市場化化方案,我們應該清楚的認識到,發行體制的市場化改革無法僅靠一個規定的出台而一步到位,而是需要市場各方面因素配合。

自主配售會否導致利益輸送?

根據証監會之前公布的改革方案,投行有了更大的自主權,包括定價、承銷等各方面,但也有專業人士質疑這將導致投行利益輸送。

對此,廣發証券認為,提高新股定價市場化程度及賦予承銷商自主配售權均是本輪新股發行體制改革方案比較突出的亮點之一,該方案要求公開定價的程序及結果,公開配售的程序及結果,同時加大對發行人及中介機構的事后懲處力度。

廣發証券表示,賦予主承銷商自主配售權和自主定價權,既擴大了券商在新股定價環節的話語權和主觀能動性,也對投行的執業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在此機制下,券商不僅要與發行人進行良好的溝通,還要與參與一級市場的機構投資者及合格個人投資者建立長期合作關系,由於發行人及投資者均是券商的客戶,券商必須考慮到發行人、投資者雙方利益的統籌兼顧。如果定價過高,不僅損害投資者的利益,還可能導致發行失敗,也會對發行人股東后續減持、維護股價產生影響﹔若定價過低,則對發行人利益有損失,因此券商必須要平衡買賣雙方的利益,從而推動定價及發行環節真正實現市場博弈,從這個角度看,利益輸送行為出現的可能性也會大幅度的減少。

監管層嚴打違規 投行成高危行業?

今年以來,証監會查處了一批未能勤勉盡責的投行及從業人員,有媒體報道稱有IPO項目的投行人士人人自危,投行會否將成為高危行業?

廣發証券投行部負責人稱:“我們不認為這些規定會導致投行成為高危行業,打擊造假上市、包裝上市等違法犯罪行為,創造有序的市場環境,建立多方位監督約束機制,有利於市場的長期健康發展,也將有利於質控工作嚴謹、擁有較好聲譽的保薦機構在競爭中脫穎而出。”

改革方案中的各種從嚴措施,對於投行來說這既是機遇也是挑戰,券商除了要重視業務拓展的同時,也要重視保薦業務的過程控制和質量控制。一方面,新股改革方案中的各種處罰措施對投行有極大的威懾力,以往部分保薦機構“隻薦不保”的現象有望得到遏制﹔另一方面,這對保薦機構的執業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保薦機構應該視質控為投行生命線,切實在投行業務的每個環節加以落實。

(責編:田原、楊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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